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公益性項目債務核算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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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關于印發《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公益性項目債務核算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公益性項目債務核算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會〔2010〕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等有關文件精神,規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對公益性項目債務的核算和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公益性項目債務核算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公益性項目債務核算暫行辦法
財政部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下載:
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公益性項目債務核算暫行辦法(定稿).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115/001e3741a2cc0e4ae90401.doc
附件:
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公益性項目債務核算暫行辦法
第一部分 總說明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公益性項目債務的核算和報告,加強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防范財政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發生的公益性項目債務。
本辦法所指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國發〔2010〕19號文件和《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相關規定的融資平臺公司。
本辦法所指的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投資項目,如市政建設、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衛生、基礎科研、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指的公益性項目債務,是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以下簡稱融資平臺公司)因公益性項目建設發生的債務。
融資平臺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對本公司全部經濟業務和事項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就公益性項目債務相關的業務和事項設置輔助賬簿體系,進行輔助核算和報告。
第三條 融資平臺公司對公益性項目債務進行輔助核算,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置和使用輔助賬科目。發生公益性項目債務相關業務和事項時,應當援引相關原始憑證編號,編制記賬憑證,并據以登記輔助賬,做到數字準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
第四條 融資平臺公司公益性項目債務的輔助核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
第五條 融資平臺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編制并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公益性項目債務報表。融資平臺公司公益性項目債務報表由債務增減變動表、公益性項目與非公益性項目債務一覽表、逾期公益性項目債務明細表、擔保情況表組成。
第二部分 輔助賬科目及其使用說明
第六條 公益性項目債務輔助賬科目名稱及編號。
序號 名 稱
一、償債資金類
1 已收款項
一般預算
政府性基金預算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預算外
非財政性資金
2 應收款項
待分配
項目支出
轉貸
應計利息
擔保損失支出
財政性資金
非財政性資金
二、債務資金類
3 銀行借款
未逾期
逾期
4 應付債券
5 應付利息
未逾期
逾期
6 應付款項
第七條 公益性項目債務輔助賬科目使用說明。
一、“已收款項”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融資平臺公司收到的、用于償還公益性項目債務的財政性資金和非財政性資金。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一般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預算外”、“非財政性資金”等明細科目,并按照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其中,“政府性基金預算”明細科目下應設置“注入融資平臺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 因公益性項目建設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返還”、“ 車輛通行費”、“其他”等明細科目,“非財政性資金”明細科目下可根據需要設置明細科目。
(三)已收款項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收到用于償還公益性項目債務的財政性資金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本科目(一般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預算外),貸記“應收款項——財政性資金”科目。
