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審判工作發展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審判工作發展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審判工作發展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審判工作發展的若干意見
(2006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發〔2006〕2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事審判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1984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首次明確了海事法院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這一決定,先后在大連、天津、青島、上海、廣州、武漢、海口、廈門、寧波和北海設立了10個專門審理海事海商糾紛案件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負責審理不服其轄區內海事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并對海事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最高人民法院負責監督、指導全國海事審判工作。至此,我國成為世界上建立專門海事司法機構最多的國家。
海事法院成立以來,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堅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堅持遵循海事審判規律,不斷完善海事訴訟制度,不斷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專門審判職能,依法公正審理了大量海事海商糾紛案件,為經貿和航運事業的發展提供了優質的司法保障,為建立規范的海事審判制度、完善海事立法以及海事法律的研究提供了寶貴的實踐經驗。目前,海事司法已成為中國司法的對外窗口,國際影響力和公信力不斷增強。
進入21世紀,海事審判工作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世界多極化和經濟全球化不斷推動世界格局的變化,有力地促進了我國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對外開放,對外經貿和航運發展勢頭更加強勁,國際航運中心和區域航運中心建設方興未艾,海運經濟和海洋經濟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將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這一領域的司法保障需求日益凸顯。隨著經貿航運事業的迅速發展,海事海商糾紛不斷增加,海事法律關系日趨復雜,海事審判任務越來越重,面臨的考驗也越來越嚴峻,加強海事審判工作勢在必行。
一、海事審判工作的主要任務和指導原則
1.今后五年海事審判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按照“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方針,圍繞“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充分發揮海事審判職能作用,遵循海事審判工作規律,健全和完善海事審判制度,規范海事司法行為,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努力實現法官職業化,全面提升我國海事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為經貿和航運事業的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為實現“十一五”規劃的奮斗目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新貢獻。
2.加強海事審判工作,必須堅持科學發展觀既要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努力探索符合中國特色的海事審判工作發展思路,又要堅持對外開放,充分借鑒國際通行的海事司法制度,保持開闊的國際視野,公正維護國際航運市場秩序。
3.加強海事審判工作,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一要牢固樹立依法治國的理念,不斷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海事審判制度;二要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理念,按照“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方針,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依法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三要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的理念,發揮海事法院的優勢,排除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的影響和干擾,公正審理各類海事海商糾紛案件;四要牢固樹立服務大局的理念,把海事審判工作置于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中進行謀劃;五要牢固樹立黨的領導的理念,提高在新形勢下加強黨對海事審判工作領導重大意義的認識,保持海事審判隊伍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本色,開創海事審判工作新局面。
二、健全和完善海事審判制度,充分發揮專門審判職能作用
