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建立律師宣誓制度的決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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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關于印發《關于建立律師宣誓制度的決定》的通知
關于印發《關于建立律師宣誓制度的決定》的通知
司法通〔2012〕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關于建立律師宣誓制度的決定》已經司法部2011年12月1日第25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關于建立律師宣誓制度的決定
為了引導廣大律師牢固樹立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自覺踐行“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的核心價值觀,切實提高律師隊伍思想政治素質、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不斷增強律師的職業使命感、榮譽感和社會責任感,培育和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執業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決定在全國建立律師宣誓制度,現就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經司法行政機關許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請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應當參加律師宣誓。
二、律師宣誓,應當在律師獲得執業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進行。
三、律師宣誓儀式,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律師協會組織進行。
四、宣誓儀式要求:
(一)宣誓會場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二)宣誓儀式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主持,領誓人由律師協會會長或者副會長擔任;
(三)宣誓儀式設監誓人,由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各派一名工作人員擔任;
(四)宣誓人宣誓時,應著律師職業裝(或律師袍),免冠,佩戴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徽,成立正姿勢,面向國旗,右手握拳上舉過肩,隨領誓人宣誓;
(五)宣讀誓詞應當發音清晰、準確,語音鏗鏘有力。
五、宣誓程序:
(一)宣誓人面向國旗列隊站立,唱國歌;
(二)領誓人逐句領讀誓詞,宣誓人跟讀,領誓人領讀完誓詞、讀畢“宣誓人”后,宣誓人自報姓名;
(三)宣誓人在誓詞上簽署姓名、宣誓日期。
經宣誓律師簽署姓名的誓詞一式兩份,一份由宣誓律師收執,一份存入該律師執業檔案。
六、律師宣誓誓詞為:我志愿成為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律師,我保證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執業為民,勤勉敬業,誠信廉潔,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努力奮斗!
七、律師應當自覺踐行宣誓誓詞,將誓詞作為指引律師執業活動的行為準則,依法、誠信、盡責執業,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
八、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的宣誓,參照本決定執行。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依據本決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