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項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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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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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暴露后處置技術培訓。所有項目省份應當對所有從事狂犬病暴露后處置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逐級開展技術培訓,提高預防處置技術水平。開展對暴露處置門診的指導和檢查。
(4)暴露后免疫補助和處置門診規范化建設試點。開展高發農村貧困人口暴露后免疫補助和狂犬病暴露處置門診規范化建設試點,積極探索狂犬病處置門診設置標準和管理方式,在有條件的地市和縣區試點建立狂犬病處置示范門診,對門診的設備、人員和操作規程提出規范化要求,推廣建立外傷處理、疫苗和被動免疫制劑接種相結合的綜合性狂犬病預防處置門診,提高衛生部門處置服務的能力。
(三)項目組織實施。
1.組織形式。由項目地區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衛生部組織專家進行指導。
2.資金安排。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用于病例調查處理、一犬傷多人事件的調查、暴露后處置技術培訓、貧困人口暴露后處置補助、暴露門診規范化建設試點工作等。中央財政安排防治專項資金補助613萬元,具體補助項目及金額詳見附表,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落實相關配套資金,制定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
(四)項目執行時間。全部項目工作于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項目督導與評估。衛生部根據項目管理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實施情況、經費使用和取得的效果進行督導評估。各項目省份衛生廳局組織省級專家組每半年一次對地、縣級的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和評估,并完成本地區的年度總結報告。
十、慢性病綜合干預控制
(一)慢性病危險因素評估、控制及干預(慢性病綜合防控示范區)。
1.項目目標。
總目標:以區/縣級行政區劃為單位,建立一批慢性病綜合防控示范區。通過政府主導、全社會共同參與,實現多部門、多環節、多層次、多措施控制慢性病社會和個體危險因素,減少慢性病發生,降低慢性病危害。充分發揮示范區的示范作用,總結成熟經驗,以點帶面,全面推動全國慢性病預防控制工作。
年度工作目標:
(1)加強政策倡導,制訂和完善慢性病防控相關公共衛生政策。逐步建立政府主導、多部門合作、專業機構支持、全社會參與的慢性病綜合防控工作機制。
(2)建立持續有效的慢性病防控籌資機制和渠道,實現慢性病防治的可持續發展。
(3)加強慢性病防治隊伍建設,提高專業人員技術水平和服務能力,規范開展慢性病監測、干預、評估和信息管理工作。
(4)提高示范區人群煙草消費、不合理膳食、身體活動不足等慢性病危險因素知識知曉率,逐步提升健康行為形成率。
(5)加強高危人群和患者生活方式干預的技術指導,提高高血壓、糖尿病等患者規范化管理率,進一步提升患者自我管理意識和技能。
2.項目范圍。
覆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區/縣為項目范圍。其中北京、天津、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上海、福建、安徽、河南、廣東、海南、貴州、西藏、甘肅和新疆等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覆蓋1個區/縣。山西、黑龍江、江蘇、浙江、江西、山東、湖北、湖南、廣西、重慶、四川、云南、陜西、寧夏和青海等1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覆蓋2個區/縣,共計47個項目區/縣。
示范區的選擇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以下原則,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衛生部備案。
(1)示范區的區/縣級政府重視,支持慢性病綜合防控工作,各有關部門能積極配合,街道及鄉村有開展活動的積極性。
(2)有較完善的慢性病防治隊伍,有一定工作基礎和能力。
(3)開展過慢性病綜合防控工作和監測工作的地區優先。
(4)根據示范區工作進展和質量對示范區適時進行調整。
3.項目工作內容。
各項目省可因地制宜,制訂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示范區工作內容可根據國家方案整體推進,也可以結合當地優勢,突出重點,將特色做深做細。
(1) 加強政策倡導,建立工作機制。
區/縣級政府將慢性病預防控制工作列入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將慢性病相關指標納入有關政府部門考核內容。成立區/縣慢性病綜合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多部門合作機制,落實部門職責, 形成聯防聯控格局。
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綜合醫院等慢性病防治專業機構明確職責,分工協作,形成密切配合的工作團隊,共同開展慢性病防控工作,建立評估和考核體系。
出臺至少1-2項慢性病綜合防控相關的公共政策和制度,包括新建社區構筑10分鐘步行可達的健身場所,設置步行道和自行車道;制訂工作場所職工工間操制度,每天職工運動時間不低于20分鐘;在機關、學校、企事業食堂和公共餐廳推廣健康飲食宣傳制度;鼓勵和支持食品企業研發、生產和銷售促進健康的食品;落實《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各級醫療衛生機構達到無煙單位標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學校等禁止吸煙;促進媒體規范宣傳;探索多渠道慢性病預防性服務付費機制等。
(2)廣泛開展全人群健康促進活動。
深入開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圍繞控制煙草消費、推動合理平衡飲食、促進健身活動三個重點,開展四項行動,包括“人人知體重(腰圍),成人測血壓行動”,“家庭、食堂和餐館減鹽限油行動”,“推廣簡便適宜技術,促進人群健康行動”和“慢性病主題日宣傳活動”等系列行動。
通過開展人群健康促進活動,示范區人群實現“五個覆蓋”,即至少獲得一種慢性病宣傳材料,參加過一次慢性病講座或主題宣傳活動,學會使用一種適宜工具,測量過一次個人健康指標(體重、腰圍或血壓),掌握一項健康自我管理技能。本年度要求東中西部地區各示范區達到“五個覆蓋”人數累計不少于40000人次、30000人次和20000人次。
(3)重視高危人群發現和預防性干預。
慢性病高危人群包括超重肥胖者,血壓、血糖、血脂水平升高者和現在每日吸煙者。本年度重點工作是促進機關、學校、企業、社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單位提供測量體格和基本生理指標的簡易設備,發放相關宣傳資料,方便職工和居民主動測量個體健康指標,及時發現高危人群,逐步形成高危人群管理模式。各示范區建立健康指標自助檢測的單位不少于10個。
(4)加強基層防治,規范慢性病患者管理。
落實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加強慢性病患者規范化管理,提高社區高血壓管理率和糖尿病管理率。以社區、工作場所和家庭為基礎推廣慢性病自我管理模式,提升慢性病患者自我管理意識和技能,開展高血壓和糖尿病患者自我管理小組活動,本年度自我管理小組不少于10個。
