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切實解決法官、檢察官提前離崗、離職問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組織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切實解決法官、檢察官提前離崗、離職問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組織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等
中共中央組織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切實解決法官、檢察官提前離崗、離職問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組織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切實解決法官、檢察官提前離崗、離職問題的通知
法發〔2010〕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近年來,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普遍存在提前離崗、離職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也加大了隊伍管理的難度。為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關于“合理使用各年齡段干部,切實解決領導干部任職年齡層層遞減問題”的要求,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隊伍建設,根據法官、檢察官的職業特點,現就切實解決法官、檢察官提前離崗、離職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公務員退休年齡的規定,今后對未達到退休年齡的法官、檢察官不得強制提前離崗退養,也不得簡單地劃分年齡界限使得擔任院級或內設機構領導職務的法官、檢察官改任非領導職務。尚未達到退休年齡、不再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檢察官,可以改任同一職務層次的審判員、檢察員,繼續從事執法辦案工作。
二、對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人員自愿提前退休的,應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
三、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充分發揮現已提前離崗、離職的法官、檢察官經驗豐富、業務熟練的優勢,針對提前離崗、離職后的管理特點,科學合理地安排他們的工作內容。
四、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按照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的規定,對現已提前離崗、離職的法官、檢察官進行管理和考核,明確考勤紀律,要求其做到正常履行工作職責。
五、現已提前離崗、離職的法官、檢察官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一律不得從事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等法律服務工作。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采取嚴格的監督落實措施。
六、為緩解當前東部地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案多人少和中西部地區法官、檢察官斷層的突出矛盾,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組織本院身體健康的退休法官、檢察官幫助工作。
七、地方各級組織人事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上級相關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對于違反本通知規定的,要立即堅決糾正。未予及時糾正的,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八、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組織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