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如何處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如何處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如何處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如何處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1982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
據江西、安徽、浙江、福建、廣東、黑龍江、湖北、陜西、河南、內蒙等地反映,有一些縣、市公檢法三機關在處理共同犯罪案件過程中,有的案件因同案犯在逃,影響了對在押犯的依法處理。其中有的超過法定羈押時限,長期拖延不決;有的不了了之,放縱了犯罪分子,引起群眾不滿。為了及時有力地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特對如何處理這類案件通知如下:
(一)公安機關應對在逃的同案犯,組織力量,切實采取有力措施,積極追捕歸案。
(二)同案犯在逃,對在押犯的犯罪事實已查清并有確實、充分證據的,應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該起訴的起訴,該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歸案后,對已按上項辦法處理的罪犯查明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時,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對新查明的罪行進行起訴和判決。人民法院應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判處這類案件。
(三)由于同案犯在逃,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實情節不清并缺乏證據的,可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依法報請延長羈押期限、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辦法,繼續偵查,抓緊結案。
(四)由于同案犯在逃,沒有確實證據證明在押犯的犯罪事實的,或已查明的情節顯著輕微的,應予先行釋放,在同案犯追捕歸案、查明犯罪事實后再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