(5)收集基礎資料,加強綜合監測和評估。
整合示范區基礎信息和資料,掌握當地死因、慢性病危險因素、患病和發病狀況,確定重點目標人群和優先干預領域,為評估示范區工作提供基礎數據。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立慢性病綜合監測和信息管理系統,利用現有資源,在常規工作中從醫療機構信息系統(HIS)中收集腦卒中、冠心病、癌癥等發病資料;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立的電子健康檔案中收集高血壓、糖尿病等病例管理資料。同時根據國家要求,定期開展死因、慢性病危險因素、患病和發病相關監測和調查工作。
(6)加強能力建設,健全慢性病綜合防控隊伍。
加強慢性病預防控制隊伍建設,保證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慢性病防控專業科室,人員不少于3人,每年接受至少1次慢性病預防控制理論與技術培訓。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定期為所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規范化培訓和技術指導,提高專業人員慢性病監測和綜合防控技術水平和能力。
4.項目組織實施。
(1)組織形式。衛生部疾控局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統一的領導和管理,定期組織檢查、督導和評估,衛生部疾控局成立項目辦公室,設在中國疾控中心慢病中心;中國疾控中心作為國家級項目技術支持單位,負責組織制訂技術實施方案,開展省級師資培訓并對相關工作提供技術指導;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嚴格按照技術方案,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慢性病綜合防控示范區工作;省、地市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技術指導、質量控制、督導和培訓;區/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2)技術保障。衛生部組織專業機構和專家組,制定慢性病綜合防控示范區工作指導方案,并對各地項目的實施進行技術指導、督導、檢查、考核和評估。
(3)資金安排。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落實相關配套資金,制定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財政安排慢性病綜合防控示范區專項資金1186萬元,對項目省慢性病綜合防控示范區的創建、人員培訓、技術指導、質控、督導和數據分析等給予補助,具體補助項目及金額見附表。
5.項目執行時間。項目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6.項目督導與評估。衛生部組織國家專家組對項目實施情況、經費使用和取得的效果進行督導評估。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每年組織2次省級督導評估。督導考核評估報告及時報送國家項目辦公室。
(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
1.項目目標。
總目標:進一步擴大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覆蓋范圍,創造可持續的支持性環境,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促進人與社會和諧發展。
具體目標:
(1)2009年以前已經啟動行動的省(區、市)在既往工作基礎上繼續深入開展工作。
(2)到2010年底前,包括既往啟動縣(區),各省(區、市)累計完成30%以上縣(區)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啟動工作。
(3)所有啟動行動的省、地市、縣(區),結合全國高血壓日、聯合國糖尿病日、無煙日、全民健身日、健康生活方式日等健康日主題或既定工作計劃,組織開展至少2次健康促進活動。
(4)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按照《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示范創建工作指導方案〉(試行)的通知》(衛辦疾控函〔2009〕825號)要求,繼續推廣示范創建工作。2010年,每省至少新創建示范單位、示范社區和示范食堂(餐廳)各3個。
(5)鼓勵各省(區、市)繼續推進“健康步道”、“健康主題公園”、“健康知識一條街”等形式的支持性環境建設工作。
(6)根據國家行動辦公室的要求完成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的省級評價。
2.項目范圍和內容。
(1)項目范圍。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轄區30%以上已經啟動或于2010年底前將要啟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工作的項目縣(區)。鼓勵各省(區、市)在更大范圍內開展工作。
(2)項目內容。
①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各省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領導小組組織所轄項目縣(區)建立健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組織管理機構,包括行動領導小組和行動辦公室。行動辦公室建議設在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各省級行動辦根據本管理方案,結合本省(區、市)情況,制定有利于工作開展和資源整合的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包括行動啟動、示范創建、健康日活動以及支持性環境建設等內容。方案中應當明確既往工作基礎和工作延續,2010年工作任務和確保任務完成的工作計劃。各省(區、市)指導轄區項目縣(區)制訂和實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工作計劃,并在國家行動辦公室的指導下定期完成轄區有關工作信息的收集和評估工作。
②行動啟動。按照《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的通知》(衛辦疾控發〔2007〕189號)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總體方案(2007-2015年)的工作要求,到2010年底前,包括既往啟動縣(區),各省(區、市)累計完成30%以上縣(區)的啟動工作。啟動工作要充分發揮政府倡導與領導示范作用,動員多部門參與,突出地方特色,充分發揮媒體作用,重點宣傳“日行一萬步,吃動兩平衡,健康一輩子”的知識和理念,為群眾提供應用技能指導。
③健康促進活動。所有啟動行動的省、地市、縣(區),包括在2010年新啟動的縣(區),應當結合全國高血壓日、聯合國糖尿病日、無煙日、全民健身日、健康生活方式日等健康日主題或既定工作計劃,至少開展2次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現場活動,擴大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的影響。
