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港區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港區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港區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港區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復函
安監總廳管三〔2012〕67號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明確港區內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不含倉儲經營)安全許可和監管職責的請示》(浙安監管危化〔2012〕4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關于港區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范圍的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和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明確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廳水字〔2012〕4號,以下簡稱《通知》),對于港口總體規劃中沒有明確的港區范圍,其儲存設施及倉儲作業的安全監管主體和范圍由設區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當地規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由具有管轄權的當地人民政府決定。
二、關于港區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以下簡稱《條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從事危險化學品銷售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履行相應的安全監管職責。
三、關于港區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管
根據《條例》和《通知》規定,在港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及配套的新建、改建、擴建儲存建設項目,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和安全監管。
請你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通知》的規定,協同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切實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做好港區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