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13號:次級債和股東增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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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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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發〔2011〕66號
各保險公司:
為進一步完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我會研究制定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13號:次級債和股東增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
第13號:次級債和股東增資
問:2011年10月,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1〕2號)。該辦法發布之后,保險公司應當如何在償付能力報告中認可募集的次級債?
答:《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發布之后,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以下標準認可募集的次級債:
(一)不帶可贖回條款的次級債,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6號:認可負債》的規定進行認可。
(二)帶可贖回條款的次級債,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1.如果贖回日之前與贖回日之后次級債的票面利率的差額小于或等于200BP,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6號:認可負債》的規定進行認可。
2.如果贖回日之前與贖回日之后次級債的票面利率的差額大于200BP。在贖回日之前,應當將贖回日視為到期日,并據此確定次級債的剩余年限,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6號:認可負債》的規定進行認可。如果保險公司在約定的贖回日沒有行使贖回權或僅贖回部分次級債,在贖回日之后,應當以合同約定的到期日確定次級債的剩余年限,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6號:認可負債》的規定進行認可。
(三)保險公司募集的次級債計入實際資本的金額不得超過期末凈資產的50%,超過部分應當確認為認可負債;如果公司期末凈資產小于零,保險公司應當將募集的次級債全部確認為認可負債。
(四)在《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發布之后募集的帶可贖回條款的次級債,應按上述第(二)項的規定確定認可價值。在《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發布之前募集的帶可贖回條款的次級債,仍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4號:帶可贖回條款的次級債》的規定確定認可價值。
在《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發布前已募集次級債的保險公司,若募集的次級債計入實際資本的金額已經超過凈資產的50%,超過部分仍可計入實際資本,但是在次級債計入實際資本的金額低于凈資產的50%之前,不得發行新的次級債。其他情形下,應當從即日起執行上述第(三)項規定。
問:保險公司編制償付能力報告,股東增資應當何時計入實際資本?
答:保險公司只有在獲得中國保監會批準增資之后,才能在償付能力報告中將股東增資計入實際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