④開展示范創建活動。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在既往工作基礎上開展示范創建工作。2010年,要求每個省(區、市)完成新的示范單位、示范社區和示范食堂(餐廳)創建各3個。創建標準參照衛生部辦公廳印發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示范創建工作指導方案》(試行)(衛辦疾控函〔2009〕825號),各省(區、市)可根據地區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指導方案和驗收標準。
⑤能力建設。按照統一程序,對項目所在縣(區)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慢性病健康促進知識、技能,行動啟動方案和要求,示范創建和考評辦法,以及生活方式行動的督導和評價辦法等。
3.項目組織實施
(1)組織管理及各級職責。在衛生部疾控局的統一領導和管理下,國家行動辦公室負責制訂項目實施方案,編寫培訓材料,負責省級師資培訓;制訂考核和評估方案,定期組織人員對各項目地區工作落實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等進行抽查考核和評估;負責撰寫項目總結評估報告;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和效果。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協調和統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各項工作,指導方案制訂,協調各項工作落實,組織考核與評估。省、縣(區)級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辦公室或相應機構負責制訂具體工作方案,落實技術培訓、行動啟動、示范創建和各項健康教育和促進活動,開展項目縣(區)工作的質量控制,逐級報送有關材料。
(2)技術保障。衛生部組織專業機構和專家組,制訂項目技術方案,并對各地項目的實施進行技術指導、督導、檢查、考核和評估。
(3)資金安排。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落實相關配套資金,制定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財政安排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專項資金179萬元,對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進行補助,具體補助項目及金額詳見附表。
4.項目執行時間。項目工作在2011年3月底前完成。
5.項目督導與評估。衛生部組織國家專家組對項目實施情況、經費使用和取得的效果進行督導評估。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年組織2次省級督導評估。督導考核評估報告及時報送國家項目辦公室。
(三)慢性病監測。
1.項目目標。掌握我國居民慢性病危險因素、主要慢性病患病的流行狀況和變化趨勢,為確定疾病預防控制優先領域、制定慢性病預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學依據;為評估國家衛生及相關政策、慢性病防控項目的效果提供信息。通過開展慢性病監測,加強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慢性病防控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能力建設。
2.項目范圍和內容。
(1)項目范圍。在北京東城區、通州區,天津紅橋區、薊縣,河北唐山市開平區、遷西縣、秦皇島市海港區、磁縣、武安市、張家口市橋東區、宣化縣、豐寧滿族自治縣,山西太原市杏花嶺區、平定縣、壺關縣、朔城區、絳縣、臨縣,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巴林右旗、開魯縣、巴彥淖爾市臨河區、蘇尼特右旗,遼寧沈陽市新城子區、大連市沙河口區、鞍山市千山區、鳳城市、阜新蒙古族自治縣、遼陽縣,吉林長春市南關區、德惠市、吉林市豐滿區、集安市、龍井市,黑龍江哈爾濱市南崗區、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依安縣、雞西市梨樹區、寶清縣、大慶市大同區、樺川縣,上海盧灣區、松江區,江蘇南京市浦口區、徐州市云龍區、蘇州市吳中區、張家港市、金湖縣、響水縣,浙江杭州市下城區、奉化市、桐鄉市、安吉縣、金華市婺城區、遂昌縣,安徽馬鞍山市雨山區、安慶市大觀區、天長市、巢湖市居巢區、蒙城縣、涇縣,福建三明市梅列區、惠安縣、建甌市、永定縣、寧德市蕉城區,江西南昌市東湖區、武寧縣、贛州市章貢區、龍南縣、上高縣,山東青島市市北區、李滄區、沂源縣、棗莊市薛城區、煙臺市芝罘區、蓬萊市、高密市、萊蕪市萊城區、莒南縣,河南鄭州市中原區、洛陽市吉利區、新安縣、滑縣、輝縣市、唐河縣、睢縣、信陽市浉河區,湖北武漢市江岸區、黃石市黃石港區、宜昌市伍家崗區、谷城縣、云夢縣、天門市,湖南長沙市天心區、瀏陽市、常德市武陵區、平江縣、郴州市蘇仙區、洪江市、鳳凰縣,廣東廣州市越秀區、南雄市、四會市、五華縣、汕尾市城區、云浮市云城區,廣西賓陽縣、柳州市柳北區、桂林市秀峰區、合浦縣、凌云縣、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海南海口市美蘭區、定安縣,重慶萬州區、大足縣,四川成都市青羊區、彭州市、攀枝花市仁和區、資中縣、西充縣、漢源縣、康定縣、越西縣,貴州遵義市紅花崗區、湄潭縣、玉屏侗族自治縣、施秉縣、獨山縣,云南玉溪市紅塔區、通海縣、廣南縣、勐臘縣、祥云縣、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西藏拉薩市城關區、墨竹工卡縣、米林縣、乃東縣、江孜縣、陜西銅川市王益區、眉縣、華陰市、洛川縣、漢陰縣、景泰縣,甘肅天水市麥積區、張掖市甘州區、敦煌市、臨潭縣,青海西寧市城中區、平安縣、門源回族自治縣,寧夏銀川市興慶區、中衛市中衛城區、新疆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新和縣、莎車縣、和田縣、新源縣,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二師等162個監測點開展慢性病監測工作。
監測對象為15歲及以上常住居民,共收集97200人慢性病主要危險因素的核心信息。
(2)項目內容。現場調查包括問卷調查、身體測量和生化指標檢測三部分。技術方案將由中國疾控中心另行下發。國家對省級和縣級慢性病監測技術骨干進行一級培訓,各省(區、市)按照國家培訓方案對各監測點未參加一級培訓的全部慢性病監測人員進行二級培訓,提高監測地區疾控系統慢性病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保證監測質量。
3.項目組織實施
(1)組織形式及工作任務。衛生部疾控局負責慢性病監測工作的總體領導和協調,定期組織檢查、督導和評估。中國疾控中心慢病中心負責制訂技術方案、調查問卷和培訓教材;編制數據錄入軟件,匯總全國調查資料,分析、清理監測數據等;對現場調查提供技術指導和進行質量控制;負責省級和縣(區)監測骨干人員的培訓。
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慢性病監測工作由各省(區、市)衛生廳(局)領導,省級疾控中心成立省級現場調查工作組,根據國家慢性病監測技術方案制訂本省(區、市)慢性病監測實施方案,并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慢性病監測工作;省、地市級疾控中心負責技術指導、質量控制、督導和二級培訓;省級疾控中心負責本省監測地區數據錄入和問卷保存,并及時上報中國疾控中心慢病中心。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在完成國家項目任務的基礎上,可根據本身實際,擴大監測范圍和人群,建立和完善具有省級代表性的慢性病監測系統。
縣(區)級衛生局負責協調、管理本縣(區)監測工作;縣(區)級疾控中心在省、地市級疾控中心的指導下,具體組織實施本縣(區)監測現場工作。
(2)技術保障。中國疾控中心慢病中心負責對慢性病監測技術方案(包括抽樣方案、現場實施方案和質控方案等)以及調查問卷進行修訂與論證,開展現場預試驗,保證監測方案整體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省、地市級疾控中心對轄區內監測點項目的實施進行技術指導。
