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杜月丑房屋申訴案處理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杜月丑房屋申訴案處理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杜月丑房屋申訴案處理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杜月丑房屋申訴案處理問題的函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0)晉法民報字第5號《關于杜月丑房屋申訴案處理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此案發生在1955年改造落后村運動中,將訟爭房收歸原主是當時工作組決定的,屬于落實政策的問題。原審法院是依據縣委交辦意見受理此案并作出判決的。現在省人大和各級黨政部門既然一致認為還是按落實政策問題處理更有利于穩定,你院則不必堅持原來的意見,可在講明情況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撤銷一、二審判決,由政府部門去處理,并請省人大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當事人的息訴工作。
以上意見,供參考。
附: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杜月丑申訴一案的請示報告
(1989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杜月丑與杜希生因房屋糾紛一案,杜月丑不服晉中地區中級人民法院(83)法民判字第56號二審判決,先后向我院和山西省人大常委會申訴。我院曾責令晉中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復查。晉中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于一九八五年進行了查證復議,認為原二審判決正確,分別向我院和省人大做了報告。此后,杜月丑仍繼續向省人大申訴,省人大于一九八八年一月召開了由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城鄉建設環保廳、省政府信訪局、省法制報和四位律師等參加的“論證會”。一、二審法院匯報了案情。省人大信訪處提出應按省委辦公廳(80)52號文件以運動案,對杜希生一九五一年的錯誤處理只從政治上予以糾正,“沒收”“并分給”杜月丑的房屋不予退還。一、二審法院認為不能按運動案辦理。當時議定:關于此案究竟應否按運動案處理,由省人大辦公廳向領導請示決定,并于短期內書面通知晉中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如按運動案落實政策問題處理,則應由法院撤銷一、二審判決書、由政府有關部門解決。今年九月上旬省人大又函我院,讓再研究一下,該案究竟應按(80)52號文件精神辦,還是按法院原來的判決執行?我院于十二月九日召開審判委員會,對此案進行了研究。認為:一九五四年和一九五五年進行的反封建補課和改造落后村運動中,補劃地富成份并沒收財產的十二戶人家,都經縣政府和公安局做了正式批辦手續的。而杜希生家的房屋是在一九五五年運動后期一次群眾會上,在杜小賴當場揭發杜希生之父杜茂堂“霸占”他家房院(并非杜小賴的房院,實際為杜月丑之父杜四維一九三九年賣給杜希生之父的,并于土改中確權在杜茂堂名下)。村干部遂即當場口頭宣布退還“霸產”而退交杜小賴的,無任何正式決定和審批手續。并非“沒收”,也非一九五六年“分給”杜月丑所有。不宜按運動案處理,應按民事權益糾紛解決,所爭房屋仍歸杜希生所有。晉中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九八三年二審判決適當,應按此執行。
我們的意見是否正確?究竟應按運動案以落實政策問題處理,還是按法院判決執行?請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