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宗教事務局關于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宗教事務局關于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宗教事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宗教事務局關于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宗教事務局關于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偛浚鞣中、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宗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加強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財務資金管理,促進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健康發展,根據《宗教事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2號發布)、《宗教院校設立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6號發布)、《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7號發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規定,現就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梢园凑浙y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
(一)下列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可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包括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
1. 經地級市(州、盟)(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設立,并取得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頒發的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的宗教活動場所;
2.經國務院、國家宗教事務局、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的宗教院校。
(二)經地級市(州、盟)(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設立,正在籌備尚未取得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的宗教活動場所,可按照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開立臨時機構臨時存款賬戶。
二、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一)宗教活動場所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出具2005年4月21日以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頒發的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開立臨時機構臨時存款賬戶的,應出具地級市(州、盟)(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批準設立文件。
(二)宗教院校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1.2005年3月1日后批準設立的,應出具國家宗教事務局批準正式設立或籌備設立的文件;
2.2005年3月1日前批準設立的,應出具國家宗教事務局或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三、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填寫開戶申請書,預留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簽章,與其開戶銀行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按照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手續。
四、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在本通知下發前已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應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年內按照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和本通知要求,到開戶銀行辦理變更手續。
五、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可以由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以授權他人辦理。由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為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錄入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的存款人類別為“其他組織”,宗教活動場所開戶證明文件編號為“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的登記證編號(宗場證字() 號)”。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請各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將本通知逐級轉發至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聯系人: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 楊 青 010-66194067
國家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司 陸國棟 010-64095287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宗教事務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