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93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1〕2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已于2001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1193次會議通過,F予公布,自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為依法懲處挪用公款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伙企業等使用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謀取個人利益,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三條 本解釋施行后,我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的有關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