收到用于償還公益性項目債務的非財政性資金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本科目(非財政性資金),貸記“應收款項——非財政性資金”科目。
2.償還公益性項目債務時,借記“銀行借款”、“應付債券”、“應付利息”、“應付款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融資平臺公司收到的、尚未用于償還公益性項目債務的財政性資金和非財政性資金。
二、“應收款項”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融資平臺公司經核實認定應當收取的、用于償還公益性項目債務的財政性資金和非財政性資金。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待分配”、“項目支出”、“轉貸”、“應計利息”、“擔保損失支出”、“財政性資金”、“非財政性資金”等明細科目,并按照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其中,“項目支出”明細科目下可根據需要按照支出類型設置“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筑物購建”、“設備購置”、“其他”等明細科目,“財政性資金”明細科目下應當按照償債資金來源設置“一般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預算外”等明細科目,“非財政性資金”明細科目下可根據需要設置明細科目。
(三)應收款項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收到公益性項目債務資金時,按照核實認定的公益性項目債務金額,借記本科目(待分配),貸記“銀行借款”、“應付債券”等科目。
2.將公益性項目債務資金用于支付項目支出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項目支出),貸記本科目(待分配)。
3.將公益性項目債務資金轉貸時,按照實際轉貸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轉貸),貸記本科目(待分配)。
4.計提公益性項目債務利息時,按照核實認定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應計利息),貸記“應付利息”科目。
5.對外債轉貸形成的公益性項目債務,應當于會計期末按照期末匯率計算調整本科目以及“銀行借款”、“應付利息”等科目的期末余額,按照調整金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待分配、項目支出、轉貸、應計利息),貸記或借記“銀行借款”、“應付利息”等科目。
6.收到用于償還公益性項目債務的財政性資金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已收款項——一般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預算外”科目,貸記本科目(財政性資金)。
財政部門采用財政直接支付方式償還公益性項目債務的,按照財政直接支付的金額,借記“銀行借款”、“應付債券”、“應付利息”、“應付款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財政性資金)。
收到用于償還公益性項目債務的非財政性資金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已收款項——非財政性資金”科目,貸記本科目(非財政性資金)。
7.項目完成且對應的公益性項目債務償還完畢,下年初對相關科目進行沖轉,按照有關明細科目的余額,借記本科目(財政性資金、非財政性資金),貸記本科目(項目支出、轉貸、應計利息)。
8.發生屬于公益性項目的擔保損失時,按照核實認定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擔保損失支出),貸記“應付款項”科目。收到用于支付擔保損失的財政性資金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已收款項”科目,貸記本科目(財政性資金)。收到用于支付擔保損失的非財政性資金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已收款項”科目,貸記本科目(非財政性資金)。償付擔保損失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應付款項”科目,貸記“已收款項”科目。
擔保損失償付完畢,下年初進行沖轉,借記本科目(財政性資金、非財政性資金),貸記本科目(擔保損失支出)。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融資平臺公司應收未收的、用于償還公益性項目債務的財政性資金和非財政性資金。
三、“銀行借款”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融資平臺公司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借入的,經核實認定用于公益性項目的各種借款。
(二)本科目應當根據債務是否逾期設置“未逾期”和“逾期”明細科目,并按照債權人、項目、償債資金來源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銀行借款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收到銀行借款資金時,按照核實認定的屬于公益性項目債務的金額,借記“應收款項——待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未逾期)。
2.債務逾期時,按照逾期債務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未逾期),貸記本科目(逾期)。
3.償還屬于公益性項目債務銀行借款本金時,按照實際償還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已收款項”科目。
財政部門采用財政直接支付方式償還銀行借款本金的,按照財政直接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款項——財政性資金”科目。
4. 對外債轉貸形成的屬于公益性項目債務的銀行借款本金,應當于會計期末按照期末匯率計算調整本科目以及“應收款項”科目有關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按照調整金額,借記或貸記“應收款項——待分配、項目支出、轉貸”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償還的屬于公益性項目債務的銀行借款本金。
