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關于查處攜款潛逃的經濟犯罪分子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關于查處攜款潛逃的經濟犯罪分子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等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關于查處攜款潛逃的經濟犯罪分子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關于查處攜款潛逃的經濟犯罪分子的通知
1993年8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公安廳(局);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近年來,貪污、賄賂、詐騙等經濟犯罪分子作案后攜款潛逃的案件日益增多,涉及金額巨大,給國家、集體和公民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為了及時查處攜款潛逃的經濟犯罪分子,保護國家、集體財產不受侵犯,特通知如下:
一、對攜款潛逃的經濟犯罪分子,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分工迅速立案,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并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對重大案犯,要向上一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報告,上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要作好組織緝捕工作。對于已經逃往境外的犯罪分子,應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和其他途徑予以緝捕;對于通緝在案的犯罪分子,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要及時組織力量進行緝捕,可能逃往境外需要邊防檢查站阻止出境的,應填寫《邊控對象通知書》。
二、海關在監管工作中發現國內人員非法攜帶大量現金出境,并有攜款潛逃嫌疑的,應采取監控措施,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海關所在地的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
三、對于確有可能攜款潛逃的重大經濟犯罪分子,縣級以上(含縣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有關銀行制作《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銀行接到通知書后要立即凍結其存款。對于不需要繼續凍結的存款,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要及時通知銀行解凍。
四、各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海關、銀行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切實做好查處工作,使經濟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
此通知請及時傳達到各基層檢察、公安、海關、銀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