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將罪犯交付執行刑罰時必須嚴格依法辦事的通知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將罪犯交付執行刑罰時必須嚴格依法辦事的通知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等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將罪犯交付執行刑罰時必須嚴格依法辦事的通知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將罪犯交付執行刑罰時必須嚴格依法辦事的通知
1984年3月16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區司法廳(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重慶市公安局:
目前,大批已判處刑罰的罪犯正在交付勞改機關執行。有些地方在交付執行工作中,存在不少問題。一是把一些尚在上訴期內的人犯,交付勞改機關執行。二是法律文書不完備。有的只有判決書,沒有執行通知書,也沒有罪犯結案材料;有的幾個罪犯共給一份判決書;有的同一罪犯的判決書和執行通知書,所列刑期的起止日期不一;有的判決書被涂改多處,又沒有在修改處加蓋印章。三是將一些孕婦、精神病和惡性傳染病患者,交付勞改機關收押執行。四是有的勞改單位,對公安機關按規定交付執行的罪犯,提出不當的要求和條件,拒絕接收。
上述混亂現象,既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也不利于勞改機關準確有效地執行刑罰,并且給改造罪犯的工作造成許多困難,必須迅速加以糾正。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省、市、自治區司法廳(局)勞改局應本著有利于監管、便于押解的原則,同公安廳(局)的預審看守部門商定勞改犯的關押場所。由看守所將罪犯送到指定的監獄、勞改隊或少管所執行。
(二)按照1980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判處死刑、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執行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80年8月26日通知第一條規定,看守所應對人民法院送達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進行認真的核對,如發現上述法律文書不完備或記載不準確,應由法院加以補充、改正后,再將罪犯送往勞改機關執行。勞改機關發現法律文書不完備或者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有權依法拒絕收押。
(三)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或者《勞動改造條例》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和勞改機關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不予收押,而由公安機關委托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或按勞改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原送押機關斟酌情形,適當處理。但是,對于雖系病殘但并無生命危險,或者不屬于急性、惡性傳染病的,勞改機關不得拒絕收押。
(四)按照《監獄、勞改隊管教工作細則》第七條規定,現由公安機關看守所羈押的余刑在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犯,應當移交勞改機關執行。對余刑在一年以上、六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犯,原則上仍按《細則》規定,由看守所監管。考慮到當前看守所相當擁擠,如果勞改單位還有容納能力,經公安、司法行政部門協商,也可將這部分犯人移送勞改機關執行。
各地接此通知后,請即對罪犯交付執行刑罰的工作進行一次認真的檢查。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各部門都要嚴格依法辦事,完備法律手續,注意互相配合,切不可互相推諉。對于存在的問題,要通過協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糾正,以保證正確地執行法律,有利于監管和改造工作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