四、“應付債券”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融資平臺公司發行的、經核實認定用于公益性項目的債券本金。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債券編號、項目、償債資金來源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付債券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發行債券取得資金時,按照核實認定的屬于公益性項目債務的金額,借記“應收款項——待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
2.償還屬于公益性項目債務的債券本金時,按照實際償還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已收款項”科目。
財政部門采用財政直接支付方式償還屬于公益性項目債務的債券本金的,按照財政直接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款項——財政性資金”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償還的屬于公益性項目債務的債券本金。
五、“應付利息”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融資平臺公司公益性項目債務計提的應付利息。
(二)本科目應當根據債務是否逾期設置“未逾期”和“逾期”明細科目,并按照債權人或債券編號、項目、償債資金來源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付利息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計提公益性項目債務利息時,按照核實認定的金額,借記“應收款項——應計利息”科目,貸記本科目。
2. 債務逾期時,按照逾期債務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未逾期),貸記本科目(逾期)。
3.償還公益性項目債務利息時,按照實際償還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已收款項”科目。
財政部門采用財政直接支付方式償還公益性項目債務利息的,按照財政直接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款項——財政性資金”科目。
4.對外債轉貸形成的公益性項目債務利息,應當于會計期末按照期末匯率計算調整本科目以及“應收款項”科目有關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按照調整金額,借記或貸記“應收款項——應計利息”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償還的公益性項目債務利息。
六、“應付款項”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融資平臺公司公益性項目債務中除銀行借款、應付債券、應付利息以外的其他各種應付款項,如擔保損失支出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債權人、項目、償債資金來源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付款項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發生屬于公益性項目的擔保損失時,按照核實認定的金額,借記“應收款項——擔保損失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用于支付擔保損失的財政性資金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已收款項”科目,貸記“應收款項——財政性資金”科目。收到用于支付擔保損失的非財政性資金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已收款項”科目,貸記“應收款項——非財政性資金”科目。償付擔保損失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已收款項”科目。
2. 發生除擔保損失外的屬于公益性項目債務的應付款項時,按照核實認定的債務金額,借記“應收款項——待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用于償還應付款項的財政性資金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已收款項”科目,貸記“應收款項——財政性資金”科目。收到用于償還應付款項的非財政性資金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已收款項”科目,貸記“應收款項——非財政性資金”科目。實際支付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已收款項”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償還的屬于公益性項目債務的其他各種應付款項。
第三部分 報表及編制說明
第八條 公益性項目債務報表及編制說明。
報表名稱 編制期
債務增減變動表 月報、年報
公益性項目與非公益性項目債務一覽表 月報、年報
逾期公益性項目債務明細表 月報、年報
擔保情況表 月報、年報
一、債務增減變動表
(一)報表樣式
債 務 增 減 變 動 表
編制單位: 年 月 日 單位:元
債務類型 年初數 當期增加 當期減少 期末數
公益性項目 非公益性項目 公益性項目 非公益性項目 公益性項目 非公益性項目 公益性項目 非公益性項目
一、銀行借款
1
2
…
小計
二、應付債券
1
2
…
小計
三、應付利息
1
2
…
小計
四、應付款項
1
2
…
小計
五、合計
(二)編制說明
1.本表反映融資平臺公司某一會計期間債務的增減變動及余額情況。
2.本表“債務類型”欄應當按照債權人名稱填列。
3.本表“年初數”欄內各項數字,應當根據上年年末本表“期末數”欄內數字填列。
4.本表“當期增加”欄數字,反映債務從年初到當期期末的增加情況。其中,“公益性項目”欄應當根據輔助賬“銀行借款”、“應付債券”、“應付利息”、“應付款項”等科目貸方發生額分析填列,“非公益性項目”欄應當根據企業賬簿有關科目發生額分析填列。
