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11]1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稅務機關對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不斷改進納稅服務工作,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對現行的《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服務監督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稅務機關應向每一戶新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納稅人發放《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安裝使用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有關的政策規定和享有的權利,充分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原《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使用通知書》和《安裝使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有關事項告知書》同時廢止。
二、各地稅務機關應做好國家規定的專用設備銷售價格、技術維護價格的收費標準、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通用設備基本配置標準等相關事項的公示工作,以便接受納稅人監督。
三、各省稅務機關應設立并公布投訴電話,受理納稅人投訴服務單位及人員強行銷售、捆綁銷售通用設備、軟件或其他商品以及服務問題,對強行銷售通用設備等行為要嚴格監管。
四、為消除服務違規行為的易發環節,取消服務單位組織的驗機和考試,各地稅務機關應監督服務單位認真落實。
五、各級稅務機關應高度重視服務單位監督管理工作,嚴格落實監督管理辦法,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于工作失職瀆職、服務單位違規行為頻發的地區,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附件:1.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安裝使用通知書.doc
2.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通用設備基本配置標準.doc
3.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安裝單.doc
4.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技術服務單位服務質量調查表.doc
5.受理投訴登記表.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11866943.html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以下簡稱開票系統)的正常運行,加強對從事開票系統專用設備(以下簡稱專用設備)銷售并為開票系統使用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提供相關技術支持與服務的企業或企業性單位(以下簡稱服務單位)的監督,進一步優化對使用單位的技術服務,維護使用單位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2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依據本辦法對服務單位的專用設備銷售、使用單位操作人員培訓以及開票系統安裝、調試和維護等服務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由各級稅務機關增值稅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 監督內容及要求
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監管全國范圍內專用設備的質量和供應,并對服務單位的服務情況、投訴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調有關部門核定或調整專用設備、技術維護價格。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專用設備生產和全國范圍內的供應,負責全國服務體系的建立和管理,負責制定全國統一的服務規范和監管辦法。
第五條 省稅務機關負責監管本地區專用設備的供應,對服務單位的服務情況、投訴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級服務單位負責本地區專用設備的供應,負責本地區基層服務單位的建立和管理,并與基層服務單位共同為本地區使用單位提供相關技術支持和服務。
第六條 地市以下各級稅務機關對服務單位專用設備銷售情況進行監督。
(一)服務單位應根據稅務機關下達的《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安裝使用通知書》(附件1),按照國家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價格標準及時向使用單位發售專用設備,并單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發售專用設備。
(二)服務單位不得借稅務機關名義、專用設備兼容性、服務便利等任何借口向使用單位強行銷售計算機、打印機等通用設備、軟件或其他商品;不得以保障防偽稅控系統開票數據的安全為名銷售開票保鏢、安全衛士、安全魔盤等開票數據備份軟件。使用單位自愿向服務單位購買通用設備、軟件或其他商品的,應進行書面確認。
(三)服務單位應保障專用設備的及時供應。
第七條 地市以下各級稅務機關對服務單位開票系統培訓情況進行監督。
(一)服務單位應建立固定的培訓場所,配備必要的培訓用計算機、打印機、專用設備等培訓設施和專業的培訓教師,按照統一的培訓內容開展培訓工作。
(二)服務單位應在培訓教室的顯著位置懸掛《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安裝使用通知書》、《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產品價格的通知》、《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通用設備基本配置標準》(附件2)、《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防偽稅控系統技術維護價格的通知》等展板。
(三)服務單位應免費向初始使用單位開票人員提供開票系統操作培訓。
第八條 地市以下稅務機關對服務單位開票系統日常服務情況進行監督。
(一)使用單位向服務單位提出安裝要求后,服務單位應按照與當地稅務機關商定的安裝調試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使用單位開票系統的安裝、調試,并填寫《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安裝單》(附件3)。
