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嚴格規范內部發行報刊及連續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市場秩序的通知
關于嚴格規范內部發行報刊及連續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市場秩序的通知
新聞出版總署
關于嚴格規范內部發行報刊及連續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市場秩序的通知
關于嚴格規范內部發行報刊及連續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市場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報刊主管部門:
2003年,各。▍^、市)按照新聞出版總署要求,對內部發行報刊及連續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進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和整頓,有效制止了內部發行報刊及連續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違規出版、強行征訂等違規行為,報刊出版發行市場秩序明顯好轉。但是,最近一段時間以來,內部發行報刊及連續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違規發行現象有所增多,一些內部發行報刊如內參、信息參考類期刊,突破在指定范圍內發行的限定,面向社會公開征訂發行;一些連續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違反只用于本行業本系統本單位指導工作、交流信息的管理規定,通過各種形式在社會上公開征訂發行。特別是一些未經批準擅自出版的非法出版物,冠以“XX內參”、“XX參考”之名,注明“專供高層領導決策參考”、“供處級以上領導參閱”等字樣,違法出版發行。為進一步規范報刊出版發行市場秩序,制止各種違規違法出版發行行為,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個黨政部門和新聞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內部發行報刊的管理規定,所辦內部發行報刊要按照批準的辦報辦刊宗旨和業務范圍出版,按照指定的范圍發行,不得違規出版和通過各種方式在社會上公開征訂發行。
二、連續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申領《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以下簡稱《準印證》),并嚴格限定在本行業本系統本單位內部交流,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刊登廣告,不得在社會上公開征訂發行,不得從事其他任何經營性活動。
三、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出版內部發行報刊及連續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印刷單位不得承接未提供出版許可證、《準印證》或提供過期出版許可證、《準印證》的出版物印刷業務。
四、各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依據本通知精神,在今年10月底前,對所轄內部發行報刊及連續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內部發行報刊,責令其糾正違規行為,并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對違反規定的連續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要責令其糾正,拒不糾正的依法處罰,期滿注銷其《準印證》。對未取得出版許可證的內部發行報刊及未取得《準印證》的連續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必須堅決取締,并嚴肅查處非法出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中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清理和檢查工作結束后,各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向新聞出版總署提交書面報告。
五、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忠實履行管理職責。要從嚴控制和掌握對內部發行報刊及連續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審批,嚴格審核申領《準印證》單位的資質,對取得《準印證》的要加強內容和質量檢查。要強化對內部發行期刊及連續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日常監管,并廣泛發動和認真受理群眾舉報,加大違規違法處罰力度,努力維護報刊出版發行市場良好秩序。
新聞出版總署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