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轉發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轉發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轉發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轉發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安監總辦〔2010〕1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各直屬事業單位、社團組織: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10〕140號,以下簡稱《國辦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領會《國辦通知》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國辦通知》從相關部門的層面對《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各項重點工作進行了具體的責任分工,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高度重視,是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的重要步驟和舉措;《國辦通知》將相關重點工作細化分解為8個方面30條58項,重點工作任務的責任主體,既包括了國務院安委會相關成員單位,又包括了外交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國務院各相關部門,充分體現了綜合治理、齊抓共管的戰略部署。各單位要從安全生產工作的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國辦通知》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大局觀念和責任意識,要嚴而又嚴、細而又細、實而又實、緊而又緊地做好安全生產各項工作。
二、進一步明確重點任務,細化責任分工,強化責任落實。各單位要圍繞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結合實際、不等不靠,抓緊制定并完善本單位重點工作責任分工實施方案。要以《國辦通知》為指導,對重點工作進行再梳理,對分工責任進行再明確,對實施步驟進行再落實,對具體措施進行再完善;對各項具體工作要明確分管領導和部門責任,確定牽頭和配合部門及完成時限,完善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機制,按照任務分工逐項抓好落實。各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要積極推動和督促本級政府抓好《國辦通知》精神的貫徹落實,進一步調整、充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體系,完善工作聯動機制,使之成為推動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的強大推動力。
三、強化配套制度建設,統籌協調推進。各單位要在制定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實施意見和重點工作責任分工方案的基礎上,抓緊研究制定相互配套、有機銜接、推動落實的工作制度。要著力把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與貫徹落實《國辦通知》精神結合起來,著力把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與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制度建設結合起來,著力把安全監管監察責任落實與督促和推進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結合起來,進一步完善安全監管監察機制,改進工作方式方法,切實加強安全監管監察隊伍和能力建設,將各項制度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實到位,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各單位要以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和《國辦通知》為中心,繼續深入開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專項行動和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整治,切實抓緊抓好當前各項工作,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請各單位于11月30日前將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和《國辦通知》的進展情況,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聯系人及電話:李經緯、李麗,010-64463023、64463358
電子郵箱:awb@chinasafety.gov.cn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
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國辦函〔2010〕140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重點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簡稱《分工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各有關部門按照任務分工,逐項抓好落實。對于《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門的工作,要明確實施步驟和具體要求;同一項工作涉及多個部門的,牽頭部門要加強協調,部門之間要密切協作。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并將各項工作年度完成情況匯總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
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重點工作分工方案
一、嚴格企業安全管理
(一)進一步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
1.督促企業健全完善嚴格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對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嚴格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三超”行為。對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以及規定期限內未實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礦井,督促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安全監管總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2.加強對境外中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嚴格落實境內投資主體和派出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責任。(安全監管總局、商務部牽頭,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國資委、能源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二)及時排查治理安全隱患。
3.督促企業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并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4.對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實行逐級掛牌督辦、公告制度,重大隱患治理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掛牌督辦,國家相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對隱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業和企業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三)強化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
5.督促煤礦、非煤礦山落實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企業負責人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安全監管總局牽頭,監察部等有關部門配合)
(四)強化職工安全培訓。
6.督促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一律經過嚴格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職工必須全部經過培訓合格后上崗。企業用工要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凡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依法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五)全面開展安全達標。
7.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凡在規定時間內未實現達標的企業要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整改逾期未達標的,督促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二、建設堅實的技術保障體系
(一)加強企業生產技術管理。
8.督促企業強化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按規定配備安全技術人員,切實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負責制,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因安全生產技術問題不解決產生重大隱患的,要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給予處罰。(安全監管總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二)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
