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清理整合中央財政票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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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關于清理整合中央財政票據的通知
關于清理整合中央財政票據的通知
財綜〔2011〕46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其他組織機構(以下簡稱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管理,大力壓縮中央財政票據種類,統一規范中央財政票據式樣,促進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改革,決定全面清理整合中央財政票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合中央財政票據的基本原則和思路
(一)基本原則。按照“簡并票種、統一式樣”的原則,全面清理整合現有中央財政票據種類,壓縮中央財政票據,規范中央財政票據規格、式樣。
(二)基本思路。在全面清理整合現有中央財政票據種類的基礎上,確定“以通用票據為主,專用票據為輔;以機打票據為主,手工票據為輔”的管理思路,設置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替代和廢止行政事業性收費通用票據及部分專用票據,優化中央財政票據種類結構,擴大通用票據和機打票據的使用范圍,縮小專用票據和手工票據使用范圍,為規范中央財政票據管理和推行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創造良好條件。
二、清理整合中央財政票據的內容
將現行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票據、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票據、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其他財政票據六類票據,統一歸并為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和其他財政票據兩類。
(一)設置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替代和廢止相關財政票據。
設置《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和《中央非稅收入定額票據》(以下簡稱非稅收入通用票據)。非稅收入通用票據適用于中央單位在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時,向繳款單位或個人開具的收款憑證。其中,《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一式三聯,第一聯為收據聯,第二聯為記賬聯,第三聯為存根聯,各聯次以不同顏色加以區分,在收據聯上套印“財政票據監制章”,并按開具方式分為機打票據和手工票據(具體式樣見附件1、附件2);《中央非稅收入定額票據》一式兩聯,一聯為收據聯,一聯為存根聯,分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七種面額,各種面額票據以不同顏色加以區分,并在收據聯上套印“財政票據監制章”(具體式樣見附件3)。
用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替代和廢止現有相關財政票據。其中,用《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替代和廢止《中央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收據》、《中央高等學校專用收費收據》、《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專用收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邊防檢查收費專用收據-邊防》、《中華人民共和國邊防檢查收費專用收據-裝備》、《海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票據》、《中央外貿發展基金專用收據》等七種票據;用《中央非稅收入定額票據》(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替代和廢止《中央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定額收據》(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海關定額票據》(1元、5元、10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邊防行政事業性收費定額收據》(2元、5元、8元、10元)、《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定額收據》(4元、5元、6元、10元、30元)等十九種定額票據。
(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廢止歸并性質相同的財政票據。
1.廢止《中國船級社賬單/收據》(國際版),歸并使用《中國船級社賬單/收據》;廢止《產品檢驗收費賬單(代收據)》,歸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收據》。
2.廢止《邊檢罰款專用收據-邊防》、《邊檢罰款專用收據-裝備》兩種罰沒票據,按照罰款方式,分別使用《當場處罰罰款收據》、《代收罰款收據》。
3.廢止《中國紅十字會接受捐贈專用收據》、《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捐款收據》、《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捐贈收據》、《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捐款收據》四種專用捐贈票據,歸并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
(三)清理整合后的中央財政票據共分兩類三十五種。
1.政府非稅收入票據類,共二十七種。
(1)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
(2)中央非稅收入定額票據(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
(3)國家稅務局系統行政性收費專用收據。
(4)國家稅務局系統行政性收費(電子)轉賬專用收據。
(5)國家稅務局系統行政性收費專用繳款書。
(6)國家稅務局系統行政性收費收入退還書。
(7)海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
(8)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收據。
(9)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收據。
(10)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收費收據。
(11)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收費收據_PCT國際申請。
(12)人民法院訴訟收費專用收據-預收。
(13)人民法院訴訟收費專用收據-結算。
(14)人民法院訴訟收費專用收據-退費。
(15)人民法院案款收據。
(16)中國船級社賬單/收據。
(17)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
(18)礦產資源補償費自收匯繳專用收據。
(19)礦產資源補償費專用繳款書。
(20)故宮博物院專用收據。
(21)故宮博物院專用定額收據(20元、30元、40元、60元)。
(22)港口建設費專用收據。
(23)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專用票據。
(24)當場處罰罰款收據。
(25)代收罰款收據。
(26)治安管理當場處罰決定書(代收據)。
