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綜治辦關于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綜治辦關于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央綜治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綜治辦關于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綜治辦關于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
人社部發〔2015〕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綜治辦: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中發〔2015〕10號)及中央綜治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16部委《關于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綜治委〔2011〕10號),進一步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于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創新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加強勞動爭議調解的精神,按照《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的要求,堅持“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方針,建立黨委、政府領導、綜治協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參與的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機制,健全調解組織,完善工作制度,強化基礎保障,提升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能力,發揮專業性調解在爭議處理中的基礎性作用,促進勞動關系和諧與社會大局穩定。
二、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
建立健全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積極推動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建立有效的勞動爭議協商解決機制,提高企業自主解決爭議的能力。指導和推動行業商會(協會)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重點推進爭議多發的制造、餐飲、建筑、商貿服務和民營高科技等行業商會(協會)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進一步加強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調解組織建設。加強統籌協調,在鄉鎮(街道)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平臺設置“勞動爭議調解窗口”,由當地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調解組織負責調解窗口的日常工作。各類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設立和人員組成情況要及時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工作情況通報,建立調解組織、調解員名冊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調解組織、調解員名單。
推進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各類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和“勞動爭議調解窗口”要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基層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的要求,統一規范標識、名稱、工作職責、工作程序和調解員行為。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將推進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作為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重要措施,加強指導推動和督促檢查。有條件的地區可通過發放勞動爭議調解服務手冊、聯系卡,或在相關網站平臺發布信息等方式,為企業、職工提供方便,提高調解組織的管理服務水平。
三、推動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制度建設
完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制度。對于小額、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各類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要探索符合其特點的調解制度和方法技巧,就近就地予以化解。對于重大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各地仲裁機構要會同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及時介入,積極引導當事人雙方通過調解化解爭議,調解成功的要現場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要及時引導進入仲裁程序。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指導各類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完善調解案件登記、調解工作記錄、督促履行調解協議、檔案管理、統計報告等工作制度。
完善調解與仲裁銜接機制。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指導仲裁機構做好調解與仲裁工作的銜接,加強對轄區內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支持。仲裁機構要落實調解建議書、委托調解、調解協議仲裁審查確認等三項工作制度,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提升調解協議的執行力。對未經調解組織調解,當事人直接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可向當事人發出調解建議書,引導其在企業、鄉鎮(街道)、行業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仲裁委員會對于已經立案的勞動爭議案件,認為可以委托調解的,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委托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對當事人雙方提出的審查調解協議申請,仲裁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對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出具調解書。
四、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的基礎保障
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各類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要合理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調解員。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調解組織可通過調劑事業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開發公益性崗位等多種途徑,充實調解員隊伍,爭議案件易發、多發的鄉鎮(街道)要配備專職調解員。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指導各類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立和完善調解員的選聘、業務培訓、工作考評等管理制度,逐步實現調解員持證上崗。加大調解員培訓力度,建立調解員分級培訓機制,提升調解員的法律素養和工作能力。加強調解隊伍作風建設,增強服務意識,改進服務措施,提高服務能力,打造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優質服務品牌。
改善調解工作條件。要積極協調有關方面,支持各類專業性調解組織改善工作條件。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調解組織要有獨立的調解室,配備必要的辦案和辦公設備。各地要積極協調將鄉鎮(街道)調解工作經費納入當地財政預算,保證工作正常開展。根據調解案件數量和難易程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按照以案定補方式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五、加強對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綜治組織要高度重視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將其作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的重要任務,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要承擔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牽頭職責,負責制定勞動爭議調解規章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各類專業性調解組織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集體勞動爭議調解機制。
綜治組織在黨委、政府領導下,加強調查研究、組織協調、督導檢查、考評、推動,推進矛盾糾紛排查預警、調解處置工作,研究完善群眾利益協調機制,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紀要月報制度。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納入綜治工作(平安建設)考評。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綜治組織要對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情況聯合開展督促檢查,推動各項任務落到實處。要建立聯席會議、信息通報等制度,及時發現、定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共同研究對策措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央綜治辦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