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衛生計生單位接受公益事業捐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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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關于印發衛生計生單位接受公益事業捐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衛生計生單位接受公益事業捐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衛財務發〔2015〕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人口計生委,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各直屬聯系單位、預算單位和業務主管社會組織:
為鼓勵公益事業捐贈,規范捐贈和受贈行為,保護捐贈人和受贈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衛生計生事業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衛生計生單位接受公益事業捐贈管理辦法(試行)》(可從國家衛生計生委網站下載),已經第63次委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5年8月26日
附件:衛生計生單位接受公益事業捐贈管理辦法(試行).doc
衛生計生單位接受公益事業捐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捐贈,規范捐贈和受贈行為,保護捐贈人和受贈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衛生計生事業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各類衛生計生事業單位、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業務主管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和其他公益性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衛生計生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捐贈是指國內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捐贈人)自愿無償向衛生計生單位(以下簡稱受贈單位)提供資金、物資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幫助。
第四條 衛生計生單位接受捐贈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自愿無償;
(三)符合公益目的;
(四)非營利性;
(五)法人單位統一接受和管理;
(六)勤儉節約,注重實效;
(七)信息公開,強化監管。
第五條 衛生計生單位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業捐贈:
(一)用于醫療機構患者醫療救治費用減免;
(二)用于公眾健康等公共衛生服務和健康教育;
(三)用于衛生計生人員培訓和培養;
(四)用于衛生計生領域學術活動;
(五)用于衛生計生領域科學研究;
(六)用于衛生計生機構公共設施設備建設;
(七)用于其他衛生計生公益性非營利活動。
第六條 衛生計生單位不得接受以下捐贈:
(一)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二)涉及商業營利性活動;
(三)涉嫌不正當競爭和商業賄賂;
(四)與本單位采購物品(服務)掛鉤;
(五)附有與捐贈事項相關的經濟利益、知識產權、科研成果、行業數據及信息等權利和主張;
(六)不符合國家有關質量、環保等標準和要求的物資;
(七)附帶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識形態傾向;
(八)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十)承擔政府監督執法任務機構,不得接受與監督執法工作有利害關系的捐贈。
第七條 衛生計生單位應當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管理作為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或內部民主議事會議研究決策事項。
第八條 衛生計生單位應當明確承擔捐贈組織協調管理的牽頭職能部門,負責管理日常事務(以下簡稱捐贈管理部門)。
第九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經社會團體書面授權可以代表社會團體接受捐贈收入,不得自行接受捐贈收入。
第十條 捐贈人向衛生計生單位捐贈,應當由單位捐贈管理部門統一受理。衛生計生單位其他內部職能部門或個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
第二章 捐贈預評估
第十一條 捐贈預評估是衛生計生單位收到捐贈人捐贈申請后,在接受捐贈前對捐贈項目開展的綜合評估。衛生計生單位應當建立接受捐贈預評估制度。
第十二條 預評估重點內容:
(一)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是否符合衛生計生單位職責、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領域;
(三)捐贈接受必要性;
(四)捐贈人背景、經營狀況及其與本單位關系;
(五)捐贈實施可行性;
(六)捐贈用途是否涉及商業營利性活動;
(七)捐贈是否涉嫌不正當競爭和商業賄賂;
(八)捐贈方是否要求與捐贈事項相關的經濟利益、知識產權、科研成果、行業數據及信息等權利和主張;
(九)捐贈物資質量、資質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與要求等;
(十)是否附帶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識形態傾向;
(十一)是否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十二)衛生計生單位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衛生計生單位捐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單位財務、資產、審計等部門,以及相關業務部門,建立評估工作機制,及時對捐贈申請提出評估意見。
必要時,可以引入第三方機構及有關監管部門參與評估。
第十四條 捐贈預評估意見應當經衛生計生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或履行內部民主議事程序。
第十五條 衛生計生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或內部民主議事會議確定意見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捐贈人。
不予接受的捐贈,衛生計生單位應當向捐贈人解釋和說明。
第三章 捐贈協議
第十六條 衛生計生單位接受捐贈應當與捐贈人協商一致,自愿平等簽訂書面捐贈協議。捐贈協議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與捐贈人簽訂,并加蓋受贈法人單位公章。
第十七條 書面捐贈協議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捐贈人、受贈人名稱(姓名)和住所;
(二)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和價值,以及來源合法性承諾;
(三)捐贈意愿,明確用途或不限定用途;限定捐贈用途的,應當附明細預算或方案;
(四)捐贈財產管理要求;
(五)捐贈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六)捐贈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八)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用于衛生計生人員培訓和培養、衛生計生領域學術活動和科學研究等方面的捐贈,捐贈人不得指定受贈單位具體受益人選。
第十九條 衛生計生單位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等特殊任務期間接受捐贈的,可以根據情況適當簡化書面捐贈協議。
第四章 捐贈接受
第二十條 捐贈財產應當由受贈法人單位統一接受。
公益性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經授權接受的捐贈收入應當繳入社會團體對應賬戶統一核算,不得截留。
第二十一條 受贈單位應當積極協助捐贈人按照法律法規和捐贈協議按期足額交付捐贈財產。
第二十二條 接受貨幣方式捐贈,原則上應當要求捐贈人采用銀行轉賬方式匯入受贈法人單位銀行賬戶。
接受非貨幣方式捐贈,鼓勵受贈單位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非貨幣捐贈財產價值進行評估、確認或公證。
第二十三條 受贈單位接受捐贈,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貨幣金額或非貨幣性捐贈財產價值,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并加蓋受贈法人單位印章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及時將捐贈票據送達捐贈人。
第二十四條 受贈單位接受的捐贈工程項目,捐贈人可以留名紀念或提出工程項目名稱等。
第二十五條 捐贈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入境、許可申請等手續的,受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 受贈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捐贈財產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受贈單位接受的捐贈財產應當全部納入單位財務部門集中統一管理,單獨核算。
必要時,可以申請設置捐贈資金專用銀行賬戶。
第二十八條 受贈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按照書面捐贈協議對捐贈財產進行逐項核對、入賬。