4.進一步理順海事司法行政體制,根據海事審判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努力優化人、財、物等審判資源配備機制。逐步統一海事法院現有的管理模式和財政體制,為今后海事法院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5.進一步完善海事海商案件專門管轄制度。海事海商案件的專門管轄制度是我國海事審判制度的基礎。海事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案件,當事人不得通過協議方式、地方人民法院不得通過改變案由排除海事法院專門管轄。地方人民法院違反法律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受理海事海商案件的,只要一方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上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審理;上級人民法院發現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海事海商案件的,也可以依職權予以撤銷。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加大監督力度,確保海事海商案件專門管轄這一法律制度落到實處。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將對海事海商案件的專門管轄問題進行專項檢查,發現違反規定受理案件的,堅決予以糾正并通報。
適時調整海事法院的案件管轄范圍,有關陸源污染海域及通海可航水域案件應當由海事法院管轄。要充分發揮海事法院跨行政區域設置的優勢,充分利用專業特長,積極支持環保公益訴訟,有選擇性地管轄一批此類案件。當前,要重點管轄陸源污染渤海水域案件和陸源污染長江水域的案件。同時,要進一步研究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轄問題,逐步理順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轄。
6.進一步加強海事海商二審案件的審理。相關高級人民法院要加強海事審判的力量,加大海事審判的力度,切實履行上訴審法院的職責,準確把握裁判尺度,保證海事審判質量。
7.進一步完善海事審判監督制度。相關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審理海事海商案件的審判庭歸口審理海事海商管轄案件以及海事審判監督案件,保證裁判尺度的統一。改革海事審判監督制度,制定海事海商再審案件的立案標準以及審理程序,案件再審前可實行聽證制度,必要時可實行5人合議制。
8.進一步完善合議庭制度。海事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類型,相對固定合議庭,提高法官的專業化水平。
9.進一步完善海事審判陪審員制度。制定陪審員的適用范圍、選任等規定,逐步建立海事海商案件專家陪審員制度。
10.進一步完善海事執行制度。規范訴訟前、訴訟中及執行階段的扣押和拍賣船舶等強制措施,維護司法權威。
三、堅持科學的審判理念,公開、公正審理海事海商案件
11.堅持公開審判的原則,以公開促公正。海事海商案件的立案、開庭、裁判結果依法應當公開的均要公開。所有生效的涉外海事海商判決書要在中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網以及各法院的門戶網站上公布,并在三年內實現全部生效裁判文書對外公布。
12.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在不違反法律原則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訴訟當事人可以最大限度地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海事訴訟活動中,在不影響第三方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并記錄在案,訴訟程序可以簡化。
13.認真落實便民訴訟原則,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在安排訴訟活動時,要充分考慮當事人的利益,減少不必要的訟累。注重調解工作,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提高調解結案率。
14.加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裁判文書應當全面客觀地反映審判的全過程,對當事人請求的事項和訴訟權利義務依法準確地做出解釋和裁決。海事海商案件一、二審判決書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涉外商事糾紛案件判決書參考樣式制作。
四、加強審判監督和指導,統一裁判尺度
15.加強司法解釋工作,對目前海事審判中存在的帶有普遍性、典型性的問題進行研究,及時提出指導性意見。就海上保險、無單放貨、沿海內河運輸、貨運代理、油污損害賠償、船舶碰撞以及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程序等法律適用問題,制定司法解釋,統一裁判尺度。
16.加強審判業務指導,提高審判水平。相關高級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應及時研究海事審判中的有關問題,總結兩審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的經驗,確保本轄區內審結的所有案件符合司法統一的要求。
17.加強案件評查工作。建立海事海商案件評查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要不定期地進行案件評查,并適時組織海事法院之間、相關高級人民法院之間的相互評查,及時發現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促進審判質量的不斷提高。
18.加強審判業務交流。通過定期舉辦審判業務研討會等方式,對海事審判中存在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研討和總結,以統一認識,提高司法能力,同時為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奠定基礎。
19.加強典型案例的指導作用。相關高級人民法院要挑選部分典型案例報送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選編,定期編輯下發。從2007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將每年編輯一到兩期案例選編,指導海事審判工作。
五、規范訴訟活動,確保程序公正
20.規范訴訟程序。進一步完善海事訴訟指引制度、風險提示制度、案件審理排期制度、延長審限理由告知等制度,避免當事人告狀無門或者違規立案情況的發生;進一步規范庭審活動,強化當事人舉證、質證和證據交換等程序;進一步規范海事執行活動,公開執行的所有環節,做到依法規范執行、廉潔文明執行。