(3)資金安排。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落實相關配套資金,制定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財政安排慢性病監測專項經費1639萬元,對項目省的慢性病監測、人員培訓、技術指導等工作給予補助。具體補助項目及金額見附表。
4.項目執行時間。2011年6月底前完成。
5.項目督導與評估。衛生部制訂督導評估方案并組織檢查,對項目的管理、資金運轉、實施情況、質量控制及效果進行督導和評估;省、市、縣三級成立項目領導小組,定期組織檢查,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督導和評估,建立例會制度,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保證此項工作順利如期完成。
(四)營養監測。
1.項目目標。
總目標:開展覆蓋全國城鄉居民營養與相關健康狀況的監測工作,定期收集居民的營養與相關健康狀況信息,分析和發現存在的營養健康問題及相關危險因素,建立營養與相關健康狀況調查體系和信息數據庫,為政府部門制定營養與健康相關政策提供基礎信息。通過開展監測工作,加強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營養工作能力建設。
2.項目范圍和內容。
(1)項目范圍。人群監測:重點在天津河西區,河北石家莊市新華區、邯鄲市邯山區,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區,遼寧沈陽市沈河區、大連市中山區,吉林長春市朝陽區,上海長寧區、虹口區,江蘇南京市秦淮區、泰州市高港區,福建福州市倉山區、廈門市思明區,江西南昌市東湖區,山東濰坊昌邑市,河南鄭州市金水區、洛陽市吉利區,湖北武漢市江漢區、鄂州市華容區,湖南長沙市天心區,廣東珠海市金灣區,廣西南寧市興寧區,海南海口市秀英區,重慶南岸區,四川成都市金牛區,云南昆明市盤龍區、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個舊市,西藏拉薩市城關區,陜西西安市新城區,甘肅蘭州市安寧區、天水市麥積區,青海西寧市城西區,寧夏吳忠市青銅峽市,新疆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開展人群營養與健康狀況監測。
食物成分監測:在黑龍江、上海、浙江、山東、廣東、廣西、四川、陜西8個省(區、市),每省(區、市)開展30種食物樣品的采集和檢測工作。
(2)項目內容。人群監測主要包括詢問調查、醫學體檢、實驗室檢測和膳食調查4個部分。技術方案將由中國疾控中心另行下發。
3.項目組織實施。
(1)組織形式。衛生部疾控局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統一的領導和管理,定期組織檢查、督導和評估;中國疾控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負責組織制訂技術實施方案,組織省級師資培訓并對相關工作提供技術指導;項目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領導協調及組織實施工作;省、地市級疾控中心負責技術指導、質量控制、督導和培訓,縣區級疾控中心具體組織實施。
(2)技術保障。中國疾控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負責制定統一的監測實施方案和項目考核評估方案;舉辦省級師資培訓班并對各地項目的實施進行技術指導、督導、檢查、考核和評估。
(3)資金安排。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落實相關配套資金,制定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財政安排營養監測工作專項資金882萬元。中央財政將對現場調查與生化指標檢測及數據錄入、營養監測工作中的宣傳、動員及營養教育和指導工作、營養監測人員的能力建設等工作給予補助。具體補助項目及金額見附表。
4.項目執行時間。項目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5.項目督導與評估。項目省(區、市)對項目的實施工作每一季度檢查一次,衛生部組織專家組在2011年6月底之前對項目省(區、市)營養監測工作實施情況、經費使用和取得的效果進行抽查考核和評估。在監測工作相對集中的時候,省(區、市)專家組及衛生部專家組可分別或聯合派出專家進行現場督導。
十一、癌癥早診早治
(一)食管癌/賁門癌、肝癌、大腸癌、鼻咽癌、胃癌及肺癌的早診早治項目。
1.項目目標。
(1)提高食管癌/賁門癌、肝癌、大腸癌、鼻咽癌、胃癌、肺癌的早期診斷率及早期治療率,提高五年生存率,降低死亡率。
(2) 提高技術隊伍水平。
2.項目范圍和內容。
(1)項目范圍。重點支持71個縣(市、區)開展食管癌/賁門癌早診早治,包括河北磁縣、涉縣、贊皇、武安、光宗、永年,山西陽城、壺關、襄汾、襄垣、陽泉,內蒙古赤峰巴林左旗、呼倫貝爾,遼寧法庫、康平,吉林大安,黑龍江哈爾濱南崗區,江蘇揚中、泰興、淮安楚州區、建湖,浙江仙居,安徽廬江、天長,福建惠安、莆田涵江區、廈門同安區,江西武寧,山東肥城、寧陽、鄒城、曲阜、東平、梁山,河南林州、濟源、內鄉、偃師、輝縣、南召、鎮平,湖北鐘祥、麻城、英山,湖南衡陽雁峰區,廣東梅縣,廣西北流,重慶璧山、涪陵,四川鹽亭、西充、閬中、巴中巴洲區,貴州福泉,云南蘭坪,陜西商州、潼關,甘肅張掖、敦煌、武威,青海循化,寧夏青銅峽,新疆新源、和豐,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八師,以及內蒙古、新疆、寧夏3個民族自治區各新增2個少數民族自治縣(自治州)。
重點支持江蘇啟東、江蘇海門、廣西扶綏、福建同安等4個縣(市)開展肝癌早診早治。
重點支持北京豐臺區、天津紅橋區、山西洪洞、上海徐匯區、浙江嘉善、海寧、山東五蓮、湖北武漢江岸區、秭歸,廣東廣州越秀區、四川雙流、云南昆明西山區和寧夏銀川興慶區13個縣(區)開展大腸癌早診早治。
重點支持廣東四會、中山、廣西蒼梧、福建閩侯等4個縣(市)開展鼻咽癌早診早治。
重點支持遼寧莊河、山東臨朐、甘肅武威等3個縣(市)開展胃癌早診早治。
重點支持天津大港、云南宣威等2個縣(市)開展肺癌早診早治。
(2)項目內容。
開展食管癌/賁門癌早診早治的河北磁縣、河北涉縣、山東肥城、河南林州、四川鹽亭等5個縣(市)每點篩查人數不少于5000人,其余66個項目縣(市、區)每點篩查人數不少于2000人,71個項目點篩查總數為 157000人。開展食管癌/賁門癌早診早治的71個縣(市、區)對發現的食管癌/賁門癌癌前病變患者及癌患者進行治療,其中河北磁縣、山東肥城、河南林州等3個縣(市)開展健康教育、腫瘤登記及危險因素監測與干預等綜合防治工作。
開展肝癌早診早治的江蘇啟東、江蘇海門、廣西扶綏、福建同安等4個項目點診斷性篩查人數不少于1000人,共篩查4000人,對發現的癌患者進行治療。
開展大腸癌早診早治的浙江嘉善、海寧兩個項目點每點診斷性篩查2000人;北京豐臺區、天津市紅橋區、山西洪洞、上海徐匯區、山東五蓮、湖北武漢江岸區、秭歸,廣東廣州越秀區、四川雙流、云南昆明西山區和寧夏銀川市興慶區,每點診斷性篩查不少于1000人;開展大腸癌早診早治的13個縣(區)共篩查15000人,對發現的癌前病變患者及癌患者進行治療。
開展鼻咽癌早診早治的廣東四會、廣東中山、廣西蒼梧、福建閩侯等4個縣(市)每點診斷性篩查不少于1500人,共篩查4500人,對發現的癌患者進行治療。
開展胃癌早診早治的遼寧莊河、山東臨朐、甘肅武威等3個縣(市)篩查任務各1500人,共篩查4500人,對發現的癌前病變患者及癌患者進行治療,并開展健康教育、腫瘤登記及危險因素監測與干預等綜合防治工作。
開展肺癌早診早治的天津大港、云南宣威篩查任務各1000人,對發現的癌前病變患者及癌患者進行治療。
舉辦培訓班及進行現場指導,對上述97個縣(市、區)的技術骨干進行培訓。
3.項目組織實施。
