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進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申報與實施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進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申報與實施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進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申報與實施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進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申報與實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自2007年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以來,各地按照新的規定要求報批用地,保障了城市建設用地,但也存在用地從申報到實施周期偏長,不少城市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管理,提高用地報批效率,促進土地合理利用,現就改進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申報與實施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城市建設用地申報與實施事權和責任
在總結分析各地實踐情況、完善《關于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20號)規定要求的基礎上,改進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申報與實施工作。堅持明晰事權、分級負責的原則,部重點對城市申報用地符合規劃計劃、規劃用途以及征地補償安置、補充耕地總體情況進行審查,省級國土資源部門重點對具體用地落實規劃用途、征地補償安置和補充耕地審查把關,城市政府具體做好征地和供地工作。
從城市政府申報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省級政府審核同意實施方案、城市政府實施征地供地等各環節入手,進一步改進用地申報與實施工作,提高效率,縮短用地報批周期。實行新申報用地與批準用地的征地供地等情況掛鉤,促進城市土地及時開發利用。
二、改進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申報工作
(一)控制城市申報用地規模。城市政府應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期內城市建設新增用地年均量,綜合考慮城市發展實際需求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合理確定城市年度申報用地規模,并不得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等問題突出的城市,應減少申報用地規模。
(二)合理確定城市用地規劃用途。依據城市規劃和發展需要,按照首先滿足民生工程和基礎設施建設、控制工業用地的原則申報城市用地。申報住宅用地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70%。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 2007),城市申報用地的規劃用途按交通運輸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等進行分類。
(三)調整用地申報方式和時間。為保證城市用地及時審查報批,對有多個城市需報國務院批準用地的省份,可根據城市申請用地進度,由省級政府分次報批用地,每個城市一年申報一次用地。因國家重大項目建設等特殊情況急需用地的,經部同意后可再申報用地。城市用地一般在上半年報部,因特殊情況經部同意后可適當延緩。
(四)減少報部審查材料。圍繞部審查重點,減少省級向部提交的用地審查材料。需提交材料如下(文字資料2套、圖件1套,電子數據通過國土資源主干網傳送):
1.省級政府關于 年度城市建設用地請示文件;
2.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對 市 年度建設用地審查意見(包括上一年度國務院批準用地省級政府審核同意實施方案、城市實施征地和供地等情況);
3. 省(區、市) 年度國務院批準建設用地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申報匯總表;
4.標注申請用地位置的城市中心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三、加快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申報和審核
(一)提前擬訂實施方案。城市政府在申報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同時,對急需的用地,可提前做好勘測定界、履行征地報批前“告知、確認和聽證”程序、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籌集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等工作,擬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在用地經國務院批準后及時呈報省級審核。
(二)調整實施方案內容。本著供地由城市負責的原則,城市申報實施方案時,只需要落實擬用地地塊和規劃用途,具體供地項目和供地方式在省級審核同意實施方案后,由城市按有關規定確定(相應調整實施方案表內容)。
(三)簡化申報實施方案材料。按改進和加快城市建設用地報批的要求,簡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申報材料。城市申報實施方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市建設用地請示文件;
2. 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參考表);
3.標注申請用地位置的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
4.建設用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
需其他申報材料的,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自行確定。
(四)抓緊審核實施方案。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調整后的審查內容,及時組織開展實施方案審核工作。國務院批準用地后,省級政府應在12個月內全部完成實施方案的審核,未審核同意實施方案的用地不再實施,確需使用的納入城市此后新申報用地報批。實施方案審核同意后,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按規定要求及時將實施方案報部備案,將省級政府審核同意的回復文件及有關材料抄送有關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四、縮短實施征地供地時間
(一)簡化征地批后實施程序。征地報批前履行了“告知、確認和聽證”程序并完成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確認以及補償登記的,征地報批的同時可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批準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進行。
(二)加快征地實施工作。在提前開展征地報批前期工作和簡化征地批后實施程序的基礎上,城市要加快征地實施工作。城市申報下一年度用地時,征地率(完成征地面積與國務院批準用地面積的比率)應達到60%。
(三)及時組織供地。對非招拍掛方式供地的項目,征地完成后原則上1個月內完成供地。城市申報下一年度用地時,供地率(完成供地面積與國務院批準用地面積的比率)應達到40%。
征地率或供地率未達到規定要求的,按其中較大的差值,等比例扣減申報用地規模。
五、做好2010年城市建設用地申報工作
從2010年起,各地要按照上述改進后的規定要求,制定落實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切實做好城市建設用地申報和實施工作。根據當前國家經濟調控政策和土地管理實際情況,申報2010年城市建設用地還應把握以下要求:
(一)申報用地與新一輪規劃銜接。目前各地正在抓緊開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申報城市建設用地應當做好與新一輪規劃修編的銜接。已經國務院批準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城市,依據新的規劃申報用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通過部審查的城市,依據新一輪規劃大綱申報用地,按要求作出申報用地與規劃大綱銜接的說明,隨用地報批材料一并上報。
(二)結合批準用地實施情況確定新申報用地規模。各地應對已批準城市建設用地的實施方案審核、征地和供地實施等情況進行認真清理,如實作出說明。對于2007年、2008年國務院批準的用地,原則上應完成征地與供地工作,未完成的,相應減少新申報用地規模;2009年批準的,新申報用地時征地率、供地率低于規定比例的,應按規定要求減少新申報用地規模。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認真負責,嚴格審查把關,確保申報用地規模合理。
(三)按照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申報用地。各地應依據城市規劃合理確定用地規劃用途。申報住宅用地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必須達到規定要求。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消耗型項目和鋼鐵、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風電設備等產能過剩、重復建設項目的用地,優化城市建設用地結構。
(四)按現有范圍申報城市建設用地。《關于調整報國務院審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圍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67號)增加了需報國務院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城市。考慮到上述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尚在修編中,2010年報國務院批準用地城市范圍仍按現有84個城市執行。
附件:(略)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