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統計局關于加強協作進一步做好司法統計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統計局關于加強協作進一步做好司法統計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統計局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統計局關于加強協作進一步做好司法統計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統計局關于加強協作進一步做好司法統計工作的通知
1983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統計局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統計局:
根據黨的十二大精神和國務院《批轉國家統計局關于加強和改革統計工作報告的通知》的要求,為了進一步做好司法統計工作,現作如下通知:
一、法院的司法統計,是國家統計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各級統計部門要積極協助各級人民法院做好司法統計,有關的統計工作文件和資料,要抄送同級人民法院;有關的統計會議,要邀請同級人民法院參加。各級人民法院向上級人民法院報送的司法統計報表(包括月報、季報和年報)和統計分析資料,要抄送同級統計部門;有關的統計會議,要邀請同級統計部門參加。由于司法統計數字屬于國家機密,人民法院和統計部門應注意保密。
二、黨的十二大報告提出,要在今后五年內實現社會風氣的根本好轉。司法統計是反映社會風氣變化的一個重要方面。各級人民法院和統計部門要利用司法統計資料,經常分析研究社會風氣和社會治安的變化情況,并提出改進意見,供領導參考。
三、各級統計部門要積極協助同級法院做好統計干部的業務培訓工作和統計干部技術職稱的評定工作,努力穩定統計干部隊伍,不斷提高統計業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