(1)組織形式。衛生部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統一的領導和管理,定期檢查、督導和評估;中國癌癥基金會是國家級項目技術支持單位,負責制定技術實施方案,提供技術指導,定期開展督導;項目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領導協調及組織實施工作, 并選定一個項目地區醫療機構作為實施項目的主要負責單位。
(2)技術保障。衛生部組織專家,通過舉辦培訓班及現場指導,推廣、實施“中國癌癥篩查及早診早治技術方案”(試行)。各縣(市、區)的項目負責單位可整合當地技術力量,并引入上級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共同實施項目。
(3)倫理要求。在癌癥篩查及早診早治工作中,堅持知情同意和自愿原則。
(4)資金安排。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落實相關配套資金,制定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財政安排食管癌/賁門癌、肝癌、大腸癌、鼻咽癌、胃癌及肺癌早診早治專項資金4453萬元,中央財政將對早診早治項目防治措施中的篩查、綜合防治、人員培訓等工作給予補助,具體補助項目及金額詳見附表。
4.項目執行時間。項目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5.項目督導與評估
項目省(區、市)組織專家每半年檢查一次工作,衛生部專家組年底前檢查工作。在篩查工作相對集中的時候,省(區、市)專家組及衛生部專家組可分別或聯合派出專家進行現場督導。主要監督及評估以下方面:工作進度及質控、早期診斷率、早期治療率及經費使用情況。
(二)淮河流域癌癥早診早治。
1.項目目標。
(1)根據國務院同意下發的《淮河流域癌癥綜合防治工作方案》,在初步查明的淮河流域癌癥高發地區,制定并實施以部分癌癥早診早治為主的癌癥綜合防治措施,提高部分癌癥(食管癌、肝癌、胃癌)等主要上消化腫瘤的早期診斷率及早期治療率,提高五年生存率,降低死亡率。
(2)在淮河流域癌癥高發區,初步建立腫瘤登記系統,為綜合防治奠定基礎。
(3)加強淮河流域癌癥高發區能力建設,在淮河流域癌癥高發區建立癌癥綜合防治網絡,提高癌癥防治的技術隊伍水平。
2.項目范圍和內容。
(1)項目范圍。
重點支持江蘇4個淮河流域癌癥高發縣(區),山東4個淮河流域癌癥高發縣(區),安徽4個淮河流域癌癥高發縣(區),河南4個淮河流域癌癥高發縣(區)開展部分癌癥的篩查和早診早治工作。
(2)項目內容。
在上述地區選擇高危人群,開展部分上消化道癌癥的篩查和早診早治工作,山東、江蘇、河南3省的淮河流域癌癥高發項目縣(區)每年篩查人數不少于2000人;安徽省新增淮河流域癌癥高發項目縣(區)每年篩查人數不少于2000人,原有2個項目縣(區)每年篩查人數仍不少于2700人。各項目點癌種的選擇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對篩查發現的早期病變開展個體干預及早期治療,篩查發現的中晚期病例開展規范化的常規治療。
在對部分癌癥進行早診早治的同時,開展早診早治工作的技術培訓、現場指導工作,對上述16個縣(區)技術骨干進行培訓。開展腫瘤登記報告工作,以縣(區)為單位建立健全以人群為基礎的腫瘤發病登記報告系統,收集腫瘤病人的信息資料,掌握轄區內人群腫瘤的發病水平及時間變化趨勢。在上述地區選擇高危人群,開展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工作。
3.項目組織實施。
(1)組織形式。衛生部疾控局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統一的領導和管理,定期檢查、督導和評估;中國醫科院腫瘤醫院(全國腫瘤防辦)作為國家級技術支持單位,負責技術方案的制定,提供技術指導,定期開展督導;項目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領導協調、群眾發動及組織實施工作;選定1個縣區級醫療機構作為實施本項目的主要負責單位。
(2)技術保障。
衛生部疾控局組織專家組根據各縣(區)的實際情況制訂“淮河流域部分癌癥篩查及早診早治指南”,并對淮河流域癌癥高發縣(區)開展早診早治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各縣(市)的項目負責單位整合當地和上級技術力量共同實施。
(3)倫理要求。在癌癥篩查及早診早治工作中,堅持知情同意和自愿原則。
(4)資金安排。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落實相關配套資金,制定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財政安排淮河流域癌癥早診早治專項資金1150萬元,中央財政將上述4個省的16個淮河流域癌癥高發縣(區)開展部分癌癥的早診早治篩查和早診早治工作、技術培訓、腫瘤登記工作和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工作等工作給予補助,具體補助項目及金額見附表。
4.項目執行時間。2011年8月底前完成。
5.項目督導與評估。省(市)專家組定期開展檢查工作,衛生部專家組年底前檢查工作。在篩查工作相對集中的時候,省(市)專家組及衛生部專家組可分別或聯合派出專家進行現場督導。主要監督及評估以下方面:工作進度及質控、早期診斷率、早期治療率及經費使用情況。
(三)腫瘤隨訪登記。
1.項目目標。
(1)總體目標:建立健全符合我國社會經濟水平的國家腫瘤登記報告系統,反映我國城鄉居民腫瘤發病、死亡、生存狀態,提供滿足我國腫瘤防治需求的信息。
(2)對全國腫瘤登記中心及現有腫瘤登記系統工作狀態進行綜合評價、整合現有資源、繼續加強登記網點的建設,每個省(自治區、新疆建設兵團)增加一個登記點,使登記網點覆蓋面繼續擴大。
(3)加強規范化建設,所有登記處工作流程制度化,登記資料質量達到全國腫瘤登記規范要求。
(4)在登記點的數量增加和質量提高的基礎上,登記數據具有全國代表性和區域代表性。
2.項目范圍和內容。
(1)項目范圍。重點支持北京,天津,河北磁縣、涉縣、保定市、遷西縣、贊皇縣、秦皇島市區、武安市,山西陽城縣、臨汾市、陽泉市、襄垣縣、太原市杏花嶺區、襄汾縣,內蒙古赤峰市、開魯縣、牙克石市、錫林浩特市,遼寧沈陽市、大連市、鞍山市、本溪市、東港市、建平縣、康平縣、法庫縣、莊河市,吉林延吉市、德惠市、吉林市市區、大安市,黑龍江哈爾濱市南崗區、尚志市、勃利縣,上海,江蘇金壇縣、海門市、啟東市、連云港市、贛榆縣、東海縣、灌云縣、淮安市楚州區、建湖縣、大豐市、揚中市、泰興市、蘇州市區,浙江杭州市、嘉興市、嘉善縣、海寧市、上虞市、仙居縣,安徽馬鞍山市、肥西縣、銅陵市區、天長市、廬江縣,福建長樂市、廈門市區、建甌市、廈門市同安區、莆田市涵江區、惠安縣,江西贛州市章貢區、上高縣、龍南縣、靖安縣、上饒市信州區,山東臨朐縣、肥城市、青島市區、煙臺市區、招遠市、鄒城市、寧陽縣,河南林州市、洛陽市區、禹州市、偃師市、輝縣、內鄉縣、濟源市,湖北武漢市、云夢縣、五峰土家族自治縣、鐘祥市、英山縣、麻城市,湖南岳陽市岳陽樓區、慈利縣、衡東縣、株洲市石峰區、資興市,廣東廣州市、深圳市、四會縣、中山市、珠海市區、江門市區,廣西蒼梧縣、扶綏縣、柳州市區、桂林市區、北流市,海南瓊海市、定安縣,重慶九龍坡區、萬州區、涪陵區、渝中區,四川鹽亭縣、成都市青羊區、攀枝花市仁和區、自貢市自流井區、大竹縣、樂山市區,貴州遵義市、開陽縣、安龍縣、雷山縣,云南個舊市、宣威市、富源縣、玉溪市、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西藏拉薩市區,陜西西安市蓮湖區、眉縣、潼關縣、商洛市商州區,甘肅武威市、蘭州市區、景泰縣、臨潭縣、張掖市區、敦煌市,青海西寧市區、互助縣、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寧夏中衛市區、固原市區、銀川市區,新疆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新源縣、和田市、石河子市,總計149個腫瘤登記處,在此基礎上,新增加44個腫瘤登記點,其中河南、江蘇、山東和安徽各增加5個新點,其他省、自治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增加1個登記點,總計193個腫瘤登記處,覆蓋人口約17913萬人,占全國人口總數約13.5%。
(2)項目內容。
