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實驗室管理規范》的通知
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實驗室管理規范》的通知
農業部
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實驗室管理規范》的通知
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實驗室管理規范》的通知
農質發[2011]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畜牧獸醫、農墾、漁業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水產局),各部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實驗室及依托單位:
為規范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實驗室運行管理,依法科學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我部組織制定了《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實驗室管理規范》。現予以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附件: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實驗室
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推進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實驗室(簡稱“風險評估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風險評估實驗室和主產區風險評估實驗站組成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體系,是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風險評估實驗室按照農產品品種類別和區域分布進行規劃設定,分為專業性和區域性風險評估實驗室。
第四條 風險評估實驗室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農產品主產區設立風險評估實驗站,承擔風險評估定點動態跟蹤監測工作。
第五條 農業部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體系建設,支持風險評估實驗室能力建設、人才培育和學科發展,對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適當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職責任務
第六條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體系規劃和建設,組織編制風險評估實驗室發展規劃,負責風險評估實驗室考核認定工作。
第七條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機構受農業部委托,承擔風險評估實驗室的申報評審、考核評價和技術指導,牽頭實施風險評估和風險監測,指導風險評估實驗室建設和業務工作,承擔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工作。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機構根據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危害因子類別,可以在機構內部設立基準實驗室,承擔相應領域的風險評估、風險監測和能力比對實驗。
第八條 風險評估實驗室依托單位負責風險評估實驗室的具體建設和日常管理,提供風險評估實驗室正常運行的條件保障。
第九條 風險評估實驗室承擔授權范圍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風險監測和風險交流任務,開展科學研究和營養功能評價,提出風險評估實驗站建設方案,指導業務歸口風險評估實驗站的工作,承擔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工作。
第十條 風險評估實驗室的基本支出和人員經費由依托單位足額落實,所需風險評估工作經費由風險評估和風險監測任務下達部門(單位)通過年度預算落實。風險評估實驗室能力建設所需資金納入各級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能力建設范圍統籌規劃和落實。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十一條 專業性風險評估實驗室原則上從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簡稱“部屬三院”)所屬研究機構和農科類重點高等院校中擇優選建。區域性風險評估實驗室主要從建有專門農產品質量安全或者質量標準檢測研究機構的省級農科院中擇優選建。
第十二條 農產品主產區風險評估實驗站原則上從農產品主產區所在地區農科院(所)和省及省級以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中擇優選建。
第十三條 申報承建風險評估實驗室的依托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對獨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或者農產品質量標準檢測研究機構;
(二)有明確的研究目標,并有較強影響力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學科帶頭人,研究團隊力量強,學科結構合理;
(三)有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風險監測所必備的儀器設備和實驗環境條件;
(四)有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等相關技術研究的工作基礎。
第十四條 風險評估實驗室主任應當由具有一定行政職務、具備統籌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所需資源和條件的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擔任。根據需要,風險評估實驗室應當設立技術負責人,可以配備2-3位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十五條 風險評估實驗室應當組建技術委員會,負責風險評估實驗室重大問題的審議和決策。技術委員會應當由風險評估、標準、檢測、認證、科研、監管等領域的專業人員組成,總人數不得少于9人。其中,風險評估實驗室具體承建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應當由依托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第十六條 風險評估實驗室應當有與所承擔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在職在編專業技術人員隊伍。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得少于3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得少于6人。
第十七條 風險評估實驗室儀器設備應當滿足所承擔的風險評估和風險監測需要,并通過計量檢定或者校準。
第十八條 風險評估實驗室的實驗環境條件應當滿足所承擔的風險評估和風險監測的需要,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
第十九條 風險評估實驗室應當遵循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相關規定,保證風險評估和風險監測結果科學、準確、可靠,建立風險評估實驗室質量控制體系,編制并正確實施風險評估實驗室管理指南。
第四章 考核認定
第二十條 申報承建風險評估實驗室應當由符合條件的依托單位編制申報書,經依托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省級業務對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核推薦意見后,按規定要求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
