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破壞軍婚案件中幾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破壞軍婚案件中幾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破壞軍婚案件中幾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破壞軍婚案件中幾個問題的批復
1977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法發〔1977〕2號《關于處理破壞軍婚案件中幾個問題的請示報告》已收閱。我們依據婚姻法和1963年11月29日中央批轉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關于處理破壞軍人婚姻案件的意見的報告》進行了研究,并征求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意見,現答復如下:
一、你們對“由父母包辦強迫訂婚的軍人未婚妻,是否作為軍婚加以保護”、“有些軍人在入伍前夕,未達婚齡就草率結婚,應否視為軍婚”、“戀愛與訂婚有無區別,是否都算軍婚”等三個問題,提出的處理意見,是比較妥善的,同意你們的意見。
二、你們在第二個問題中所說的“未達婚齡”,是指未達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還是指政府提倡的晚婚年齡,未講清楚。對此,我們認為,應當明確指出:對于未達晚婚年齡而結婚,是違反政府提倡晚婚的精神的;至于未達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而結婚的,則更是違反婚姻法的。對此種行為,應當進行思想教育,并建議婚姻登記機關注意嚴格防止此種情況的發生。
三、處理此類問題的方式,應盡可能采用個別談話方式,不要亂傳播,不要無事生非。
此復。
附: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破壞軍婚案件中幾個問題的請示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們在審理破壞軍婚案件中,遇到幾個問題不夠明確,特請示如下:
一、由父母包辦強迫訂婚的軍人未婚妻,是否作為軍婚加以保護?
我們的意見:包辦強迫婚姻,是封建主義的婚姻,是違反婚姻法的,必須堅決反對。經過調查實屬包辦強迫訂婚的,根據“實行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則,不應視為軍婚加以保護。對那些雖屬包辦強迫訂婚,但在訂婚后已逐步建立了感情,雙方自主自愿,其性質已經起了變化,則應視為軍婚加以保護。
二、有些軍人在入伍前夕,未達婚齡就草率結婚,男方入伍后,女方又與人通奸,這種情況,應否視為軍婚?
我們認為,這種婚姻是違反婚姻法的,應當進行批評教育,而且要嚴防此種情況發生。但是,他們已經成了事實上的婚姻,為了安定軍心,鞏固人民解放軍,就應視為軍婚,加以保護。
三、戀愛與訂婚有無區別,是否都算軍婚?
我們認為:戀愛只是相互了解和培養建立婚姻感情的過程,在此過程中,雙方仍有考慮和選擇的自由。所謂婚約,我們理解是男女雙方建立在自主自愿基礎上的對婚姻的預約,是明確肯定的,并為群眾和親屬所公認的。因此,戀愛和訂婚是有區別的,不能同等看待。對于訂有婚約的軍人未婚妻,應視為軍婚加以保護。對于僅有戀愛關系的,不應視為軍人未婚妻。
以上報告當否。請予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