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平反糾正冤假錯案應制作何種法律文書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平反糾正冤假錯案應制作何種法律文書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平反糾正冤假錯案應制作何種法律文書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平反糾正冤假錯案應制作何種法律文書的復函
1978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法司字〔1978〕第41號請示已收閱。關于人民法院平反糾正冤案、假案、錯案應制作何種法律文書的問題,現將我們的意見函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對于平反糾正的冤案、假案、錯案,應當用判決改判,即撤銷原來有錯誤的判決而重新判決。
二、改判應制作判決書。判決書屬于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平反釋放證明書只是證明人民法院對冤案、假案、錯案通過改判作了平反糾正,它本身不是改判的法律文書。因此,不能以平反釋放證明書代替改判的判決書。
三、改判的判決書,在判決書的種別上仍屬刑事判決書,無須寫“平反判決書”。在刑事判決書方面,再去分具體的種別,是沒有必要的。至于改判的判決書的觀點是否鮮明、正確,主要應看判決書的內容是否實事求是,是否符合政策、法律,單從判決書的名稱上是不足以體現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