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部財務管理信息系統會計核算子系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部財務管理信息系統會計核算子系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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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辦財〔2012〕13號
為加強農業部財務管理信息系統管理,進一步推進會計核算子系統使用和管理的規范化和制度化,我們制訂了《農業部財務管理信息系統會計核算子系統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農業部財務管理信息系統會計核算子系統管理暫行辦法
附件:
農業部財務管理信息系統會計核算子系統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農業部財務管理信息系統會計核算子系統安全、有效運行,規范會計核算,加強財務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部財務管理信息系統包括會計核算、會計報表和國庫集中支付等子系統,本辦法僅對會計核算子系統(以下簡稱核算系統)管理作出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農業部本級和部屬事業單位(以下統稱部屬單位)。
第四條 核算系統在農業部政務外網中運行。農業部信息中心受農業部財務司委托,負責保障核算系統安全運行。
第五條 農業部財務司的主要職責:
(一)提出核算系統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制定核算系統管理辦法及相關制度。
(三)指定農業部核算系統管理員,指導、監督相關工作。
(四)設置賬套規則及預警指標。
(五)負責對部屬單位核算系統管理員的管理權限進行授權。
(六)通過核算系統監督檢查部屬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督促糾正發現的問題。
(七)組織部屬單位相關人員參加核算系統業務技術培訓。
(八)承擔核算系統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條 農業部信息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設置專人管理和維護核算系統服務器、數據庫、網絡運行環境,保障核算系統安全、穩定、持續、高效運行。
(二)負責定期異址備份核算系統數據,確保數據安全。
(三)負責定期核查網絡系統安全隱患,對違反信息安全規定的單位提出整改意見。
第七條 部屬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設置部屬單位核算系統管理員和操作員。核算系統管理員由財務處長或會計主管兼任。操作員由熟悉業務、具備一定計算機應用基礎的財會人員擔任。
(二)負責保證本單位所有會計核算業務納入核算系統核算并及時登記賬簿,不在核算系統外另設賬簿。
(三)確保本單位用于會計核算的計算機為會計核算專機,不進行非財務業務,不連接其他網絡。
(四)負責及時傳達、落實農業部關于核算系統的工作任務。安排專人負責接收、轉發通過財務管理信息網發布的工作部署和通知公告。
第八條 農業部核算系統管理員的職責:
(一)負責網絡站點設置,與技術支持人員聯系有關維護、升級和服務等事項。
(二)負責建立賬套、參數和設置統一管理的會計科目的技術操作。
(三)負責解答和協調解決系統運行中出現的問題。
(四)監督核算系統預警指標動態,定期搜索預警信息,發現異常及時向部屬單位核實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五)按檔案管理要求將當年核算系統數據備份并歸檔。
第九條 部屬單位核算系統管理員的職責:
(一)負責管理本單位基礎信息和賬套參數的設置,設定本單位操作員崗位權限。
(二)按照核算系統的設置組織會計核算,監督本單位操作員規范操作。
(三)負責在統一管理的會計科目下增設明細科目和輔助核算。
(四)及時報告核算系統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并協助有關部門排除故障。
第十條 部屬單位核算系統操作員的職責:
(一)負責上機填制記賬憑證,保證原始憑證項目齊全、審批手續完備。
(二)發現核算系統故障和其他問題及時向本單位系統管理員報告。
第十一條 核算系統使用人員應嚴格執行保密規定,設置專用密碼并定期更換。
第十二條 核算系統使用人員發生變動時,應辦理交接手續,保證接替人員掌握系統信息及軟件操作。
第十三條 部屬單位自行開發的信息系統需與核算系統對接時,由部屬單位提交書面申請,報農業部財務司審批。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財務司責令其限期糾正,拒不糾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