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機構投資風險責任人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機構投資風險責任人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機構投資風險責任人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機構投資風險責任人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13〕28號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根據《關于加強和改進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3〕10號),保險機構開展直接股票投資、股權投資、不動產投資、無擔保債券投資、基礎設施投資計劃創新、不動產投資計劃創新和運用衍生品等業務,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能力并配備至少2名符合條件的風險責任人。為進一步明確保險機構投資風險責任人的資質條件、權利義務和風險責任,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風險責任人包括行政責任人和專業責任人。風險責任人應當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工作經歷。行政責任人由公司董事長或者授權總經理擔任,專業責任人由符合專業條件、能夠承擔相關業務決策風險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授權相關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
二、專業責任人除滿足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至少一項專業資質,包括注冊金融分析師、金融風險管理師、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房地產估價師、精算師、律師等資格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專業資質。具備相關投資領域10年以上從業經歷的,可暫不受專業技術資格規定限制。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最近3年受到金融監管機構以及工商和稅務等部門行政處罰或撤銷資格的,不得擔任保險機構風險責任人。單一人員原則上不得擔任兩項以上投資業務專業責任人。
四、保險機構首席風險官、風險管理部門負責人比照行政和專業風險責任人,納入風險責任人體系進行監管,其具體責權及任職要求,由各公司依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監管規定和公司內部控制相關制度確定。
五、風險責任人在任職期間,應當接受中國保監會及有關方面組織的持續教育培訓,培訓時間不得低于每年18課時,培訓內容主要包括與風險責任人所履行的職能有關的法律法規及監管標準、宏觀經濟分析及金融市場動態、業務操守及職業道德準則、風險管理及監控策略、金融產品及風險分析等。中國保監會將對風險責任人和風險管理專業人員參加培訓情況及培訓考核情況記入培訓檔案。
對相關金融監管部門、保險協會、保險機構、其他專業投資機構以及相關社會團體組織的專業培訓,經中國保監會認定,培訓內容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以計入年度培訓總課時。
六、風險責任人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遵守法規,具備相應的風險承擔能力,接受監管質詢,不得因職務、崗位或者工作變動而免除責任。
七、行政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建立健全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明確授權體系,對投資能力和具體投資業務的合法合規性承擔主要責任,不得直接干預專業責任人對具體投資業務的風險和價值判斷,不得影響公司風險管理體系的正常運行。
專業責任人是投資業務風險的初始把關者,也是初始責任人,對投資能力的有效性、具體投資業務風險揭示的及時性和充分性承擔主要責任,不得故意提供存在重大遺漏、虛假信息和誤導性陳述的投資意見,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作不恰當的表述。
八、保險機構應當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分解投資業務風險責任,明晰風險責任鏈條,并為風險責任人履行職權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風險責任人的知情權。風險責任人未能履行職責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遇到困難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供書面說明。
九、風險責任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情節嚴重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或者依法撤銷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者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進入保險業。
十、保險機構變更風險責任人,或對風險責任人的紀律處分、撤職或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應當于作出決定10個工作日內更換風險責任人,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并說明理由。
十一、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保監會
201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