(27)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2.其他財政票據類,共八種。
(28)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
(29)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30)全國性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
(31)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
(32)行業協會自律性經濟處罰專用收據。
(3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出售公房使用)。
(34)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業主使用)。
(35)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專用收據。
今后,隨著政府非稅收入和中央財政票據管理工作的日益深化,對于上述保留的中央財政票據,將繼續創造條件,逐步予以歸并。
三、切實做好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啟用的準備工作
(一)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啟用時間。為充分消化中央單位已領購的財政票據,盡量避免浪費,同時做好有關準備工作,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從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啟用。中央單位可從2011年11月1日開始,到財政部財政票據監管中心(以下簡稱票據中心)領購非稅收入通用票據。
(二)做好歸并財政票據清理登記工作。中央單位應將上述廢止和歸并的中央財政票據,分為已使用票據和尚未使用票據進行登記造冊。對已使用的財政票據,用票單位應按號段排列票據存根,裝訂成冊并合計收費金額,填寫《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財政票據核銷申請表》,經票據中心檢查合格后,予以核銷;對尚未使用的財政票據,用票單位應按號段排列票據,填寫《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財政票據銷毀申請表》,交票據中心審核后,統一組織銷毀。上述清理登記工作應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三)做好財政票據管理軟件更新工作。已經采用電腦開票的中央單位,應提前做好財政票據管理軟件的升級、更新工作,確保非稅收入通用票據的正常使用。
四、嚴格按程序領購非稅收入通用票據
(一)首次領購。中央單位首次領購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應當提供《財政票據領購證》和領購申請函,申請函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申購理由、申購財政票據的名稱、數量、用途等,由票據中心進行審核。對符合國家規定的,予以核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不予核準。中央單位未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先申請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
(二)再次領購。中央單位再次領購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時,需持《財政票據領購證》,并提交前次領購使用的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存根及基本情況,包括票據的冊數、號段、金額等,到票據中心辦理核銷和領購手續。票據中心對已使用的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存根進行審核、檢查,檢查合格的,先予票據核銷,再發放新的票據;檢查不合格的,暫停發放新票據。
中央單位領購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實行定期限量制度,每次領購票據一般不得超過本單位6個月的使用數量。中央單位在辦理非稅收入通用票據領購手續時,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的收費標準,支付票據工本費。
五、加強非稅收入通用票據使用管理
中央單位應當根據國務院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文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填開非稅收入通用票據,不得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不得用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收取經營性收費,各種財政票據不得互相串用。
中央單位應按照票據號碼順次填開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完整填寫繳款單位、開票日期、項目名稱、數量、計量標準、金額、收款單位等信息,并加蓋收款單位印章及收款人名章(或簽字),保持票面整潔。如填寫錯誤,應另行填開,不得涂改、挖補、撕毀票據。票據作廢應加蓋作廢戳記,并完整保存各聯次備查,不得自行銷毀。如發現《財政票據領購證》或非稅收入通用票據丟失,應在全國性媒體上申明作廢,查明原因,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報票據中心備查。
六、確保財政票據管理安全
中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政票據管理制度,設有專人管理財政票據,負責本單位財政票據的領購、使用、保管和核銷等日常管理工作。中央單位應設置財政票據使用管理臺賬,對領購的財政票據進行臺賬登記,實行規范化管理。其中,已實施電腦開票的單位,可以通過信息系統自動建立財政票據管理臺賬,完整記錄財政票據庫存、領購、分發、使用、核銷、銷毀及票面金額等信息,并定期做好數據備份工作。
中央單位應當妥善保管財政票據,做好票據存放庫房(專柜)的防盜、防火、防潮、防蛀等工作,確保財政票據存放安全。已開具的財政票據存根,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財政票據,按照票據號段順序登記造冊,填寫《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財政票據銷毀申請表》,由票據中心審查核準后收回并予以銷毀。實行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可由其主管部門財務部門向票據中心提出票據銷毀申請,由票據中心統一組織實施財政票據的銷毀工作。
七、不斷強化財政票據監督檢查
中央單位要加強本單位內部財政票據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本單位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領購、使用和管理財政票據,及時發現和糾正違反規定使用財政票據行為。中央單位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檢查所需要的財政票據存根、使用管理臺賬、會計賬簿等相關資料。對于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一經查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核發該單位的財政票據。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附件:1.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機打票)式樣
2.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手工票)式樣
3.中央非稅收入定額票據式樣
財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