5. 本表“當期減少”欄數字,反映債務從年初到當期期末的償還情況。其中,“公益性項目”欄應當根據輔助賬“銀行借款”、“應付債券”、“應付利息”、“應付款項”等科目借方發生額分析填列,“非公益性項目”欄應當根據企業賬簿有關科目發生額分析填列。
6. 本表“期末數”欄數字,反映債務期末余額。其中,“公益性項目”欄應當根據輔助賬“銀行借款”、“應付債券”、“應付利息”、“應付款項”等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分析填列,“非公益性項目”欄應當根據企業賬簿有關科目期末余額分析填列。
二、公益性項目與非公益性項目債務一覽表
(一)報表樣式
公 益 性 項 目 與 非 公 益 性 項 目 債 務 一 覽 表
編制單位: 年 月 日 單位:元
項目名稱 年初數 當期增加 當期減少 期末數
本金 利息 本金 利息 本金 利息 本金 利息
一、公益性項目
(一)
(二)
(三)
…
小計
二、非公益性項目
(一)
(二)
(三)
…
小計
合計
(二)編制說明
1.本表反映融資平臺公司公益性項目及非公益性項目債務的增減變動及余額情況。
2.本表“項目名稱”欄反映各類項目的具體名稱。融資平臺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項目或項目類別填報。
3.本表“年初數”欄內各項數字,應當根據上年年末本表“期末數”欄內數字填列。
4.本表“當期增加”欄內“本金”欄數字,反映各項目或各項目類別對應的債務本金從年初到當期期末的增加情況。其中,“公益性項目”應當根據輔助賬“銀行借款”、“應付債券”、“應付款項”等科目貸方發生額分析填列,“非公益性項目”應當根據企業賬簿有關科目發生額分析填列。本表“當期增加”欄內“利息”欄數字,反映各項目或各項目類別對應的債務利息從年初到當期期末的增加情況,其中,“公益性項目”應當根據輔助賬“應付利息”科目貸方發生額分析填列,“非公益性項目”應當根據企業賬簿有關科目發生額分析填列。
5. 本表“當期減少”欄內“本金”欄數字,反映各項目或各項目類別對應的債務本金從年初到當期期末的償還情況。其中,“公益性項目”應當根據輔助賬“銀行借款”、“應付債券”、“應付款項”等科目借方發生額分析填列,“非公益性項目”應當根據企業賬簿有關科目發生額分析填列。本表“當期減少”欄內“利息”欄數字,反映各項目或各項目類別對應的債務利息從年初到當期期末的償還情況,其中,“公益性項目”應當根據輔助賬“應付利息”科目借方發生額分析填列,“非公益性項目”應當根據企業賬簿有關科目發生額分析填列。
6. 本表“期末數”欄內“本金”欄數字,反映各項目或各項目類別對應的債務本金期末余額。其中,“公益性項目”應當根據輔助賬“銀行借款”、“應付債券”、“應付款項”等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分析填列,“非公益性項目”應當根據企業賬簿有關科目期末余額分析填列。本表“期末數”欄內“利息”欄數字,反映各項目或各項目類別對應的債務利息期末余額,其中,“公益性項目”應當根據輔助賬“應付利息”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分析填列,“非公益性項目”應當根據企業賬簿有關科目期末余額分析填列。
三、逾期公益性項目債務明細表
(一)報表樣式
逾 期 公 益 性 項 目 債 務 明 細 表
編制單位: 年 月 日 單位:元
債權人 一般預算 政府性基金預算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預算外 非財政性資金
年初逾期 當期新增 當期償還 期末逾期 年初逾期 當期新增 當期償還 期末逾期 年初逾期 當期新增 當期償還 期末逾期 年初逾期 當期新增 當期償還 期末逾期 年初逾期 當期新增 當期償還 期末逾期
合計
(二)編制說明
1.本表反映融資平臺公司當期逾期公益性項目債務增減變動及結余情況。
2.本表“一般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預算外”、“非財政性資金”欄內各“年初逾期”欄數字,應當根據上年年末本表“一般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預算外”、“非財政性資金”欄內各“期末逾期”欄內數字填列。
3.本表“一般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預算外”、“非財政性資金”欄內各“當期新增”欄數字,反映從年初到當期期末新增的逾期債務,應當根據輔助賬“銀行借款——逾期”、“應付利息——逾期”等科目貸方發生額分析填列。
4.本表“一般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預算外”、“非財政性資金”欄內各“當期償還”欄數字,反映從年初到當期期末償還的逾期債務,應當根據輔助賬“銀行借款——逾期”、“應付利息——逾期”等科目借方發生額分析填列。
5.本表“一般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預算外”、“非財政性資金”欄內各“期末逾期”欄數字,反映逾期債務的期末余額,應當根據輔助賬“銀行借款——逾期”、“應付利息——逾期”等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分析填列。
四、擔保情況表
(一)報表樣式
擔 保 情 況 表
編制單位: 年 月 日 單位:元
擔保項目 擔保金額 已核實認定的擔保損失年初余額 當期核實認定的擔保損失 當期實際賠償金額 已核實認定的擔保損失期末余額
合計
注:融資平臺公司注冊資本中的政府出資比例為 %。
(二)編制說明
1.本表反映融資平臺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情況及經核實認定的擔保損失的增減變動情況。
2.本表“擔保項目”欄目,反映對外提供擔保的項目的具體名稱。本欄目應當根據輔助賬簿及有關文件、合同的信息填列。
3.本表“擔保金額”欄目,反映對外提供擔保的金額。本欄目應當根據有關文件、合同的信息填列。
4.本表“已核實認定的擔保損失年初余額”欄數字,應當根據上年年末本表“已核實認定的擔保損失期末余額”欄內數字填列。
5.本表“當期核實認定的擔保損失”欄目,反映從年初到當期期末核實認定的屬于公益性項目的擔保損失。本欄目應當根據輔助賬“應付款項”科目有關明細科目本期貸方發生額分析填列。
6.本表“當期實際賠償金額”欄目,反映從年初到當期期末實際償付的賠償金額。本欄目應當根據輔助賬“應付款項”科目有關明細科目本期借方發生額分析填列。
7.本表“期末核實認定的擔保損失”欄目,反映已核實認定的屬于公益性項目的擔保損失期末余額。本欄目應當根據輔助賬“應付款項”科目有關明細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分析填列。
第四部分 附則
第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