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做好文物拍賣標的審核工作的意見
關于進一步做好文物拍賣標的審核工作的意見
國家文物局
關于進一步做好文物拍賣標的審核工作的意見
關于進一步做好文物拍賣標的審核工作的意見
文物博函〔2012〕14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
為切實加強對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管理,促進文物拍賣市場健康發展,針對當前文物拍賣中存在的知假拍假、虛假宣傳、超范圍經營等突出問題,現就進一步做好文物拍賣標的(以下簡稱標的)審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標的審核管理工作的認識
標的審核工作既是文物拍賣管理工作的關鍵環節,又是法律賦予文物行政部門的一項執法職能。加強標的審核工作,對落實文物保護責任,規范文物流通秩序,滿足人民群眾收藏鑒賞需要,促進文化產業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拍賣標的審核工作,進一步提高認識,健全工作機制,充實管理隊伍,落實審核責任,切實把標的審核管理工作抓實抓好。
二、加強文物拍賣經營資質查驗工作
文物拍賣經營資質的合法、有效是開展標的審核工作的前提。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標的審核申報時,應依據拍賣經營資質年審情況,及時開展對文物拍賣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拍賣經營資質的查驗。各級文物行政部門積極配合工商、公安部門,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文物拍賣經營等違法活動的企業進行查處。
三、根據有關規定,下列標的不得上拍
(一)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義進行宣傳的;
(二)被盜竊、盜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確屬于歷史上被非法掠奪的中國流失文物;
(三)依照法律應當移交文物行政部門的文物,包括國家各級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中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
(四)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五)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附屬構件;
(六)國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貴文物;
(七)涉嫌損害國家利益或有可能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四、強化拍賣專業人員征集鑒定責任
標的報審材料中,須有本企業文物拍賣專業人員(含已考取《文物拍賣企業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標的征集鑒定意見。對出具虛假征集鑒定意見、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取消其專業人員資格。
五、健全標的審核制度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作為文物拍賣標的的審核主體,應完善審核工作制度,建立標的審核專家庫并報國家文物局備案。每類標的須經兩名以上專家審核并意見一致的,方可報審。報送國家文物局的備案材料中,須包括審核意見及審核專家名單。
六、嚴格標的報審管理
企業須整場報審文物拍賣會標的,包括含有文物的拍賣會標的,不得少報、假報或以藝術品名義報審含有文物的拍賣會標的。企業應配合文物行政部門開展實物審核(或復核)工作。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受理企業標的審核申請后,須于2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報國家文物局備案。國家文物局網站將即時公告備案收文確認信息。如有不同意見,國家文物局將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反饋。國家文物局同意備案材料后,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方可辦理批復文件。
七、規范拍賣圖錄管理
企業須在所有拍賣圖錄顯著位置刊登相關批復文件。拍賣圖錄文字嚴禁使用“罕見”、“僅存”、“國寶”等誘導性詞語。不得擅自更改標的定名。
八、建立企業誠信檔案
企業違反上述規定,國家文物局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整改、暫停直至撤銷其文物拍賣經營資質的處罰,并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國家文物局結合行業管理,將企業誠信檔案作為企業年審和增加文物經營范圍的考評依據。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家文物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