第二十一條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機構受農業部委托,對風險評估實驗室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組織專家對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進行技術評審。根據需要,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機構受農業部委托,可以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資質條件和相關能力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二條 專家技術評審通過的,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下達評審合格通知,明確風險評估實驗室擬定名稱和需要補充完善的材料,由依托單位編制風險評估實驗室建設方案。建設方案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農業部審查批準納入農業部建設計劃的風險評估實驗室名稱,明確建設要求。
第二十三條 農業部對風險評估實驗室實行考核認定制度。納入農業部建設計劃的風險評估實驗室,應當自建設計劃下達之日起2年內通過農業部的考核認定。
第二十四條 風險評估實驗室建設依托單位對照基本條件經自查符合考核認定要求的,以書面形式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提出考核認定申請。
第二十五條 經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審查符合考核認定評審要求的,依托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機構組成專家組進行現場考核。現場考核實行專家組長負責制。
第二十六條 專家現場考核應當在2天內完成,并按照規定要求出具現場考核評審報告,經專家組成員和依托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后10個工作日內報送至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機構審查。
第二十七條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考核評審材料和考核評審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全套評審考核材料的審查確認。符合要求的,簽署審查確認意見,按照規定要求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審定;不符合要求的,發出書面通知書,由依托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和材料補充。
第二十八條 考核評審材料和考核評審報告經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機構審查確認合格的風險評估實驗室,由農業部對外公告,核定風險評估實驗室業務范圍,頒發風險評估實驗室考核認定資質證書,準許使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用標志,由依托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刻制風險評估實驗室工作用章,啟用風險評估實驗室相關文書。
第二十九條 經考核認定的風險評估實驗室在風險評估、風險監測業務范圍增加時,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申請增項考核認定。
第五章 運行管理
第三十條 風險評估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風險評估實驗室主任負責實驗室的日常運行管理和業務工作。風險評估實驗室主任和技術負責人任免前應當由依托單位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審查核準。
第三十一條 風險評估實驗室技術委員會組建方案,應當由依托單位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備案認可。技術委員會每年至少應當召開2次以上全體委員會議對風險評估實驗室相關問題進行綜合審議和研判。
第三十二條 風險評估實驗室應當按照規定制定工作計劃、工作程序和工作規范,定期對風險評估、風險監測工作質量進行考核評價。
第三十三條 風險評估實驗室應當加強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建立實驗室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儀器設備和信息數據共享。
第三十四條 風險評估實驗室應當定期對風險評估、風險監測工作進行總結和會商,每半年向所在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機構和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至少報告1次工作。重大發現、政策建議和突發性問題,應當及時報告。
第三十五條 風險評估實驗室承擔風險評估和風險監測任務時,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報任務下達部門(單位)備案認可。
第三十六條 風險評估實驗室人員執行風險評估和風險監測任務時,應當持工作證件和農業部印發的“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商請函”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 風險評估實驗室應當按照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開展風險評估、風險監測工作,確保風險評估、風險監測結果的可靠性和科學性。
第三十八條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機構應當及時匯總風險評估和風險監測結果,形成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按照規定要求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
第三十九條 重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報告需經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審議,按規定要求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
第四十條 風險評估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保守風險評估和風險監測工作秘密。
第四十一條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機構應當定期對風險評估實驗室承擔的風險評估和風險監測工作質量進行跟蹤評價。
第四十二條 風險評估實驗室工作質量經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機構確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按照規定程序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審定,暫停安排承擔風險評估和風險監測任務。
第四十三條 被暫停承擔風險評估和風險監測任務的風險評估實驗室,整改結果經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機構確認符合規定要求的,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審定后可恢復承擔風險評估和風險監測任務。
第四十四條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根據工作需要,定期對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風險評估實驗室、風險評估實驗站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組織開展技術法規培訓、學術研討和風險交流。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實驗站管理規范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另行組織制定。本規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