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法發〔2009〕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九年七月六日
受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和世界經濟衰退的影響,當前,因企業經營困難、虧損、欠薪和關閉等原因引發的各種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大幅攀升,給民事審判工作帶來新的挑戰。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的職能作用,積極應對宏觀經濟形勢變化,為“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工作大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現就人民法院在當前形勢下做好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審判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1、努力做到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維護用人單位的生存發展并重。我國社會主義條件下的勞動關系矛盾本質上是非對抗性的,矛盾雙方是對立統一體和利益共同體,具有根本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具體利益的相對差異性。在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時,既要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又要促進企業的生存發展,努力做到雙方互利共贏,對于在當前形勢下妥善處理好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積極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在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時,要盡量維護勞動合同的效力,慎重簡單使用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來解決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既要鼓勵、規范企業自覺履行義務、承擔社會責任,又要倡導職工理解企業確因經濟困難所采取的合理應對行為。要積極引導職工與企業協商通過縮短工時、輪崗培訓、暫時放假、協商薪酬等多種措施,有效穩定勞動關系。
3、準確把握法律法規與國家相關政策。在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時,不僅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還要充分考慮國家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出臺的一系列方針政策。要全面、正確理解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立法原意和宗旨,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工作服務大局、應對危機的職能作用。對于歷史遺留的勞動問題,要按照當時的法律法規及國家的方針政策處理。
4、充分發揮訴訟調解的功能作用。在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全過程中,要盡可能采取調解、和解方法,尋找各方利益平衡點,做到案結事了。同時還要注意調解程序的正當性、靈活性和可操作性,努力化解勞動關系的矛盾和隱患,使訴訟調解的職能作用得到更加有效的發揮,力爭案件處理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5、積極發揮人民調解的職能作用。在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時,要加強與政府部門的溝通和協調,積極主動地邀請企業工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人民調解員、人民陪審員等社會各方力量參與調解,促成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要充分尊重人民調解在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體系的基礎作用,加強對人民調解的業務指導,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促進人民調解制度更加有效地發揮預防和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功能。
6、建立健全多渠道解決勞動爭議糾紛機制。要通過正面宣傳教育,增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守法的自覺性;積極采取措施,創新對策,引導勞動者合法、合理地表達利益訴求。要立足預防,重在化解,創建和完善勞動爭議多方聯動解決機制和應急處理機制,全力預防和化解勞動爭議,促進勞動關系的有序運行和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
7、妥善處理因解除勞動合同和追索經濟補償引發的糾紛。在審理解除勞動合同糾紛案件時,既要保障勞動者的就業權和辭職權,又要尊重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要引導勞動關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既要防止勞動者不誠信的辭職行為影響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又要避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審理勞動爭議經濟補償糾紛案件時,要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準確把握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條件,合理確定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和方式。
8、妥善處理因拖欠基本工資和追索加班費引發的糾紛。要從充分保護勞動者生存權利的角度出發,依法及時處理因拖欠基本工資引發的勞動爭議,按照“快立、快調、快審、快執”的原則,盡快受理,適時調解,及時判決,優先執行。在審理涉及加班費的案件中,就加班事實應注意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加班費的確定,應當結合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的崗位性質以及工作要求等因素綜合考量、合理裁判。
9、妥善處理因企業裁員引發的糾紛。要嚴格審查用人單位的裁員行為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積極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協商,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對于困難企業經過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實行經濟性裁員,且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確有困難的,要盡可能促使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職工就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經濟補償問題達成調解協議或和解協議。
10、妥善處理因競業限制引發的糾紛。在審理競業限制糾紛案件時,要充分考慮到我國經濟和科技發展的實際水平,堅持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基點,既要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秩序,又要注意平衡市場主體的利益關系;既要防止因不適當擴大競業限制的范圍而妨礙勞動者的擇業自由,又要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實現設立競業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和目的。
11、合理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受到金融危機影響較為嚴重的企業,在處理財產保全申請時,要充分考慮企業的生存發展、勞動者的生計保障和社會的和諧穩定,靈活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既要注意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來能夠實現,又要防止因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給用人單位造成生產經營困難。對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跡象的企業,要加大財產保全力度,及時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防止因企業資產流失導致勞動者權益受損;對暫時資金周轉困難、尚有經營發展前景的負債企業,采用“活扣”、“活封”等訴訟保全方式,慎用凍結、劃撥流動資金,不拍賣、變賣廠房設備,避免因保全措施不當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或導致企業倒閉停業。
12、要積極探討勞動爭議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的有效銜接。要建立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溝通協調機制,及時交流勞動爭議處理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創建訴訟程序與仲裁程序有效銜接的新規則、新制度。要準確把握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新規定和新精神,嚴格審查仲裁時效,合理把握仲裁審理時限超期的認定標準,對于仲裁委員會確有正當理由未能在規定時限內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勞動者以此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勞動者等待仲裁委員會的決定或裁決。要妥善解決勞動者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的同時,用人單位又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出現的有關問題,切實規范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和仲裁裁決的相關程序。
13、各級人民法院要積極爭取黨委的領導和政府的支持,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和協作,緊緊圍繞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密切關注國際金融危機的不斷變化,依法審理勞動爭議,調節社會關系,化解矛盾糾紛,為促進我國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