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07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07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0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6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條修改為:“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