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決定
關于修改《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修改《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決定
證監會公告[2010]17號——關于修改《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0〕17 號
現公布《關于修改〈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關于修改《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決定.doc
附件2: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2010年修訂).doc
關于修改《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決定
現決定對《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12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增加一款為第二款:“中國證監會在分類復核中建立專家評審機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研究處理證券公司分類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成員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行業自律組織、證券公司有關人員組成!
二、第九條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公司被采取警告行政處罰措施,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采取警告行政處罰措施的,每次扣4分”。
三、第九條第一款第七項修改為:“公司被采取罰款行政處罰措施,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采取罰款行政處罰措施的,每次扣5分”。
四、第九條第一款增加三項為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八)公司被采取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措施,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采取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措施的,每次扣6分;(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采取一定期限內市場禁入,每次扣7分;(十)公司被采取暫停業務許可行政處罰措施,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采取永久性市場禁入的,每次扣8分”。同時,將第九條第一款第八項改為第十一項。
五、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 證券公司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則減半扣分,累計最高扣5分;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等管理人員、保薦代表人等主要業務人員因對公司及分支機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則減半扣分,累計最高扣5分;證券公司控股子公司納入母公司合并評價的,子公司被采取的監管措施,按以上原則減半扣分。”
六、第十一條增加一款為第二款:“證券公司因同一事項在不同評價期被分別采取行政處罰措施、監管措施、紀律處分的,按最高分值扣分;同一事項在以前評價期已被扣分但未達到最高分值扣分的,按最高分值與已扣分值的差額扣分!
七、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的“本規定第九條第(六)至第(八)項措施”修改為“本規定第九條第(六)至第(十一)項措施”。
八、第三十二條修改為:“證券公司分類結果主要供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使用,證券公司不得將分類結果用于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
九、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