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試行)
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試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試行)
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檢察建議的適用,充分發揮檢察建議的作用,更好地履行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檢察建議是人民檢察院為促進法律正確實施、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過程中,結合執法辦案,建議有關單位完善制度,加強內部制約、監督,正確實施法律法規,完善社會管理、服務,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一種重要方式。
第二條 提出檢察建議,應當立足檢察職能、結合執法辦案工作,堅持嚴格依法、準確及時、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結合執法辦案工作,可以向涉案單位、有關主管機關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
第四條 提出檢察建議應當有事實依據,并且符合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建議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切實可行。檢察建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栴}的來源或提出建議的起因;
(二)應當消除的隱患及違法現象;
(三)治理防范的具體意見;
(四)提出建議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ㄎ澹┍唤ㄗh單位書面回復落實情況的期限等其他建議事項。
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在檢察工作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檢察建議:
。ㄒ唬╊A防違法犯罪等方面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實,存在犯罪隱患的;
。ǘ┬袠I主管部門或者主管機關需要加強或改進本行業或者部門的管理監督工作的;
(三)民間糾紛問題突出,矛盾可能激化導致惡性案件或者群體性事件,需要加強調解疏導工作的;
。ㄋ模┰谵k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應對有關人員或行為予以表彰或者給予處分、行政處罰的;
。ㄎ澹┤嗣穹ㄔ骸⒐矙C關、刑罰執行機關和勞動教養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存在苗頭性、傾向性的不規范問題,需要改進的;
。┢渌枰岢鰴z察建議的。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辦理案件的發案單位提出檢察建議。
需要向發案單位的上級單位或者有關主管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的,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層報被建議單位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決定并提出檢察建議。
第七條 提出檢察建議,應當按照統一的格式和內容制作檢察建議書,報請檢察長審批或者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后,以人民檢察院的名義送達有關單位。
檢察建議書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同時抄送被建議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了解和掌握被建議單位對檢察建議的采納落實情況,必要時可以回訪。被建議單位對檢察建議沒有正當理由不予采納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其上級主管機關反映有關情況。
檢察長對本院提出的檢察建議,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建議,認為確有不當的,應當撤銷,同時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作出說明。
第九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辦公室統一負責檢察建議書的文稿審核、編號工作,各承辦部門負責檢察建議的跟蹤了解、督促落實等工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檢察建議的分類統計,定期對發送檢察建議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