9.督促煤礦、非煤礦山制定和實施生產技術裝備標準,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并于3年之內完成。逾期未安裝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安全監管總局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煤礦安監局負責)
10.督促落實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旅游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于2年之內全部完成。(交通運輸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旅游局配合)
11.督促落實在大型尾礦庫安裝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安全監管總局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電監會、能源局配合)
12.督促落實大型起重機械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質檢總局牽頭,安全監管總局配合)
13.督促鼓勵有條件的漁船安裝自動識別系統。(農業部牽頭,交通運輸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安全監管總局配合)
14.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努力提高企業安全防護水平。(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安全監管總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三)加快安全生產技術研發。
15.督促企業在年度財務預算中確定必要的安全投入。(財政部牽頭,國資委、安全監管總局、能源局配合)
16.鼓勵企業開展安全科技研發,加快安全生產關鍵技術裝備的換代升級。加大對高危行業安全技術、裝備、工藝和產品研發的支持力度,引導高危行業提高機械化、自動化生產水平。(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科技部、財政部、國資委、安全監管總局、電監會、能源局配合)
17.進一步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等,“十二五”期間繼續組織研發一批提升我國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的關鍵技術和裝備項目。(科技部牽頭,安全監管總局等有關部門配合)
三、實施更加有力的監督管理
(一)進一步加大安全監管力度。
18.強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全面落實公安、交通、國土資源、建設、工商、質檢等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工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指導職責,形成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指導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并會同司法機關聯合執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等影響安全生產的行為。(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19.進一步加強監管力量建設,提高監管人員專業素質和技術裝備水平,強化基層站點監管能力,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現場監管和技術指導。(安全監管總局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央編辦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二)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屬地管理。
20.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省屬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安全監管總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21.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安全監管總局、人民銀行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國資委、財政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電監會、能源局配合)
(三)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
22.強化項目安全設施核準審批,督促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包括安全監控設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氣體、防塵、排水、防火、防爆等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未做到“三同時”的,視情節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鐵道部、水利部、能源局、民航局、煤礦安監局、全國總工會負責)
23.嚴格落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監管等各方安全責任。對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行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產整頓,并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各方責任。(安全監管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電監會、能源局、民航局、煤礦安監局負責)
(四)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24.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鼓勵職工監督舉報各類安全隱患,對舉報者予以獎勵。(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負責)
25.督促有關部門和地方進一步暢通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人民群眾的公開監督。(安全監管總局牽頭,監察部、全國總工會配合)
26.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對輿論監督反映的客觀問題要深查原因,切實整改。(中央宣傳部牽頭,廣電總局、安全監管總局、監察部配合)
四、建設更加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
(一)加快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基地建設。
27.加快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基地建設。按行業類型和區域分布,依托大型企業,在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支持下,先期抓緊建設7個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隊,配備性能可靠、機動性強的裝備和設備,保障必要的運行維護費用。推進油氣田、危險化學品等行業(領域)國家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安全監管總局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衛生部、交通運輸部、國資委、能源局、煤礦安監局配合)
28.推進公路交通、鐵路運輸、水上搜救、船舶溢油等行業(領域)國家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公安部、鐵道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民航局、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配合)
29.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依托大型企業和專業救援力量,加強服務周邊的區域性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二)建立完善企業安全生產預警機制。
30.督促企業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發現事故征兆要立即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三)完善企業應急預案。
31.督促企業完善應急預案,并實現與當地政府有關應急預案的銜接,定期進行演練。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因撤離不及時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要從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五、嚴格行業安全準入
(一)加快完善安全生產技術標準。
32.根據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訂生產、安全技術標準,制定和實施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對實施許可證管理制度的危險性作業制定落實專項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二)嚴格安全生產準入前置條件。
33.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作為高危行業企業準入的前置條件,實行嚴格的安全標準核準制度。降低標準造成隱患的,要追究相關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質檢總局、能源局、民航局、煤礦安監局、發展改革委負責)
34.對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嚴把安全生產準入關。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違規建設的,要立即停止建設,情節嚴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實施關閉取締。(安全監管總局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能源局、煤礦安監局負責)
(三)發揮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
