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2011年海島管理工作要點》的通知
關于印發《2011年海島管理工作要點》的通知
國家海洋局
關于印發《2011年海島管理工作要點》的通知
關于印發《2011年海島管理工作要點》的通知
海島字〔2011〕4號
關于印發《2011年海島管理工作要點》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廳(局),局屬各單位:
現將《2011年海島管理工作要點》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2011年海島管理工作要點
2011年,全國海島管理工作的總體思路是: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統籌海島開發、建設、保護與管理,全面實施《海島保護法》,以海島規劃、保護和無居民海島使用管理制度建設為重點,積極推進海島整治修復及保護、地名普查、監視監測系統建設等工作,提高海島保護工作能力,創新海島管理工作機制。大力實踐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改善海島人居環境,促進海島地區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一、 開展政策研究,探索海島發展新模式
開展促進海島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研究,推進海島地區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建設。積極爭取國家對偏遠海島和領海基點所在海島的扶持力度,鼓勵海島居民以島為家、守島為國。研究建立海島生態建設實驗基地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示范基地。
二、加快制度建設,完善海島法律配套體系
健全和完善《海島保護法》配套制度,加快地方海島立法進程。沿海各省市根據實際情況,將海島制度建設納入地方人大和政府立法計劃。對原有的地方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及時修訂或者廢止不符合《海島保護法》及國家海島政策的規章和文件,逐步形成比較完善的海島開發、保護和管理制度體系。
三、完成規劃編制,統籌海島開發與保護
積極推進《全國海島保護規劃》審批,在繼續做好浙江、福建、廣東、廣西等省(區)海島保護規劃試點工作的同時,全面開展其他省市海島保護規劃的編制、報批和備案工作。沿海市縣研究編制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逐步建立和完善海島保護規劃體系,統籌全國海島的開發與保護。
四、推進地名普查,建立名稱管理制度
按照國務院部署和《全國海域海島地名普查實施方案》的要求,抓緊完成海島地名現場調查、海島名稱標準化處理工作,開展海島名稱標志設置。進一步加強海島名稱管理工作,開展海島命名、更名、名稱注銷和名稱登記工作。
五、實施整治修復,改善海島生態環境
編制海島整治修復和保護的規劃、計劃,做好項目庫建設和項目申報工作。出臺《關于加強海島整治修復保護工作的若干意見》,制定海島整治修復技術指南,指導和推進海島整治修復工作,規范海島整治修復和保護的內容和監管、驗收工作程序。加強對中央財政海域使用金支持的海島整治修復和保護項目完成情況的監督檢查。
六、規范使用秩序,引導海島合理利用
制定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審批、招拍掛及監管辦法,編制無居民海島使用測量、開發利用具體方案、項目論證報告和使用金評估等標準規范。發布第一批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名錄,啟動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審批、登記和確權發證工作,規范、引導和推動海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七、加強能力建設,提高海島管理水平
全面啟動海島監視監測系統建設,以航空遙感、衛星遙感、船舶巡航和登島調查為手段,建立全國統一的海島數據庫和監視監測業務體系,逐步實現全國海島的動態監管,并向社會公眾提供海島信息服務。
八、開展宣傳培訓,營造良好氛圍
以《海島保護法》實施一周年為契機,開展系列宣傳活動,引導全社會關心海島、熱愛海島、保護海島和合理科學開發建設海島的熱潮。開展海島業務培訓,提高各級海島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管理能力和技術水平。加強海島工作中的黨風廉政建設,廣泛聽取公眾意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