制訂、落實全國腫瘤登記報告工作方案及框架布局,修訂腫瘤登記工作規范,著重對44個新建腫瘤登記點的工作進行實地指導,提高原有的149個腫瘤登記處的數據質量,加強對全國腫瘤登記隊伍建設,對腫瘤登記數據質量進行控制與評估、定期發布數據,實現數據共享和利用。
3.項目組織實施。
(1)組織形式。衛生部疾控局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統一的領導和管理,定期檢查、督導和評估;中國醫科院腫瘤醫院(全國腫瘤防辦)作為國家級技術支持單位,負責技術方案的制訂,提供技術指導,定期開展督導;項目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領導協調及組織實施工作;設立腫瘤登記處,并選定相應醫療機構作為主要負責單位。
(2)技術保障。衛生部疾控局組織專家組對《中國腫瘤登記工作指導手冊》進行修訂,制訂《中國腫瘤登記工作規范》。對開展腫瘤登記工作的市(縣)提供技術支持,各市(縣)項目負責單位與上級技術力量共同實施。
(3)資金安排。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落實相關配套資金,制定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財政安排中國腫瘤登記系統建設專項資金1191萬元,中央財政將對上述31個省(區、市)和新疆建設兵團的193個腫瘤登記處在技術培訓、腫瘤登記卡片、表格的印刷、腫瘤登記數據收集、整理、匯總、分析等工作給予補助,具體補助項目及金額見附表。
4.項目執行時間。2011年6月底前完成資料上報。
5.項目督導與評估。各省(區、市)專家組針對方案實施的年度計劃,定期開展檢查工作,對各項具體的實施措施的進度和貫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衛生部專家組年底前對登記工作進行檢查,并匯同各省(區、市)專家組對部分登記處進行現場督導。主要監督及評估以下方面:人員落實及培訓、工作進度、數據質控、經費使用情況等。
十二、農村癲癇防治管理項目
(一)項目目標。
1. 培訓基層醫生的專業技能,建立癲癇防治隊伍,為當地防治癲癇發揮積極作用。
2. 對自2004年度起項目已經篩檢出的8.1萬名癲癇患者,包括當年新擴展人群篩檢出的患者約2.5萬人實施合理治療管理,使60%以上的患者達到良好治療效果。
3. 繼續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癲癇患者、家屬和公眾對癲癇的認識,改變人們對癲癇的歧視態度。提高癲癇病人的生存質量,努力減輕癲癇對患者、家屬以及社會造成的負擔和危害。
(二)項目范圍和內容。
1.項目范圍。2010年度在黑龍江、山西、河南、江蘇、山東、甘肅、湖南、寧夏、陜西、四川、云南、安徽、青海、吉林、河北等15個項目省(自治區)79個項目縣繼續開展工作。為了能使更多癲癇患者受益,2010年度在上述15個省各擴展2–4個新的項目縣。此外,增加廣西、貴州和湖北3個省(區),每個省(區、市)第一年各選定3個項目縣按統一要求開展癲癇防治管理工作。18個項目省合計132個項目縣。
2.項目內容。按照《農村癲癇防治管理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農村癲癇防治管理項目技術指導方案》(衛辦疾控發〔2006〕111號文件)要求開展各項活動。
(1)繼續落實、完善由衛生行政管理人員和神經科專業醫師組成的省、縣級癲癇防治管理督導隊伍。負責督導項目的組織實施、技術培訓、指導檢查、質量控制和資料收集整理等各項工作。
(2)對項目實施地區參加本項工作的縣、鄉級醫生進行癲癇知識的培訓,提高當地醫生診治癲癇的專業水平,進一步規范癲癇的診斷和治療。
(3)在項目實施地區,由經過培訓的當地鄉(鎮)衛生院醫生按要求篩查驚厥型癲癇患者,再經省、縣級神經科專家核實確診為(活動性)癲癇患者后,按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苯巴比妥和丙戊酸鈉等藥物治療,并按時隨訪和管理患者。
(4)每個鄉(鎮)衛生院經過培訓的1~2名醫師負責使用苯巴比妥治療病人和隨訪管理。包括每個月給病人(免費)發藥并隨訪一次,按要求認真填寫隨訪記錄,根據病情調整藥量,并及時處理由于藥物引發的不良反應。
(5)進一步開展對已入組癲癇患者的隨訪管理工作;同時繼續擴大人群篩查范圍,使更多癲癇患者受益。入組患者隨訪管理率不應低于80%。
(6)以鄉(鎮)衛生院為單位,組織2~3次癲癇病人和家屬的座談交流會,發放有關癲癇的科普宣傳資料,講解癲癇基本知識。在項目實施地區大力宣傳普及癲癇知識,消除人們對癲癇的誤解和歧視。舉辦1~2次有關癲癇的大型宣傳活動。包括在公共場所張貼宣傳畫,發放科普宣傳資料,在電臺、電視臺舉辦癲癇知識講座等;有條件的地區可請省級專家舉辦義診咨詢活動。
(7)承擔項目技術指導任務的縣醫院開設定期癲癇門診,對不符合苯巴比妥入組治療的活動性癲癇患者,或苯巴比妥治療已達上限劑量(210mg)連續3個月,但發作控制效果仍不滿意或不良反應明顯的患者,可由縣醫院經過培訓的神經科醫師或癲癇項目負責醫師按照《臨床診療指南-癲癇病分冊》進行診斷,并確定改用丙戊酸鈉治療的患者。丙戊酸鈉(免費)擴展治療入組病例數各省(區、市)要按年度計劃指標完成。
(8)接受丙戊酸鈉治療的患者,為及時評估治療效果、調整藥量,應當由縣醫院項目負責醫生治療隨診至少3個月。開始治療后第2周末、1個月末應當各隨診1次,以后每月隨診1次。3個月后,視患者病情決定是否繼續在縣醫院癲癇門診隨診,或轉至患者所在地的鄉鎮衛生院進行隨診。
使用丙戊酸鈉治療的患者應在入組前、治療1個月、3個月和治療滿1年時各檢查肝功能一次(共4次)。
(9)三個新增項目省(廣西、貴州、湖北)的9個項目縣和原15個項目省新擴增的44個項目縣本年度不開展丙戊酸鈉擴展治療。
(三)項目組織實施。各地應當按照《農村癲癇防治管理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和衛辦疾控發〔2008〕54號文件要求落實項目組織機構,加強質量管理和定期進度報告。
1.組織形式。
(1)衛生部組織農村癲癇防治管理項目專家指導組制訂具體技術方案、培訓教材和項目實施質量控制標準,并負責項目具體實施和質量控制。
(2)各項目省(區、市)、地市(州)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完善項目實施計劃和監督管理制度,成立省級(地市級)癲癇項目指導組,下設項目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由綜合醫院承擔項目辦公室職責的地方,要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納入項目辦公室的組成單位,參加日常管理工作。
(3)各項目縣成立由衛生、財政、發改、民政、殘聯等部門參加的農村癲癇防治領導小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成立項目辦公室,將承擔項目技術指導任務的縣醫院、承擔日常管理任務的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納入項目辦公室的組成單位,明確各組成單位職責。建立由縣醫院、鄉鎮衛生院等機構組成的農村癲癇防治和管理組織,建立農村癲癇防治和管理隊伍,在神經科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開展項目工作。
2.資金安排。項目所需實施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與同級財政部門的溝通,落實相關配套資金,制訂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與管理。2010年度中央財政安排農村癲癇防治管理項目專項資金1343萬元,對患者的篩查與診斷復核、基本治療藥品和貧困患者血液化驗、隨訪治療和家屬教育、治療質量控制和數據處理、人員培訓等給予補助。具體補助項目內容及金額詳見附表。
3.招標采購。
(1)項目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成立采購工作組,負責本省(區、市)采購工作;也可以由具備本項目藥品采購資質的省級項目實施單位,按照本省政府藥品招標采購價格和相關規定統一采購。