21.規范簡易程序的適用。海事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且爭議不大的海事海商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簡易程序審理。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將制定海事海商案件簡易程序的具體規定,明確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訴訟程序、裁判文書的制作。
22.加強派出法庭規范化建設。相關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將海事法院的派出法庭工作納入到人民法庭的管理范疇,解決建設和經費保障等問題。要根據海事審判的需要,規范派出法庭的設置,加強派出法庭的人員管理,統一工作守則,嚴格審判流程,確保案件質量。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將對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的各項工作進行抽查,指導相關高級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解決派出法庭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23.嚴格規范海事訴訟收費標準。海事法院和上訴審高級人民法院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公開所有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要加強在立案、訴前和訴訟中扣押、拍賣船舶以及執行等收費環節的監管,避免濫收費現象的發生。實踐中需要統一的收費項目和標準,要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法律文件,使海事訴訟收費有法可依,有據可查。
六、加強審判管理,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24.加強審判流程管理、審判質量管理和審判組織運作管理,嚴格責任制,做到權責分明。完善海事司法各主要環節的運作機制,提高海事法院內部機構之間的協調配合能力,使整個審判活動更加科學規范,更加簡捷經濟,更加實際有效。
25.加強信息技術的運用,提高審判工作的科技含量。逐步推廣庭審記錄數字化,用錄音錄像同步記錄庭審全過程,提高庭審的質量和效率。建立訴訟檔案電子數據庫,對建院以來已結案的裁判文書,進行電子數據處理,方便保存和查閱。
26.加強審判信息溝通工作,保證各海事法院之間、海事法院與上級法院之間審判信息的暢通。對有關海事法院扣押、拍賣外籍船舶以及重大案件的審判信息要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通報備案。
27.加強對外宣傳工作。各海事法院要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統一對外發布重大的工作部署和重要舉措、各類大案要案及社會關注案件的審判情況,確保社會公眾的知情權。要充分利用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網站,宣傳海事審判工作,不斷增強海事審判工作的透明度,不斷擴大海事審判的影響力。
七、加強隊伍建設,率先實現法官職業化
28.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方針,教育法官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堅持“八榮八恥”,堅定理想信念。
29.加強司法能力建設,提高海事法官司法水平。海事法官不僅要精通法律,還要熟悉航海技術知識;不僅要精通海事海商法律,還要精通普通的民商法。要不斷提高法官駕馭庭審、司法調解、運用法律和裁判文書說理的能力,大力培養懂法律、懂經貿、懂航運、懂外語的專家型職業法官。
30.加強海事法官的職業培訓。最高人民法院每年負責組織一到兩次海事法官的培訓,海事法院和上訴審高級人民法院也要定期組織海事法官的培訓。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年輕海事法官到有關實務部門學習、民商事法律基礎培訓、專業技能培訓三個方面,不斷實現知識更新。
31.建立科學的海事法官隊伍管理模式。相關高級人民法院要認真行使海事法官的干部管理監督職責,制定海事法官隊伍建設的長遠規劃。為開拓海事法官的視野,相關高級人民法院應選派海事法院的法官到地方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進行交流。要加強海事法院領導班子建設,選好配強“一把手”對海事法院的領導干部要納入普通中級人民法院的領導干部序列中進行培養、晉升和交流使用,促進海事法院的健康發展。
八、加強合作與交流,擴大國際影響力
32.組織海事法官參加中國代表團參與有關國際海事公約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學習和借鑒其他國家海事司法的經驗和做法,提高我國海事立法和司法水平。
33.選派優秀法官到海事法律制度比較成熟的國家進行培訓和訪問,拓寬法官的國際視野。培訓的方式可采用到外國知名大學進行定期培訓,也可把國際上知名的海事法律專家和海事法官請進來,組織法官在國內集中培訓。通過各種形式的培訓,幫助法官及時掌握國際航運市場的發展動態,了解國際海事法律的最新發展動向。
34.舉辦國際海事司法論壇,了解各國海事司法動態和信息,同時向世界介紹中國的海事司法制度、擴大我國海事審判的國際影響力。
九、加強領導,促進海事審判工作的全面可持續發展。
35.實現海事審判工作全面發展,領導是關鍵。相關高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海事法院的監督和指導,把海事審判的發展列為重要工作內容,對所屬海事法院的基本建設、隊伍建設以及海事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盡快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加以解決。海事法院應當將各項工作的情況包括遇到的困難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上級法院報告,自覺接受上級法院的監督和指導。海事法院和上訴審高級人民法院要站在戰略的高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振奮精神,扎實工作,開拓進取,努力探索海事審判發展的新思路,開創海事審判工作的新局面。
200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