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被判刑勞改的罪犯在交付執行時應附送結案登記表,在執行期間的變動情況應通知有關單位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被判刑勞改的罪犯在交付執行時應附送結案登記表,在執行期間的變動情況應通知有關單位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被判刑勞改的罪犯在交付執行時應附送結案登記表,在執行期間的變動情況應通知有關單位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被判刑勞改的罪犯在交付執行時應附送結案登記表,在執行期間的變動情況應通知有關單位的通知
1980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
院、公安廳、局: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勞動改造條例》的規定精神,為了使勞動改造機關能夠掌握罪犯的犯罪動機、手段和結果等全部犯罪情況,以利于對罪犯進行悔罪教育,提高改造質量;并為了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時了解罪犯在執行中的變動情況,特作如下通知:
(一)今后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80年2月23日《關于判處死刑、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執行問題的通知》第二項規定,送達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以外,還應填寫罪犯結案登記表(式樣附后),一并送達看守所,交付勞動改造場所。
(二)勞動改造機關對于罪犯死亡,調動,脫逃已滿兩個月尚未捕回,以及脫逃捕回的變動情況,應書面通知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和擔負勞改檢察任務的人民檢察院。
(三)人民法院處理的勞改中罪犯減刑、加刑、假釋等案件,除將裁定書或判決書交付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外,并應抄送原判人民法院和擔負勞改檢察任務的人民檢察院。
望各級人民法院和勞動改造機關遵照執行。
附:罪犯結案登記表式樣(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