(2)項目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合理制訂計劃購買品目、數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招標采購工作,并將采購結果報衛生部、財政部備案。
(四)項目執行時間。項目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五)項目督導與評估。國家項目指導組舉辦國家級培訓活動,分別到4~6個省督導檢查1次;省級、地市級項目指導組專家每3個月到各項目縣進行質控檢查1次;項目縣級領導小組和辦公室每2個月督促、檢查項目執行情況。各級人員在每次項目督導后,向派出部門提交督導報告,報告項目實施情況。
項目縣、地市衛生行政部門每年定期對項目實施過程、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和考核。項目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每年定期將項目進展的書面報告和進度報表上報衛生部。
衛生部組織國家指導組和有關專家每年對各省(區、市)項目實施情況和效果進行監督與考核,提交項目年度報告和報表。
十三、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項目
(一)項目目標。在原項目113個示范市(州)繼續完善或建立綜合預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危險行為的有效機制;提高示范市(州)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療率,降低危險行為率;提高基層人員執行項目的能力。在47個新增示范市(州)(要求每市州至少覆蓋3個區縣)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網絡和工作機制,開展人員培訓;同時篩選、診斷復核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二)項目范圍和內容。
1.項目范圍。
項目覆蓋全國30個省(區、市,西藏除外)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160個示范市(州),其中2010年度新增47個示范市(州),要求每個新增示范市(州)的覆蓋戶籍人口在50萬人以上。
市(州)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對示范區的要求,設立項目組織管理機構,加強人員培訓,指導項目實施區縣繼續做好工作,同時要求原示范市(州)逐步將項目實施范圍擴至其他區縣乃至整個市(州)(2010年度每示范市州至少擴2個區縣),北京、上海應當覆蓋全市所有區縣。
2.項目內容。
(1)繼續完善或建立省、市、區縣、街道(鄉鎮)、村級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隊伍,負責項目組織實施、技術培訓、指導檢查、重性精神疾病評估、治療、隨訪管理,以及相關資料收集整理等工作。
(2)培訓管理社區危險行為病人的知識和技術,提高當地醫務人員評估病人行為危險性的水平,規范重性精神疾病診斷和治療,提高追蹤隨訪重點病人的能力。
(3)新增篩選、復核和登記重性精神病人211951人,開展危險性評估,全部資料建檔立卡并錄入國家數據庫,建立重點病人監控網絡。
(4) 由社區醫生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2009年版)》隨訪管理有危險行為傾向的患者。對危險性評級為3-5級的73943例患者,由精神專科醫生對社區醫生的隨訪每季度提供一次專業指導。
(5) 對有危險行為傾向的貧困患者31350例,提供免費藥物治療、每季度1次相關化驗檢查,并由專科醫生每半年開展服藥后免費療效評價與治療方案調整。
(6)對13560例次(120例次/市州)貧困的有危險行為病人進行應急處置。解鎖救治關鎖病人200例(2例/市州,無北京、上海和天津)。
(7)對107385名新登記和部分已登記的病人家屬開展家庭護理和管理教育。向大眾宣傳重性精神疾病危害和防治措施、項目內容、目的、意義以及參加項目方法。
(三)項目組織實施。
各地應當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項目技術指導方案(試行)》(衛辦疾控發〔2006〕80號)的要求,開展各項工作。
1.組織形式。
(1)衛生部完善國家精神衛生項目指導組,強化國家精神衛生項目辦公室職責,組織有關專家制定具體技術方案、培訓教材和項目實施質量控制標準,并負責項目總體實施和質量控制。
(2)項目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完善省級精神衛生項目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積極開展本省(區、市)重性精神疾病監管治療項目的組織落實工作。項目工作組中建立由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醫療專家3-5人組成的省級醫療小組,負責免費治療患者的醫療技術指導、疑難病人會診、有關培訓和協助處理與治療相關的突發事件。
項目工作組下設省項目辦公室承擔對各省項目工作的管理、協調、指導和評估,并向國家項目辦公室上報相關材料。各省級項目工作組應當切實提高省項目辦公室的各項能力。
(3)各示范市(州)和承擔項目任務的區縣成立項目領導小組和項目辦公室,組建由2-4名醫療人員組成市(州)醫療小組,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醫療專家,負責市(州)免費治療病人的醫療技術問題。由1名高年資主治醫師擔任醫療質量管理員,1名工作人員擔任數據質量管理員,共同負責項目的質量管理。
各市(州)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各級項目實施人員隊伍穩定。
2.資金安排。項目所需實施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與同級財政部門的溝通,落實相關配套資金,制訂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與管理。2010年度中央財政安排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專項資金7158萬元已下達,在160個示范市(州)中,對登記、診斷與復核新增重性精神病人、應急處置部分有危險行為傾向病人、提供部分貧困病人緊急住院治療、用藥及專項檢查和復診、人員培訓、大眾宣傳、培訓教材及資料印刷、治療質量質控和項目管理數據處理工作給予補助;使用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隨訪管理有危險行為傾向的患者。具體補助項目及金額詳見附表。
3.藥品采購。
(1)項目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成立采購工作組,負責本省(區、市)采購工作;也可以由具備本項目藥品采購資質的省級項目實施單位,按照本省(區、市)政府藥品招標采購價格和相關規定統一采購。
(2)項目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合理制訂計劃購買品目、數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招標采購工作,并將采購結果報衛生部、財政部備案。
(四)項目執行時間。項目資金到位后,各省(區、市)制定技術方案、工作計劃,開展省級培訓,同時開始篩查、診斷和登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并開展治療、管理和定期隨訪患者工作。2011年6月30日前,各省(區、市)應當完成本年度全部項目工作。
(五)項目要求。
1. 對2006-2009年未完成項目指標的省份,要求2010年12月31日前補齊項目各年度未完成的指標數,包括篩選、診斷復核、隨訪、應急處置、免費住院和解鎖患者數。要求患者應當從社區人群中篩查出來