35.依托科研院所,結合事業單位改制,推動安全生產評價、技術支持、安全培訓、技術改造等服務性機構的規范發展。(中央編辦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能源局負責)
36.制定完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保證專業服務機構從業行為的專業性、獨立性和客觀性。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規從嚴追究相關人員和機構的責任,并降低或取消相關資質。(安全監管總局牽頭,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配合,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六、加強政策引導
(一)制定促進安全技術裝備發展的產業政策。
37.鼓勵和引導企業研發、采用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和產品,鼓勵安全生產適用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把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研發制造,作為安全產業加以培育,納入國家振興裝備制造業的政策支持范疇。(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農業部、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電監會、能源局、民航局、煤礦安監局負責)
38.大力發展安全裝備融資租賃業務,促進高危行業企業加快提升安全裝備水平。(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監管總局牽頭,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配合)
(二)加大安全專項投入。
39.切實做好尾礦庫治理、扶持煤礦安全技改建設、瓦斯防治和小煤礦整頓關閉等各類中央資金的安排使用,落實地方和企業配套資金。(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科技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稅務總局、安全監管總局、能源局、煤礦安監局負責)
40.加強對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下限標準,適當擴大適用范圍。高危行業企業探索實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財政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國資委、稅務總局、安全監管總局、能源局、煤礦安監局配合,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41.依法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建設。(財政部牽頭,保監會、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衛生部、農業部配合)
42.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獎勵與補償機制。(交通運輸部、農業部牽頭,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配合)
43.完善落實工傷保險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44.積極穩妥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安全監管總局牽頭,保監會配合)
(三)提高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
45.抓緊修訂《工傷保險條例》,從2011年1月1日起,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同時,依法確保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發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制辦牽頭,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配合)
(四)鼓勵擴大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
46.進一步落實完善校企合作辦學、對口單招、訂單培養等政策,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逐年擴大采礦、機電、地質、通風、安全等相關專業人才的招生培養規模,加快培養高危行業專業人才和生產一線急需技能型人才。(教育部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能源局、煤礦安監局配合)
七、更加注重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一)制定落實安全生產規劃。
47.督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布局,在制定國家、地區發展規劃時,同步明確安全生產目標和專項規劃。(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48.督促企業把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要求落實在企業發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中突出安全生產,確保安全投入和各項安全措施到位。(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國資委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二)強制淘汰落后技術產品。
49.將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予以強制性淘汰。督促各省級人民政府制訂本地區相應的目錄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隱患的技術改造和搬遷項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項目建設和延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科技部、財政部、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能源局、煤礦安監局配合)
50.對存在落后技術裝備、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予以公布,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三)加快產業重組步伐。
51.充分發揮產業政策導向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加大對相關高危行業企業重組力度,進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費資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產能,提高安全基礎保障能力。(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資委、稅務總局、安全監管總局、能源局、煤礦安監局配合)
八、實行更加嚴格的考核和責任追究
(一)嚴格落實安全目標考核。
52.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情況進行嚴格考核,并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考核,加快推進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設。(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財政部、國資委、法制辦、能源局配合)
53.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權重,對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后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安全監管總局牽頭,監察部、法制辦、煤礦安監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二)加大對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
54.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實際控制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重大以上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安全監管總局、監察部、全國總工會牽頭,各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三)加大對事故企業的處罰力度。
55.對于發生重大以上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由省級及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并向投資、國土資源、建設、銀行、證券等主管部門通報,一年內嚴格限制新增的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并作為銀行貸款等的重要參考依據。(安全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能源局負責)
(四)對打擊非法生產不力的地方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
56.在所轄區域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單位)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單位)存在的,對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安全監管總局、監察部牽頭,各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五)建立事故查處督辦制度。
57.依法嚴格事故查處,對事故查處實行地方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層層掛牌督辦,重大事故查處實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安全監管總局牽頭,監察部及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58.及時公告已結案的事故查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安全監管總局牽頭,監察部、新聞辦、中央宣傳部及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