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公告〔2011〕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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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公告〔2011〕第6號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公告〔2011〕第6號
為進一步完善市場價格發現機制,推動債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第1號公布)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新發關鍵期限國債做市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新發關鍵期限國債是指新近發行的記賬式附息國債中的關鍵期限國債,不包括記賬式附息國債中的非關鍵期限國債和記賬式貼現國債。
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以下簡稱做市商)應當對1年、3年、5年、7年和10年5個關鍵期限中至少4個關鍵期限的新發國債進行做市,并且在每個關鍵期限最近新發的4只國債中至少選擇1只進行做市。
三、新發關鍵期限國債做市券種單筆最小報價數量為面值1000萬元人民幣。
四、做市商確定新發關鍵期限國債券種之后,當日不能變更,并且應當對所選定的做市券種進行連續雙邊報價,雙邊報價累計時間不能少于4小時,并且在開盤后30分鐘內報價。
五、做市商應當根據本公告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管理規定》,積極開展做市業務,履行相關義務。
六、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將為做市商對新發關鍵期限國債做市提供相關支持措施。
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應當進一步完善交易系統,為做市商對新發關鍵期限國債做市提供便利。
八、中國人民銀行將進一步推動做市商評價指標體系的完善,并根據考評情況對做市商進行調整。
九、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財 政 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