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規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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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規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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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發〔2012〕24號
各保監局,保監會機關各部門,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學會,中國精算師協會,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償付能力監管,完善監管制度體系,我會研究制定了《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規劃》,現予公布。請各單位結合實際,積極深入地參與我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的建設工作,共同促進我國保險業科學發展。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規劃
償付能力監管是現代保險監管的核心。2003年,中國保監會實質啟動了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工作,到2007年底,基本搭建起具有中國特色的第一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2008年之后,中國保監會結合國際金融危機和我國保險市場發展情況,不斷完善、豐富償付能力監管制度,提高了制度的科學性和有效性。第一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推動保險公司樹立了資本管理理念,提高了經營管理水平,在防范風險、促進我國保險業科學發展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國際金融保險監管改革不斷深化和我國保險市場快速發展的背景下,為了進一步加強償付能力監管,更加有效地提高行業防范風險的能力,中國保監會決定啟動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工作,并制定如下建設規劃:
一、指導思想
我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抓服務、嚴監管、防風險、促發展”,以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以我國國情為基礎,借鑒國際經驗,堅持風險導向,完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增強保險業防范化解風險的能力,促進我國保險業科學發展。
二、組織領導
中國保監會成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制度體系的建設工作。項俊波主席任組長,陳文輝副主席任副組長,中國保監會發展改革部、財務會計部、財產保險監管部、人身保險監管部、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國際部、法規部、統計信息部、稽查局為成員部門,辦公室設在財務會計部。
三、總體目標
(一)用三至五年時間,形成一套既與國際接軌、又與我國保險業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
(二)推動保險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制度,提高行業風險管理和資本管理水平;
(三)提升我國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的國際影響力,提高我國保險業的國際地位。
四、整體框架
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采用三支柱的整體框架:
第一支柱:資本充足要求。主要是定量監管要求,包括:資產負債評估標準、實際資本標準、最低資本標準、資本充足率標準和監管措施等。
第二支柱:風險管理要求。主要是與償付能力相關的定性監管要求,包括: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要求,監管部門對公司資本計量和風險管理的監督檢查等。
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主要是與償付能力相關的透明度監管要求,包括:對監管部門的報告要求和對社會公眾的信息公開披露要求。
五、基本原則
(一)以我國國情為基礎。償付能力監管制度不能直接照搬國外做法,必須適應我國保險業發展的階段特征和客觀需要,促進我國保險業科學發展。
(二)與國際保險監管規則接軌。跟蹤研究國際金融改革的趨勢,在符合國情的基礎上,充分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制定我國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實現與國際規則接軌。
(三)以風險為導向。進一步細化風險分類,準確計量各類風險,將償付能力與風險狀況緊密聯系起來,提高償付能力制度對風險的敏感程度,充分反映保險公司的風險狀況。
六、實施步驟
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的建設工作分為五步:
(一)全面總結過去償付能力監管工作
2012年,對2003年以來償付能力監管工作進行全面回顧和反思,總結經驗教訓,提高下一步制度建設的科學性和針對性。
1.定量總結。一是用行業數據測算檢驗現行標準,衡量現行標準是否客觀地反映了風險,資本要求是否合理,哪些標準不符合實際,哪些標準需要調整;二是以行業數據為基礎,比較分析我國現行標準、歐盟償付能力I、II和美國風險資本制度;三是比較分析保險業與其他金融行業(銀行業、證券業)的資本要求。通過定量分析,為最低資本標準和實際資本標準調整提供依據。
2.定性總結。對償付能力制度的實施效果、存在的問題等進行總結。
(二)開展專項研究
在全面總結過去工作的同時,從2012年開始,用2至3年的時間,同步開展各項基礎性研究工作,包括:
1.細化整體框架,明確基本方法。研究明確三支柱的具體制度內容。在三支柱框架下,明確制度建設的基本方法,包括:風險分類、風險計量模型的設計思路和選擇、資產負債評估方法等。
2.研究制定最低資本標準。根據整體框架和基本方法的研究結果,考慮風險相關性,制定產險、壽險的各類風險最低資本標準,向行業征求意見,并進行必要、充分的定量測試。
3.研究制定實際資本標準。配合最低資本標準研究制定工作的開展,起草新的實際資本標準。
4.研究保險集團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借鑒IAIS國際保險集團監管共同框架,分析我國目前保險集團償付能力監管存在的問題,完善集團償付能力監管標準。
5.研究逆周期監管問題。從資本要求角度,研究提出逆周期監管要求,減輕順周期效應。
6.研究完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相關制度。梳理完善與償付能力相關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等制度要求,研究建立風險管理與資本計量的關聯機制。
(三)提出整體制度方案
根據上述專項研究的工作成果,到2014年底之前,形成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征求意見稿。
(四)征求意見和行業測試
用1至2年的時間,將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征求意見稿在行業范圍內進行多次全面測試和征求意見,檢驗標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并根據測試結果和各方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同時,通過征求意見和全面測試,推動保險公司做好新制度實施的準備工作,提前部署和安排數據體系改造工作。
(五)發布實施新制度
發布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同時,給予一定的過渡期,使監管部門和公司做好實施準備工作,包括監管部門調整償付能力監管信息系統,公司調整內部管理流程和信息系統等。
七、工作機制
(一)調動全行業力量
1.建立項目組工作機制。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的各項研究制定工作委托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委員會委員、保險機構、中介機構或高校承擔,由受托人、業內專家、中國保監會相關部門組成項目組,通過項目組的工作機制,集中行業力量,形成行業和監管部門制度制定的互動機制。
2.充分發揮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委員的作用。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委員會負責對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的總體規劃、整體框架、技術標準和實施方案等提供咨詢和論證,對各項目組的研究成果進行審核,提高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二)提高工作透明度
1.及時公開信息。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建設的總體規劃、整體框架、工作計劃、研究成果、測試結果等及時對外公開,吸引行業共同關注和積極參與。
2.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主動向行業、有關部委、消費者、媒體等通報情況,讓社會各界及時了解和支持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建設。
(三)加強國際交流
1.借鑒國際經驗。各項目組根據工作需要,赴歐盟、美國、瑞士、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和地區考察償付能力監管模式,學習先進經驗。通過論壇、座談會等方式邀請國際專家來華交流,研究討論有關償付能力監管問題。
2.擴大國際影響。通過多種渠道向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介紹我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的情況,擴大我國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的國際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