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攜款潛逃的貪污、賄賂等案犯及時立案、報告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攜款潛逃的貪污、賄賂等案犯及時立案、報告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攜款潛逃的貪污、賄賂等案犯及時立案、報告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攜款潛逃的貪污、賄賂等案犯及時立案、報告的通知
1992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目前,一些嚴重貪污、賄賂犯罪分子為逃避法律制裁,作案后攜款潛逃,有的逃往境外,使案件的查處工作遇到困難。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此務必高度重視,嚴肅對待。為了加強對攜款潛逃案犯的打擊,便于高檢院和上級檢察機關掌握情況,研究對策,特通知如下:
(一)對可能攜款潛逃的貪污、賄賂等重大案犯,有管轄權的檢察院一經發(fā)現(xiàn)或接到舉報,應迅速查證,及時立案,不失時機地果斷采取逮捕等強制措施。對已經潛逃應當逮捕的案犯,要商公安部門發(fā)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對已經逃往境外的案犯,除及時立案、決定采取強制措施外。還應通過我國的國際刑警組織渠道緝捕。切實防止因未及時立案、采取強制措施,使案犯逃避法律懲罰的情況發(fā)生。
(二)各地檢察機關要密切配合,加強對攜款潛逃案件的查辦工作。凡發(fā)現(xiàn)與潛逃案犯有關的情況應及時向承辦單位通報,并配合緝捕,不得貽誤。
(三)各級檢察機關對于案犯攜款潛逃的案件,要按照規(guī)定逐級上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應按高檢院“貪污、賄賂等案犯潛逃、自殺情況統(tǒng)計專報表”的要求,逐月、按時報告。對于攜款潛逃境外的,應實行專項報告制度,一案一報,并隨時報告案件進展情況和遇到的問題。
(四)對于因案犯在逃而不能結案的案件,另行統(tǒng)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