(二)服務單位應配備足夠數量的技術服務人員,設立統一的技術服務熱線電話,及時向使用單位提供技術維護服務,保障使用單位正常開票。對于通過電話或網絡等方式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在24小時內做出響應,現場排除故障不得超過1個工作日。
第九條 地市以下稅務機關對服務單位技術維護服務收費情況進行監督。
(一)服務單位應按照國家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收取技術維護費,并單獨開具發票。
(二)服務單位向使用單位收取技術維護費時,應與使用單位簽訂全國統一的技術維護合同,合同中應明確具體的服務標準、服務時限和違約責任等事項,使用單位拒絕簽訂的除外。
第三章 監督方法
第十條 不定期抽查。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監管需要對各級服務單位服務情況進行抽查;省稅務機關根據監管需要對本省服務單位服務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 問卷調查。地市以下稅務機關每年抽取部分使用單位進行服務質量調查,了解服務單位專用設備銷售、培訓、收費及服務情況,根據使用單位的反映對服務單位的工作質量進行評價。調查可以采取電話調查、網絡調查和實地調查等方式。調查時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技術服務單位服務質量調查表》(附件3,以下簡稱《服務質量調查表》)記錄調查結果。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新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的使用單位進行專項服務質量調查。調查時應發放《服務質量調查表》記錄調查結果。
主管稅務機關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本轄區上年末使用單位總數的2%。
地市稅務機關應于次年1月31日前將調查情況匯總上報省稅務機關。省稅務機關應于次年2月15日前將調查情況匯總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第十二條 投訴處理。各級稅務機關應建立投訴受理、處理、反饋制度。對使用單位的投訴應做好記錄,登記《受理投訴登記表》(附件4)。
受理投訴來源包括網絡、信函、電話以及現場等形式。
稅務機關受理投訴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聯系投訴人了解有關情況,并組織核實或委托下級稅務機關進行核實。
對于無法核實或經核實投訴情況不實的,屬于無效投訴,稅務機關不再進一步處理。對于經核實投訴情況屬實、服務單位違反有關規定的,屬于有效投訴,稅務機關應責成服務單位限期改正。
服務單位應在接到稅務機關的處理投訴通知后2個工作日內解決使用單位投訴的問題,并將處理情況反饋給稅務機關受理部門。對于投訴問題得到解決的,由稅務機關受理部門進行電話回訪,聽取使用單位的意見;對于投訴問題無法得到解決的,由稅務機關受理部門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報告,由上一級稅務機關責成同級服務單位負責解決。
稅務機關應將投訴處理的過程和結果記入《受理投訴登記表》。
第十三條 聯系制度。省及地市稅務機關每年至少與同級服務單位召開一次聯系會議。服務單位將本單位服務相關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向同級稅務機關進行通報。稅務機關向服務單位通報前階段調查情況及使用單位投訴的情況,并根據實際需要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對不定期抽查、問卷調查、受理投訴以及日常管理中使用單位反映的情況進行匯總統計,作為對服務單位監督考核的依據。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五條 服務單位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市稅務機關應責令其立即整改,并要求主要負責人到地市稅務機關說明情況。
(一)未按規定的時限向稅務機關下達《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安裝使用通知書》的使用單位發售專用設備;
(二)未按規定為使用單位培訓操作人員、安裝和維護開票系統,影響開票系統正常使用的;
(三)未按規定處理投訴的;
(四)一年內各級稅務機關接到的有效投訴超過2起(含2起,下同)的;
(五)稅務機關對服務單位的調查結果不滿意率超過5%(含5%,下同)的。
不滿意率=不滿意使用單位戶數/調查的使用單位總戶數×100%。
“不滿意使用單位戶數”是指在《服務質量調查表》中第六條“您對服務單位的綜合評價是:”中選擇“不滿意”或“很不滿意”的使用單位總戶數。
第十六條 服務單位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市稅務機關應責令其在30日內整改,并向省稅務機關報告,由省稅務機關責成省級服務單位進行通報批評。
(一)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未立即整改的;
(二)未向稅務機關下達《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安裝使用通知書》的使用單位發售專用設備;
(三)一年內各級稅務機關接到的有效投訴超過5起的;
(四)對接到的投訴沒有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稅務機關對服務單位的調查結果不滿意率超過10%的;
(六)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服務單位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市稅務機關應向省稅務機關報告,由省級服務單位或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對服務單位及負責人進行嚴肅處理,直至終止其服務資格。對于終止服務資格的,省級服務單位應及時向省稅務機關報告,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應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報告。
(一)發生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
(二)向使用單位強行銷售計算機、打印機等通用設備及軟件或其他商品的;
(三)以稅務機關的名義進行有償設備更換、軟件升級及推銷其他商品的;
(四)一年內各級稅務機關接到的有效投訴超過10起的;
(五)向未持有《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安裝使用通知書》的納稅人發售專用設備的;
(六)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據本辦法進行監督管理的;
(七)由于違反法律和法規行為,造成無法正常為使用單位提供相關技術支持與服務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