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0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1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已于2000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0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二○○○年六月三十日
為依法審理貪污或者職務侵占犯罪案件,現(xiàn)就這類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jié),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
第二條 行為人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jié),利用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論處。
第三條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jié),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zhì)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