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中央單位財政票據工本費結算管理的通知
關于加強中央單位財政票據工本費結算管理的通知
財政部
關于加強中央單位財政票據工本費結算管理的通知
關于加強中央單位財政票據工本費結算管理的通知
財綜[2011]33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其他組織機構(以下簡稱中央單位)財政票據工本費征收管理,規范中央單位財政票據領購程序,促進中央單位財政票據工本費及時結算并繳入中央國庫,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的有關規定,中央單位應按財務隸屬關系,向財政部申請領購財政票據。其中,中央垂直管理部門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申請領購財政票據,應由中央主管部門集中匯總后,統一向財政部提出申請,由中央單位先支付票據工本費,再由財政部財政票據監管機構組織印制、發放。財政部財政票據監管機構將嚴格按照國家關于中央單位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改革的有關規定,將財政票據工本費收入及時繳入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中央單位應做好本單位(包括中央垂直管理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年度財政票據使用計劃的制定工作,根據年度財政票據使用計劃編制本單位財政票據工本費預算,統一納入本單位部門預算,并按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安排支出,確保當年所領購財政票據工本費的及時結算。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二○一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