第二十九條 受贈單位接受的非貨幣性捐贈,財務部門應當會同資產管理部門、使用部門,按照捐贈協議驗收無誤后,入庫登賬,納入單位資產統一管理。達到固定資產核算起點的,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十條 受贈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對接受捐贈財產的規定,確認捐贈財產價值,區分限定用途資產和非限定用途資產,真實、完整、準確核算。
第三十一條 會計年度結束后,受贈單位應當將本年度接受捐贈財產情況在年度財務報告中專門說明。
受贈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部門決算報表要求,一并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受贈衛生計生業務主管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要求對外提供年度財務報告。
第六章 捐贈財產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條 受贈單位應當尊重捐贈人意愿,嚴格按照本單位宗旨和捐贈協議約定開展公益非營利性業務活動,不得用于營利性活動。
捐贈協議限定用途的捐贈財產,受贈單位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書面同意。
第三十三條 受贈單位應當根據捐贈協議和使用原則,按照優化配置、提高效率的原則,統籌協調,匯總編制年度捐贈財產使用方案和執行計劃,報單位領導集體或內部民主議事會議研究審定。
第三十四條 受贈單位捐贈財產使用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審定批準的捐贈財產使用方案和執行計劃。
受贈單位捐贈管理部門、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捐贈財產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條 貨幣捐贈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捐贈協議限定用途的,受贈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責、宗旨和捐贈協議約定內容,制訂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參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明確開支范圍、開支標準和支出審核審批程序和權限等。
(二)捐贈協議未限定用途的,受贈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使用范圍,結合本單位職責或宗旨開展公益活動,并嚴格執行單位統一的開支范圍、開支標準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受贈單位以政府名義接受未限定用途的貨幣資金,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加強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要求,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及時足額上繳同級國庫。
(四)受贈單位不得支付與公益活動無關的費用。
(五)受贈單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應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或內部民主議事會議決定。
(六)受贈事業單位不得用捐贈財產提取管理費,不得列支工作人員工資福利等;受贈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業務主管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除捐贈協議約定外,不得用捐贈財產提取管理費和列支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支出;受贈基金會相關支出應當符合《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
(七)受贈單位不得擅自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八)受贈單位應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降低活動成本。
第三十六條 非貨幣捐贈財產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捐贈協議限定用途的,受贈單位應當按照捐贈協議約定內容,制訂財產使用管理辦法,明確管理責任、使用范圍和使用流程。
(二)捐贈協議未限定用途的,受贈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使用范圍,結合本單位職責或宗旨開展公益活動,并嚴格執行本單位統一的資產管理規定,合理安排財產使用,提高使用效率。
(三)受贈單位不得用于開展非公益活動。
第三十七條 受贈單位接受的捐贈財產一般不得用于轉贈其他單位,不得隨意變賣處理。對確屬不易儲存、運輸或者超過實際需要的物資,在征得捐贈人同意后可以處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應當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八條 捐贈項目完成后形成的資金結余,捐贈協議明確結余資金用途的,按捐贈協議執行;捐贈協議未明確結余資金用途的,受贈單位應當主動與捐贈人協商一致,提出使用意見。
第三十九條 受贈單位應當建立接受捐贈檔案管理制度。對捐贈協議、方案、執行、審計和考評情況進行檔案管理。
第七章 信息公開
第四十條 受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受贈信息公開工作制度,通過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向社會公開受贈相關信息,提高受贈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第四十一條 受贈單位應當向社會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一)捐贈接受管理制度;
(二)捐贈接受工作流程;
(三)捐贈管理部門及聯系方式;
(四)受贈財產情況;
(五)受贈財產使用情況;
(六)受贈項目審計報告;
(七)受贈項目績效評估結果;
(八)依照法律法規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二條 受贈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公開受贈信息:
(一)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本單位受贈財產、財產使用和管理情況;
(二)受贈項目審計報告和績效評估結果完畢后30個工作日內;
(三)捐贈協議約定的受贈信息社會公開時間;
(四)國家有關法規對信息公開的要求。
第四十三條 受贈單位應當在單位門戶網站或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開受贈信息。
鼓勵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建立統一的衛生計生公益事業捐贈信息平臺。
第四十四條 對公眾和捐贈人查詢或質疑,受贈單位應當依法及時、如實答復。
第四十五條 受贈項目完成后,受贈單位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以及項目的實施結果,聽取捐贈人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六條 受贈單位應當對其公開信息和信息答復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衛生計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捐贈管理使用責任制度,明確管理職責、工作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八條 受贈單位接受捐贈管理和使用情況應當納入單位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九條 受贈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捐贈管理檢查和審計工作,并及時將檢查、審計結果予以公開。
對受贈金額大、涉及面廣的項目,應當實施項目專項檢查、審計和項目績效考評。
第五十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單位和業務主管社會組織捐贈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定期組織檢查和專項審計。
必要時,可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開展對受贈單位和受贈項目的專項檢查和審計,并適時向社會公開檢查和審計情況。
第五十一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衛生計生單位公益事業捐贈作出突出貢獻的捐贈人予以鼓勵和表揚。
第五十二條 衛生計生單位應當主動接受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依法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衛生計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經征求捐贈人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捐贈財產交由其他宗旨相同或相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管理,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單位及相關責任人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五十五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業務主管的其他社會組織接受公益事業捐贈,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管理暫行辦法》(衛規財發〔2007〕1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