2. 項目執行過程中,各省(區、市)應當于2011年1月31日前上報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項目執行進度報表;2011年7月30日前,各省(區、市)報告本年度項目執行進度報表。
(六)項目監督與評估。
1. 衛生部組織國家指導組和有關專家每年對各省(區、市)項目實施情況和效果進行監督與考核,舉辦國家級培訓活動,在2010-2011年內督導5-6個項目省。
2. 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省(區、市)情況制定項目實施計劃及管理辦法,并上報衛生部,抄送國家精神衛生項目辦公室。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每半年到各示范市(州)檢查督導1次,定期將項目進展書面報告和項目年度進度報表上報衛生部。
3. 各示范市(州)衛生行政部門每年定期對項目實施過程、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和考核。示范市(州)應當每季度到項目區縣督導1次。
4. 項目區縣每月督促、檢查項目執行情況。
5. 各級人員在每次項目督導后,應向派出部門提交督導報告,報告項目實施情況。
十四、兒童口腔疾病綜合干預試點項目
(一)目標。
1.在項目試點縣開展口腔健康教育,小學生口腔衛生知識知曉率達到85%以上,正確刷牙率達到70%以上;
2.在項目試點縣開展兒童口腔健康檢查,適齡兒童口腔檢查率達到90%以上,早期發現口腔疾病;
3.為項目地區適齡兒童進行窩溝封閉,符合窩溝封閉適應證兒童的窩溝封閉率達到90%以上,封閉完好率達到85%以上,降低兒童恒牙齲病患病率;
4.加強基層口腔疾病防治隊伍建設,提高防治水平。
(二)項目范圍和內容。
1.項目范圍。在充分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在河北、山西、內蒙、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22個中西部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選擇口腔疾病防治網絡比較健全,有一定防治經驗和工作基礎,并且有積極性的縣(市、區、團場)作為試點縣(市、區、團場),試點縣(市、區、團場)數量要適中,使項目服務范圍盡量覆蓋項目試點縣(市、區、團場)的所有適齡兒童。
2.項目內容。
(1)深入開展宣傳發動和健康促進。項目縣(市、區、團場)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教育、廣電等部門,通過發放健康教育材料、宣傳畫以及各地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進行深入的、持久的健康教育,培養群眾養成良好的口腔衛生習慣,掌握基本的口腔預防保健知識和自我保健技能,營造人人關注口腔衛生的氛圍。特別要注意健康教育的效果,避免宣傳工作流于形式。廣泛、深入地進行動員,引導適齡兒童自覺參加窩溝封閉。
(2)加強培訓,提高口腔疾病防治人員項目管理能力、執行能力和防治水平。根據工作任務嚴格篩選、確定承擔項目工作的口腔疾病防治機構和人員,對其認真開展項目管理和業務技術培訓,使其能夠深刻領會項目內涵、意義和項目要求,技術培訓要緊緊圍繞《口腔預防適宜技術操作規范》(衛辦疾控發〔2009〕15號)的要求,以理論與實際操作相結合為原則,確保操作人員準確掌握適應證、窩溝封閉技術。
(3)嚴格標準,加強項目工作質量控制。對項目地區的8歲兒童進行口腔健康檢查,嚴格按適應證標準篩選出窩溝封閉適宜人群,并按照“自愿參與”原則,對參加窩溝封閉的兒童嚴格按標準進行操作,保證工作質量,同時對檢查過程中發現有口腔問題的兒童,積極引導他們及早接受治療。要嚴格按照消毒隔離的要求開展操作,防止交叉感染;
(4)加強信息收集、統計和分析。各承擔項目工作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按要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其指定單位定期報告項目工作的信息資料。各項目縣(市、區、團場)衛生行政部門或其指定單位要采用計算機管理的手段,及時準確輸入、整理、統計和和分析數據,并按要求每月上報有關信息。
(5)定期復查,確保窩溝封閉工作質量。各項目縣(市、區、團場)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按照“隨機”的原則,在封閉后的3個月后選擇20%的人群進行復查,了解窩溝封閉情況。復查不合格者應當由開展封閉的單位進行再封閉。
(三)項目組織形式。
1.組織形式。
(1)衛生部負責項目管理,組織有關專家制訂具體技術方案,組織對各項目省(區、市)技術指導小組人員進行培訓,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抽查、考核。
(2)項目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當地工作的開展,針對本省(區、市)特點制定項目實施方案,選擇合適的項目縣(市、區),協調、落實項目所需的經費,指導、督促項目縣(市、區)開展項目工作。要成立技術指導小組和項目辦公室,負責本省(區、市)的技術指導、培訓、復查和每年2次的督導工作,定期向國家項目辦上報項目進展。技術指導小組必須由具有副高級技術職稱以上的口腔專家組成。
(3)項目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工作任務,本著“質量優秀、醫療安全、布局合理、方便群眾”的原則,選擇定點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口腔健康教育、口腔健康檢查、窩溝封閉工作。進行窩溝封閉的操作人員必須是經過項目培訓的口腔執業醫師或口腔執業助理醫師,實行持證上崗制度。項目縣(市、區、團場)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收集、整理、統計項目數據,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各省(區、市)匯總、上報。要求上報數據記錄準確、完整,無缺項,無漏報或重復上報,誤差率不超過5%。
2.資金安排。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中央財政安排專項經費3348萬元,對中西部地區22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人員培訓、窩溝封閉、復查、健康教育、宣傳發動、數據匯總等活動給予補助(具體補助項目及金額見附表)。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落實相關配套資金,制訂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
(四)項目執行時間。2010年8月底前,完成項目縣(市、區、團場)定點醫療衛生機構的選擇、人員培訓、健康教育和宣傳發動;2011年4月底前完成各項工作;2011年5月底前向衛生部報工作總結。
(五)項目督導與評估。衛生部制定質量控制和評估方案,組織有關人員對各項目省(區、市)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督導與評估。各項目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項目的組織領導,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專項資金管理的規定執行,加強項目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各省(區、市)要組織技術人員對各縣(市、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不少于2次的督導,確保工作質量。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項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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