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范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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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范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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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辦疾控發〔2011〕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計劃單列市衛生局:
為落實《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范區工作指導方案》(衛辦疾控發〔2010〕172號)提出的各項防控措施和有關要求,科學指導各地開展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范區的創建工作,我部組織制定了《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范區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范區管理辦法
為落實《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范區工作指導方案》(衛辦疾控發〔2010〕172號)的有關要求,加強慢性非傳染性疾。ㄒ韵潞喎Q慢性病)預防控制工作,確保慢性病綜合防控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和可持續發展,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一、示范區的申報和審批
(一)示范區的申報原則。示范區創建采取自愿申報和逐級申報原則,鼓勵各縣(市、區)積極開展示范區創建工作,符合條件的地區均可申報作為示范區。
(二)示范區的審批程序。示范區分國家級示范區和省級示范區兩個等級,衛生部和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分別負責國家級示范區和省級示范區的審批工作,具體程序為:
1.擬申報示范區的縣(市、區),以當地縣(市、區)政府的名義,將申報材料提交至所轄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由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集中統一上報至所屬。▍^、市)衛生行政部門初審。
2.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市)示范區創建、申報和考核評估工作,考核合格者命名為“省級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范縣(市、區)”,并推薦一定比例的省級示范區參評申報國家級示范區。申報材料由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上報至國家示范區工作辦公室,申報表可參照《國家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范區申報表》(附件1)。
3.衛生部組織對各省(區、市)推薦的示范區進行考核評估,考核合格者命名為“國家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范縣(市、區)”,并予以公布,有效期三年。
二、示范區的管理及考評
(一)衛生部對全國示范區工作進行統一領導和管理,定期組織檢查、督導和評估。
(二)各。▍^、市)衛生行政部門對省級示范區工作進行統一領導和管理,定期組織檢查、督導和評估。。▍^、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技術指導、質量控制和業務培訓。
(三)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及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職能和管理方式由各。▍^、市)自行制定。
(四)各示范區政府應當成立示范區慢性病綜合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多部門合作機制。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示范區慢性病防控工作的組織實施、協調管理、督導檢查和考核評估。
(五)國家級示范區實行動態管理,對已命名的示范區每三年進行一次考核,期間還將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強考核評估,考評具體參照《國家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范區考核評價方案(試行)》(附件2)?己瞬缓细裾撸瑢⑾奁诟倪M,逾期仍未達到要求的取消其國家級示范區稱號。各。▍^、市)衛生行政部門牽頭每年對示范區進行督導和考核,并將示范區進展情況和考核結果上報國家示范區工作辦公室。
附件:1.國家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范區申報表
2.國家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范區考核評價方案(試行)
附件:
http://www.cnstock.com/image/201103/24/2011032411374998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