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非法違法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跟蹤督辦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非法違法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跟蹤督辦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非法違法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跟蹤督辦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非法違法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跟蹤督辦暫行辦法的通知
安委辦〔2011〕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
為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嚴格非法違法較大事故責任追究,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等有關規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制定了《非法違法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跟蹤督辦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非法違法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跟蹤督辦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依法依規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導致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非法違法較大事故)的行為,嚴格事故責任追究,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1〕11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區、市)人民政府安委會對包括非法違法較大事故在內的各類較大事故查處實行掛牌督辦,省(區、市)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具體承擔掛牌督辦事項。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對本辦法規定的非法違法較大事故查處實行跟蹤督辦。
第三條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下列非法違法較大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省(區、市)人民政府安委會應當對其實行重點掛牌督辦,并在10日內將事故簡要情況及掛牌督辦情況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一)無證、證照不全或者未取得有關安全生產的其他許可,以及超出行政許可范圍從事生產經營建設導致的較大事故;
(二)依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應當關閉而未按照標準關閉繼續生產經營,或者關閉后又擅自生產經營建設導致的較大事故;
(三)證照過期、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或者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導致的較大事故;
(四)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或者抗拒安全執法導致的較大事故;
(五)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認為需要跟蹤督辦的其他非法違法較大事故。
第四條省(區、市)人民政府安委會對較大事故查處實行掛牌督辦,應當參照《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安委〔2010〕6號)有關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或者部門(機構)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并在省(區、市)主流媒體、省(區、市)人民政府網站或者省(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網站上公布掛牌督辦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有關人民政府或者部門(機構)接到掛牌督辦通知后,應當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組織、督促有關部門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和督辦通知的要求做好非法違法較大事故的查處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非法違法較大事故查處實行跟蹤督辦,應當向省(區、市)人民政府安委會下達跟蹤督辦通知書,并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網站上公布跟蹤督辦信息。
第七條跟蹤督辦通知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名稱、性質;
(二)跟蹤督辦事項;
(三)跟蹤督辦責任人;
(四)跟蹤督辦的解除方式。
前款第(二)項所稱的跟蹤督辦事項,依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事故情況確定。重點督辦對非法單位是否依法取締關閉、違法單位是否依法責令停產整頓、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依法落實、事故發生單位是否依法受到行政處罰、事故相關責任人是否依法依規受到追究等。
第八條在非法違法較大事故查處跟蹤督辦期間,省(區、市)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加強與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的溝通,及時匯報有關情況。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加強對跟蹤督辦事項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及時掌握非法違法較大事故查處的進展情況。必要時,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向有關省(區、市)派出工作組進行現場督辦,并對非法違法較大事故查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等問題責令予以糾正。
第九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非法違法較大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初稿后,有關人民政府安委會或者部門(機構)應當及時向省(區、市)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作出書面報告。
省(區、市)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對事故調查報告初稿進行審核,并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備案。事故調查報告初稿經審核同意和備案后,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部門(機構)依照規定作出批復決定。
第十條較大事故查處結案后,省(區、市)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將事故掛牌督辦情況和事故查處情況在省(區、市)主流媒體、省(區、市)人民政府網站或者省(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網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非法違法較大事故批復結案后,省(區、市)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在15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及其批復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第十二條非法違法較大事故批復和跟蹤督辦通知書中有關整改措施和責任追究等事項全部落實后,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解除跟蹤督辦,并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網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