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1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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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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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 〔2011〕 15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發展改革委《關于2011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關于2011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
發展改革委
2011年是“十二五”開局之年,積極適應國內外形勢新變化,進一步加大改革攻堅力度,加快破除制約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對順利啟動實施“十二五”規劃、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現就2011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按照“十二五”規劃總體部署,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以更大決心和勇氣推進重點領域改革,著力解決深層次矛盾和化解潛在風險,促進“十二五”開好局、起好步。
(二)總體要求。要處理好應對當前挑戰和建立長效機制的關系,更好發揮改革創新對保持年度經濟平穩較快增長和長遠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促進作用;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政府宏觀調控水平;處理好發展社會事業和創新社會體制的關系,更加重視從制度上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處理好改革創新和依法行政的關系,有效運用法制手段規范改革程序、深化改革實踐、鞏固改革成果;處理好深化改革和保持穩定的關系,統籌各項改革措施出臺的時機、力度和節奏。
二、圍繞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深化改革
(三)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積極推進成品油價格市場化改革。加快輸配電價改革,推進競爭性電力市場建設和大用戶直接交易試點,完善水電、核電、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形成機制,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擇機實施居民用電階梯電價。建立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和市場供求關系的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進一步理順天然氣與可替代能源的比價關系。(發展改革委牽頭)
(四)改革和完善稅收制度。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擴大資源稅改革實施范圍。在部分生產性服務業領域推行增值稅改革試點。合理調整消費稅范圍和稅率結構,研究將部分大量消耗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的商品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完善房地產相關稅收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法制辦負責)
(五)推進電力體制改革。深入推進電網企業主輔、主多分離,穩步開展電力輸配分開試點,探索輸配分開的有效實現形式。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穩步推進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制定實施改革指導意見。(發展改革委、電監會、國資委、能源局、財政部、水利部等負責)
(六)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加強監管基礎能力建設和基層執法隊伍建設,加大行政執法和責任追究力度,完善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應機制和程序。深化流通體制改革,開展農產品現代流通綜合試點,穩步推進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試點。(食品安全辦、公安部、農業部、衛生部、質檢總局、工商總局、商務部、中央編辦等負責)
(七)推進場外交易市場建設,研究建立國際板市場,進一步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深入推進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擴大人民幣在跨境貿易和投資中的使用。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加快推出存款保險制度。(證監會、人民銀行、銀監會等負責)
(八)加快完善境外投資法律法規制度,深化以投資便利化為核心的管理體制改革,完善跨部門協調機制,健全支持“走出去”的相關政策和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境外投資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風險預警體系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等負責)
三、圍繞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化改革
(九)圍繞“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統籌推進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不斷取得新突破。進一步提高基本醫療保障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水平。在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面實施基本藥物制度,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加快推進公立醫院改革試點。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編辦負責)
(十)全面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積極推進國家教育體制改革試點,加快推進義務教育均等化。深化科技管理體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完善科研經費管理和評價獎勵制度,促進科技資源高效配置和開放共享。(教育部、科技部等負責)
(十一)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全面推進國有文藝院團體制改革和非時政類報刊轉企改制,深入推進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內部機制改革,創新公共文化服務運行機制。(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負責)
(十二)深化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提高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合理調整稅率結構,降低中低收入者稅負,加大對高收入的調節。以非公有制企業、中小企業密集的區域和行業為重點,穩步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擴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范圍,出臺職業年金試行辦法。(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負責)
(十三)推進公共服務體制改革。強化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責任,明確基本公共服務的范圍、標準及各級政府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建立評價指標體系。改革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方式,擴大政府購買服務范圍,推動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多樣化。積極推進非基本公共服務市場化改革。(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央編辦等負責)
四、圍繞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深化改革
(十四)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減少審批事項,規范審批程序,健全制約監督機制,促進行政審批規范有序、高效便民、公開透明。建立政府績效管理制度,加強行政問責制度建設,著力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監察部牽頭)
(十五)制定出臺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及相關配套文件,分類指導、分業推進、分級組織、分步實施。(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負責)
(十六)完善政府預算公開機制,進一步細化公開中央財政總預算和總決算,繼續推進中央部門預算和決算公開,加快因公出國(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公務接待等“三公”經費和行政經費支出情況公開,推進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公開和地方財政預算、決算公開,保障公民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研究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機關后勤服務社會化等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體制改革,提高機關后勤服務運行效率,降低成本。(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管局、中央編辦等負責)
(十七)在有條件的地方開展省直管縣(市)改革試點,擴大縣級政府經濟社會管理權限,進一步理順省、市、縣(市)政府間財政分配關系,積極探索省直接管理縣(市)的途徑和方式。(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負責)
五、圍繞完善農村發展體制機制深化改革
(十八)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的政策和實施辦法,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開展耕地保護補償試點,探索建立激勵性補償機制。以征地制度改革為核心,研究修訂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完善城鄉平等的要素交換關系,促進土地增值收益主要用于農業農村。(農業部、國土資源部、法制辦負責)
(十九)推進國有林場和國有林區改革,研究提出改革指導意見,選擇部分基礎好、有代表性的地區開展國有林場改革試點。全面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加快明晰產權、承包到戶。推進國有農場改革,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做好新形勢下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發展改革委、林業局、農業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二十)創新水利發展體制機制。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促進水資源優化配置。加快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體制改革,區分水利工程性質,分類推進改革,健全良性運行機制。健全基層水利服務體系。積極推進水價改革,合理制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水利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十一)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市綜合承載能力,把有穩定勞動關系并在城鎮居住一定年限的農民工及其家屬逐步轉為城鎮居民。切實保護農民承包地、宅基地等合法權益,充分尊重農民在進城和留鄉問題上的自主選擇權。(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國土資源部等負責)
六、積極推進綜合配套改革試點
(二十二)圍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突出主題、特色和重點,積極開展各類綜合配套改革試點。上海浦東新區、天津濱海新區、深圳經濟特區要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創新開發開放體制,力爭率先建成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認真總結成都市、重慶市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經驗,積極探索解決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新途徑。武漢城市圈和長株潭城市群要深入推進“兩型”社會建設改革試點,盡快形成經驗,為全國提供示范和借鑒。山西省和沈陽經濟區要分別圍繞資源型經濟轉型和新型工業化改革主題,針對重點難點問題,大膽探索創新。支持和指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改革試點。(發展改革委牽頭)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狠抓貫徹落實,確保2011年各項重點改革取得實質性突破。對“十二五”規劃提出的深化鐵路石油等行業改革、理順各級政府間財力事權關系、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推進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等中長期重大改革任務,要抓緊制定方案,盡快啟動實施。對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金融機構改革和農村新型金融機構發展、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等需要繼續深化的改革任務,要按照國務院的部署積極推進。牽頭負責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明確部門分工和工作任務,相關部門要根據職能積極配合。發展改革委要進一步完善統籌協調推進改革的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年度重點改革工作的協調指導、督促推進和檢查評估,及時將各項改革進展情況和重大問題報告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