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的通知
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的通知
農業部
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的通知
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的通知
農醫發[201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畜牧獸醫(農牧、農業)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畜牧獸醫局:
近期,新聞媒體曝光多起病死動物非法流入市場的事件,暴露出一些地方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工作存在薄弱環節,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為進一步強化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降低動物疫病發生風險,保障動物及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工作的重要性。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攜帶病原體,如未經無害化處理或任意處置,不僅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還可能引起重大動物疫情,危害畜牧業生產安全,甚至引發嚴重的公共衛生事件。目前我國一些地方畜禽養殖集約化程度還不高,加之個別養殖戶、販運人甚至屠宰加工場(點)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存在隨意丟棄病死動物甚至販運、加工病死動物的情況,直接危害畜牧業健康發展和公共衛生安全。近期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2012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把嚴懲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及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等違法犯罪行為列為其中的重要內容。《農業部2012年獸醫工作要點》也對此做了專門部署和要求。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務必高度重視,充分認識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危害和無害化處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艱巨性,采取有力措施,進一步做好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
二、依法落實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監管責任。根據《動物防疫法》、《畜牧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等有關規定,從事動物養殖、屠宰加工、運輸儲藏等的單位和個人是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有關場所應配備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建立無害化處理制度,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承擔監管責任,對違法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實施責任追究。對于飼養、運輸、屠宰、加工、儲藏等環節發現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動物,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業部關于印發<病死及死因不明動物處置辦法(試行)>的通知》(農醫發[2005]25號)及《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 16548-2006)等規定和要求,做好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報告、診斷及深埋、焚燒、化制等無害化處理工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嚴格檢疫和監督執法,發現有屠宰、經營、運輸病死動物或生產、經營、加工、儲藏、運輸病死動物產品的,要按《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立案調查處理。
三、扎實做好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近年來,國家相繼出臺了養殖、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補助政策,對規模養殖場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定點屠宰廠(場)病害生豬損失及無害化處理分別給予80元和880元的補助,有力推動了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工作。各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嚴格產地和屠宰檢疫把關,對檢疫不合格的生豬及生豬產品,必須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我部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切實做到“四不準一處理”,堅決杜絕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流入市場,上到餐桌。各地要加強日常監管,完善監管記錄,不折不扣地將國家相關補助政策落實到實處。要及時總結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取得的成效和不足,創新動物衛生監管機制,推動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順利開展。
四、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私宰病死豬行為。今年以來,公安部在全國集中組織開展打擊銷售“病死豬”犯罪活動,商務、財政、農業等九部門啟動了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強化部門間溝通協作,及時通報相關信息,形成監管合力,提高打擊力度。要加強動物衛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對涉嫌非法收購、販賣、屠宰“病死豬”及加工制售肉制品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案件,要及時移送并配合公安機關予以嚴厲打擊,對查處的病死豬及生豬產品要及時監督進行無害化處理。要加強與商務部門溝通,在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過程中,嚴格查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查看無害化處理和檢疫設施設備,檢查無害化處理制度落實情況,對檢查不合格的屠宰廠(場)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督促做好病害生豬無害化處理工作,切實提高肉品質量安全水平。
五、協調爭取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配套政策和措施。目前,一些地方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能力與規模養殖發展水平還不相適應,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欠缺,有的規模養殖場缺少必要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養殖環節病死畜禽及散養戶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經費嚴重不足,各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加強無害化處理工作調研,積極協調,爭取發改、財政等部門進一步加大對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在落實扶持生豬生產等政策和項目過程中,要進一步加大對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的投入力度。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集中建立區域性無害化處理場,提高對散養戶及監管發現的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集中處理能力。要爭取逐步將病死畜禽損失和無害化處理費用全面納入財政補助范圍,為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工作提供切實保障。
六、進一步加大畜禽健康養殖和動物產品安全消費宣傳力度。各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及時將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向當地政府匯報,爭取重視和支持。要進一步加大對從事畜禽養殖、運輸、屠宰、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宣傳培訓力度,普及健康養殖和防疫常識,提高科學防疫、安全用藥的能力和主動防控意識,改善防疫條件,完善防疫制度,從源頭降低動物發病率和死亡率。要主動接受媒體監督,通過報刊網絡、廣播電視等多種渠道向群眾宣傳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的重要作用,普及畜禽產品安全消費常識,提高消費者對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的識別能力和自我防護意識,營造共同做好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切實保護畜牧業健康發展和公共衛生安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
農醫發〔2012〕12號.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204/t20120410_259964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