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圍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圍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圍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圍的規定
198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為了更好地行使我國的海事司法管轄權,充分發揮海事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以及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參照國際習慣做法,在總結我國海事審判實踐的基礎上,現將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圍規定如下:
海事法院受理我國法人、公民之間,我國法人、公民同外國或地區法人、公民之間,外國或者地區法人、公民之間的下列案件:
一、海事侵權糾紛案件
1.船舶碰撞損害賠償案件,包括浪損等間接碰撞的損害賠償案件;
2.船舶觸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設施的損害賠償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觸碰碼頭、防波堤、棧橋、船閘、橋梁,以及觸碰航標等助航設施和其他海上設施的損害賠償案件;
3.船舶損壞在空中架設或者在海底、水下鋪設的設施損害賠償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質或污水、海上或港口建設、作業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污染或他船及貨物損害的損害賠償案件;
5.船舶航行、作業損壞魚網、其他捕魚設施和水產養殖的索賠案件;
6.航道中的沉船、廢棄物、海上作業設施不當影響船舶航行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案件;
7.海上運輸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
8.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載貨物案件;
9.其他海事侵權糾紛案件。
二、海商合同糾紛案件
1.水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遠洋運輸、含有海運區段的國際多式聯運、沿海和內河運輸,以及水水聯運、水陸聯運等水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2.水上旅客和行李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3.船舶的建造、買賣、修理和拆解合同糾紛案件;
4.以船舶作抵押或以船舶營運收入作抵押的借貸合同糾紛;
5.租船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賃、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內河運輸船舶的租賃、承包合同糾紛案件;
6.船舶代理合同糾紛案件;
7.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件;
8.供應船舶營運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糾紛案件;
9.海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
10.海上救助、打撈合同糾紛案件;
11.拖航合同糾紛案件;
12.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海運貨物保險、船舶保險、油污和其他保賠責任險、人身保險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13.海上運輸聯營合同糾紛案件;
14.其他海商合同糾紛案件。
三、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1.海運、海上作業(含捕撈作業)中重大責任事故案件;
2.港口作業糾紛案件,其中包括在港區內進行的測量、勘探、建港、疏浚、爆破、打撈、救助、拖帶、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裝卸(裝卸、駁運、保管)和理貨作業等糾紛案件;
3.共同海損糾紛案件;
4.裝卸設備、屬具、集裝箱滅失索賠案件;
4.裝卸設備、屬具、集裝箱滅失索賠案件;
5.海洋開發利用糾紛案件,其中包括對大陸架的開發和利用(如海洋石油、天然氣的開采),海岸帶的開發和利用(如圍墾、灘涂、采礦、工程建筑等),海洋漁業和水產品的養殖的開發和利用,海水淡化和綜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學考察等糾紛案件;
6.船舶共有人之間的船舶經營、收益、分配糾紛案件;
7.船舶所有權、占有權、抵押權、或者海事優先請求權的糾紛案件;
8.認定船舶及其他海上無主財產的案件;
9.涉及海洋、內河主管機關的行政案件;
10.海運欺詐案件;
11.法律規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和上級人民法院交辦的其他案件。
四、海事執行案件
1.海洋、內河主管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
2.海事仲裁機構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案件;
3.申請執行與船舶和船舶營運有關的公證機關確認的債權文書的案件;
4.依據1958年紐約公約規定,申請我國海事法院承認、執行外國或者地區的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案件;
5.依照我國與外國簽訂的司法協助協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協助執行外國法院裁決的案件。
五、海事請求保全案件
1.海事請求權人為保全其海事請求權,在訴前申請扣押船舶的案件;
2.海事請求權人依合同規定,在訴前申請扣押船載貨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海事法院幾個問題的決定》中關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圍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