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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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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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1〕3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頒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四批)》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并自2001年12月28日起不再適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波僑財產遺贈中國人應否有效問題的批復:1951年6月14日東法編字第2842號,廢止理由:已被1985年4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代替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外僑案件如當地無外事處可就近與省市人民政府外事處聯系處理的通報:1951年9月26日法督(一)字第5號,廢止理由:情況已改變,實際上已經失效
3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轉知蘇聯廢除蘇聯公民與外國人結婚的禁令:1954年6月14日(54)辦秘發字第87號,廢止理由: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波蘭法院對雙方都居住在波蘭的中國僑民的離婚判決在中國是否有法律效力問題的復函:1957年5月4日法行字第8490號,廢止理由:已被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民)發〔1991〕2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代替
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籍的朝鮮族公民申請離婚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1962年8月22日〔62〕法行字第160號,廢止理由:已被1994年2月1日國務院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代替
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判決可以直接寄給在香港的當事人的批復:1963年2月25日〔63〕法研字第21號,廢止理由:已被1999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釋〔1999〕9號《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的司法解釋代替
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國公民要求與已回國的日本人離婚問題的復函:1964年7月7日(64)法研字第64號,廢止理由:已被1994年2月1日國務院發布《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代替
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李淑芬與黃正寬離婚一案的批復:1964年11月16日(64)民他字60號,廢止理由:主要內容與1994年2月1日國務院發布《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不相符
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朱玉琴與山田良離婚問題的批復:1978年7月28日(78)法民字第18號,廢止理由:與1992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發布的外發〔1992〕8號《關于執行〈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有關程序的通知》不相符
1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交通事故案件的幾個問題的通知:1983年12月30日(83)法經字第8號,廢止理由:已被1999年12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代替
1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1985年2月16日法(經)〔1985〕3號,廢止理由:已被2000年8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經修正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1997年3月1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訂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代替
1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駐外使館參贊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為本國國民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聘請中國律師代理訴訟問題的批復:1985年3月28日(1985)民他字第5號,廢止理由: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發〔1992〕2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代替
1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外籍當事人委托居住我國境內的外國人或本國住我國領事館人員為訴訟代理人,可否允許問題的批復第一條:1985年6月8日(85)民他字第3號,廢止理由: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發〔1992〕2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代替
1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標侵權如何計算損失賠償額和侵權期間問題的批復:1985年11月6日法經復(1985)53號,廢止理由:與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正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不相符
1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地域管轄問題的通知:1987年6月29日發布,廢止理由:已被200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釋〔2001〕2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代替
1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著作權(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的作品是否侵犯個人版權的批復:1987年12月31日〔1987〕民他字第24號,廢止理由:已被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修正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代替
1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的中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效力問題的批復:1990年8月28日法民復字〔1990〕12號,廢止理由:已被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民)發〔1991〕2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代替
1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2年2月9日法發〔1992〕3號,廢止理由:已被200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釋〔2001〕2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代替
1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通知:1992年11月18日法發〔1992〕37號,廢止理由:適用期已過,實際上已經失效
2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水路貨物逾期運到,因貨物價格下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應否賠償的復函:1995年12月7日〔1995〕交他字第7號,廢止理由:原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水路貨物運輸規則》、《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作出的該司法解釋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