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規范阻止保險領域案件責任人員出境工作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規范阻止保險領域案件責任人員出境工作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監會關于規范阻止保險領域案件責任人員出境工作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規范阻止保險領域案件責任人員出境工作的通知
保監發〔2010〕88號
機關各部門、各保監局:
為加強保險監管、防范化解風險,規范阻止保險領域案件責任人員出境工作,現將阻止保險領域案件責任人員出境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保監會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依法對保險領域案件責任人員采取阻止出境措施。
案件責任人員是指保險公司(包括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處于整頓、接管、撤銷清算期間,或出現重大風險時,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二、對案件責任人員采取阻止出境措施前,保險監管機構應認真調查核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則上只有在案件責任人員對所任職保險公司的重大風險負有直接責任,且其出境可能對風險處置工作造成重大影響的,方可對其采取阻止出境措施。
三、案件責任人員屬保險公司法人機構或該案件由保監會調查處理的,由保監會直接決定是否采取阻止出境措施。保監局在處置重大風險時,需對案件責任人員采取阻止出境措施的,應向保監會申請,由保監會決定是否對其采取阻止出境措施。
四、保監局阻止案件責任人員出境,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由保監局提出申請,并填寫《阻止保險領域案件責任人員出境布控申請表》(見附件1),連同有關書面材料報保監會稽查局。
(二)保監會稽查局應在收到申請后48小時內提出審核意見,報經會領導批準后,書面通知相關保監局,并填寫《邊控對象通知書》(見附件2),送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阻止案件責任人出境手續。
五、保監會相關部門阻止案件責任人出境,應填寫《阻止保險領域案件責任人員出境布控申請表》送稽查局,報經會領導批準后,由稽查局填寫《邊控對象通知書》,送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阻止案件責任人出境手續。
六、已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案件責任人員由公安、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處理。
七、阻止案件責任人員出境的期限一般為3個月,需要延長控制期限的,應當在原控制期限內,按上述程序申請續控。
八、在阻止案件責任人員出境期間,保險監管機構應依法調查核實有關問題,明確并追究案件責任人員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九、被阻止出境的案件責任人員所在保險公司已經整頓、接管、撤銷清算完畢,或重大風險事項已經處置完畢,案件責任人員已承擔相應的責任后,保險監管機構應及時解除阻止出境措施。
(一)由保監局申請解除阻止案件責任人員出境的,保監局應填寫《阻止保險領域案件責任人員出境撤控申請表》(見附件3),報保監會稽查局。保監會稽查局收到撤控申請后,提出審核意見。報經會領導批準后,通知保監局,并填寫《撤控對象通知書》(見附件4),送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解除阻止案件責任人員出境手續。
(二)由保監會相關部門申請解除阻止案件責任人員出境的,相關部門應填寫《阻止保險領域案件責任人員出境撤控申請表》送稽查局,報經會領導批準后,由稽查局填寫《撤控對象通知書》,送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解除阻止案件責任人員出境手續。
十、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案件責任人員采取阻止或解除出境措施的,參照保險公司案件責任人員阻止或解除出境的相關規定執行。
十一、對保險領域重大風險負有直接責任的其他人員,以及對出現重大風險的保險中介公司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需采取阻止出境措施的,由保監會商公安機關后阻止其出境。
十二、保監局在阻止案件責任人員出境結案后,應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保監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