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央公益性單位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中央公益性單位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關于中央公益性單位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中央公益性單位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10]122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
根據財政部印發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112號)規定,現就中央公益性單位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以下簡稱捐贈票據)使用管理等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精心組織,切實做好捐贈票據啟用準備工作
按照財綜[2010]112號文件規定,從2011年7月1日起,捐贈票據將正式啟用,現行《公益性單位接受捐贈統一收據》和《希望工程捐贈專用收據》同時停止使用。
為使中央公益性單位(含中央有關部門、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性組織)及時了解和掌握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政策,中央各部門、各單位要抓緊將財綜[2010]112號文件轉發至所屬相關單位,并組織所屬相關單位的財會人員認真學習,做好捐贈票據正式啟用的各項準備工作。
與此同時,中央各部門、各單位要做好《公益性單位接受捐贈統一收據》和《希望工程捐贈專用收據》的清理登記工作,對已經使用的《公益性單位接受捐贈統一收據》和《希望工程捐贈專用收據》進行登記造冊,填寫《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財政票據核銷申請表》(見附件1);對尚未使用的《公益性單位接受捐贈統一收據》和《希望工程捐贈專用收據》進行清點登記,填寫《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財政票據銷毀申請表》(見附件2),并在2011年 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到財政部財政票據監管中心(以下簡稱財政部票據中心)辦理上述相關票據的核銷或銷毀手續。
二、履行程序,嚴格按照規定領購捐贈票據
為確保中央公益性單位從2011年7月1日正式使用新版捐贈票據,做好相關準備工作,中央公益性單位可以從2011年3月1日起,到財政部票據中心領購捐贈票據。
中央公益性單位首次申領捐贈票據時,應當提供《財政票據領購證》和領購申請函,在領購申請函中需詳細列明領購捐贈票據的使用范圍和項目,屬于公益性社會團體的,還需提供社會團體章程,由財政部票據中心進行審核。對符合財綜[2010]112號文件規定的適用范圍的予以核準;不符合財綜[2010]112號文件規定的不予核準。中央公益性單位未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先申請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
中央公益性單位再次領購捐贈票據,需持《財政票據領購證》,并提交前次領購使用的捐贈票據存根及基本情況,包括票據的冊數、號段、金額及相關捐贈協議等,到財政部票據中心辦理核銷及領購手續。經財政部票據中心工作人員對領購單位前次領購捐贈票據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合格的,先進行票據核銷,再予以發放捐贈票據。檢查不合格的,暫停提供捐贈票據,待整改合格后再向其發放捐贈票據。
中央公益性單位領購捐贈票據實行定期限量制度,每次領購票據一般不得超過本單位6個月的使用數量。中央公益性單位辦理捐贈票據領購手續時,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的收費標準,支付票據工本費。
三、執行政策,加強捐贈票據使用管理
根據財綜[2010]112號文件規定,中央公益性單位按照自愿和無償原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財物時,可以向提供捐贈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捐贈票據。
集資、攤派、籌資、贊助等行為,以捐贈名義接受財物并與出資人利益相關的行為,以捐贈名義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收取除捐贈以外的政府非稅收入、醫療服務收入、會費收入、資金往來款項等應使用其他相應財政票據的行為,按照稅收制度規定應使用稅務發票的行為等,均不得使用捐贈票據。
中央公益性單位要按照財政部票據中心核準的項目和范圍,填開捐贈票據,不得編造、虛列捐贈項目,不得擅自擴大捐贈票據使用范圍,不得收取與公益性捐贈無關的款項,不得將捐贈票據與其他財政票據、稅務發票互相串用。對于不按規定使用捐贈票據的,付款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款項,財務部門不得入賬。
中央公益性單位要按照票據號碼依次填開捐贈票據,如實填寫捐贈單位、開票日期、捐贈項目、實物(外幣)種類、數量、金額等信息,加蓋接受單位財務章及開票人名章(或簽字),保持票面整潔。如填寫錯誤,應另行填開,不得涂改、挖補、撕毀票據。票據作廢應加蓋作廢戳記,并完整保存各聯次備查,不得自行銷毀。如發現票據丟失,應立即在媒體上申明作廢,并查明原因,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及時報送財政部票據中心備案。
四、妥善保管,確保捐贈票據管理安全
中央公益性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捐贈票據管理制度,設置專職或兼職的票據專管員,負責本單位捐贈票據等財政票據的領購、使用、保管和核銷等管理工作。
中央公益性單位應當設置捐贈票據使用管理臺賬,對領購的捐贈票據進行臺賬登記,實行規范化管理。其中:已實施電腦開票的單位,可以通過電腦自動建立捐贈票據管理臺賬,并定期及時做好數據備份。
中央公益性單位應當妥善保管捐贈票據,設置票據專柜或專庫,做好票據存放庫房(專柜)的防盜、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確保捐贈票據安全。
中央公益性單位對已使用過的捐贈票據存根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捐贈票據,要登記造冊,填寫《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財政票據銷毀申請表》,經財政部票據中心審查核準后,予以銷毀。實行中央垂直管理的公益性單位,可由其主管部門財務部門統一向財政部票據中心提出票據核銷申請,由財政部票據中心統一組織實施捐贈票據的核銷工作。
中央公益性單位要做好捐贈票據的使用、登記與保管工作,并按規定向財政部票據中心報送捐贈票據的領購、使用、結存情況。
五、落實責任,不斷強化捐贈票據監督檢查
中央公益性單位要加強本單位捐贈票據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本單位嚴格按照財綜[2010]112號文件以及本通知規定領購、使用和管理捐贈票據,及時發現和糾正違反規定領購、使用和管理捐贈票據的行為。
中央公益性單位要嚴格執行財綜[2010]112號文件規定,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使用過的捐贈票據存根、使用管理臺賬、捐贈協議、會計賬簿等相關資料。
對于違反財綜[2010]112號文件規定領購、使用、管理捐贈票據的,一經查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核發該單位的捐贈票據。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附件:1.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財政票據核銷申請表(略)
2.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財政票據銷毀申請表(略)
財政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