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等十四部門關于促進中醫藥服務貿易發展的若干意見
商務部等十四部門關于促進中醫藥服務貿易發展的若干意見
商務部 外交部 教育部等
商務部等十四部門關于促進中醫藥服務貿易發展的若干意見
商務部等十四部門關于促進中醫藥服務貿易發展的若干意見
商服貿發〔2012〕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外交、教育、科技、財政、文化、衛生、海關、稅務、質檢、林業、知識產權、中醫藥、外匯主管部門: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醫藥事業發展,2009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提出要充分發揮中醫藥作用,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2009年4月,《國務院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22號)明確了新時期發展中醫藥事業的主要任務和政策措施,強調要完善相關政策,積極拓展中醫藥服務貿易。為加快中醫藥服務貿易發展,發揮中醫藥在推動我國服務貿易中的獨特作用,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發展中醫藥服務貿易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國際市場需求為導向,以健全中醫藥服務產業體系為保障,以建立并完善中醫藥服務促進體系為支撐,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創新體制機制,鼓勵社會參與,實施企業化運作,構建適合中醫藥特點的國際營銷體系,積極、穩妥、有序地發展中醫藥服務貿易,不斷提高中醫藥服務的國際影響力,為日益增長的國際醫療保健需求提供服務,有效發揮服務出口對我國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拉動作用,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基本原則。
1加強政府指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政府制訂總體發展規劃,加強對中醫藥服務貿易的組織、引導、規范。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企業自主和政府支持相結合,鼓勵社會參與,促進有序競爭機制的形成。充分協調和發揮政府、企業、科研機構、中介組織和行業協會等各方面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擴大中醫藥服務出口創造良好環境。
2發揮特色優勢,實施品牌戰略。中醫藥服務貿易要以品牌樹形象,扶持發展一批新興品牌。同時,挖掘中醫藥服務的特色和優勢,繼續發揮傳統老字號的品牌效應,并不斷賦予新的內涵。
3有效整合資源,規范有序推進。整合國內中醫藥行業醫、教、研、產等各種資源,對中醫藥服務貿易企業加強分類指導和宏觀調控,促進形成中醫藥事業與中醫藥服務貿易良性互動的格局。加快中醫藥行業相關標準建設,推進中醫藥服務體系國際化,促進國際標準的建立。加強宣傳,樹立資源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理念。整合市場資源,針對不同國家或地區需求,整體推進與重點突破相結合,努力擴大我國中醫藥服務出口。
(三)總體目標。用五年左右的時間,建立完善的中醫藥服務貿易管理體制,基本建立起以國際市場需求為導向的中醫藥服務貿易促進體系和國際營銷體系。制訂促進中醫藥服務貿易的政策法規,完善技術性貿易措施,建立中醫藥服務標準,并力爭取得國際共識。積極開展中醫藥服務貿易人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業務培訓,培養壯大中醫藥服務貿易人才隊伍。建設境內外中醫藥服務貿易示范機構,加強中醫藥服務貿易的宣傳和推廣。通過重點扶持、分類指導,打造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知名品牌,培育一批中醫藥服務貿易骨干企業,扶持大型中醫藥服務貿易企業,為組建集團打好基礎。統籌規劃國際市場布局,大力推動中醫藥服務貿易企業“走出去”,不斷提高中醫藥服務出口的質量、檔次和附加值,促進中醫藥服務出口的全面增長。
二、發展中醫藥服務貿易的重點任務
(四)實施中醫藥服務貿易多元化戰略。構建梯次推進的中醫藥國際市場格局,鞏固傳統的亞洲市場,進一步開拓歐美市場,積極拓展中東、拉美市場,穩步擴大非洲市場。根據不同市場特點,逐步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市場推進模式:在傳統市場,可多渠道全面推進,構建涵蓋科研、培訓、醫療、康復和養生的中醫藥服務產業鏈;在新興市場,可根據基礎條件分步實施,逐步打開局面、擴大影響。
(五)建設一批中醫藥服務貿易示范機構。統籌國際市場開拓行動,予以政策支持,鼓勵有條件的中醫藥服務機構或企業集團,根據區域規劃布局,在一些條件較好的國家或地區,以合資合作方式建設一批境外中醫藥服務貿易示范機構,力爭到2015年建成10家,涵蓋東南亞、歐洲、北美、中東等主要市場,并結合駐外中國文化中心開展會展、培訓、醫療、科研、養生保健、技術推廣、藥品器械營銷、文化及瀕危物種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理念傳播等活動,推廣中醫藥文化。支持建設一批國內中醫藥服務貿易示范機構,完善服務功能,吸引更多的境外消費者。
(六)支持建設中醫藥物流配送中心和經濟聯盟。加快建立以國際市場需求為基礎的中藥供應保障體系,規范中藥生產流通,發展中藥現代物流和連鎖經營,促進中藥生產、流通企業的整合,支持在中醫藥基礎條件較好的國家或地區建立若干物流配送中心,重點保障該地區的中醫藥服務貿易機構,做好中藥、中藥保健品、中醫醫療和保健器材以及中醫藥圖書音像制品等配送,逐步樹立品牌。支持境內外企業建立戰略協作關系,組建中醫藥經濟聯盟,加強管理與協調,形成內外信息互聯、質量保證有效、品牌標識統一的物流服務體系。
(七)加強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建設。加強中醫藥標準化和中西醫結合標準化建設,健全中醫藥服務標準體系,強化中醫藥科研成果向標準轉化,重點圍繞中醫藥基礎通用標準、中醫藥臨床診療、中藥資源等領域,加快標準制修訂。逐步建立中醫藥服務認證體系,制訂統一的服務認證標準和認證規則,由具備資質的認證機構和人員開展統一的中醫藥服務認證。開展多渠道、多層次、全方位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爭取與部分重點國家或地區在中醫藥服務認證和相關中醫藥檢測等方面達成互認協議。加強中藥產品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的建設,盡快完善中藥相關原材料種植、產品質量和標準,促進中藥產品出口。加強對境外中醫服務及中藥產品相關技術壁壘的交涉,確保中醫藥服務貿易的順利發展。
(八)加快培養中醫藥服務貿易專業人才。根據國際市場需求,加快培養外向型中醫藥服務人才,提高中醫藥服務人才的外語水平,培養壯大中醫藥人才隊伍。鼓勵涉醫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加強中醫藥專業外語教育教學,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有針對性地加強中醫藥服務貿易經營管理人才的培養。支持國內中醫醫療機構或科研院所,結合中醫藥特種行業職業技能工作開展形式多樣的醫療、養生、保健等中醫藥對外教學與培訓,加快形成我國中醫藥國際服務從業人員職業技能鑒定體系。
(九)發揮科技創新在推進中醫藥服務貿易中的作用。要加強中醫藥服務貿易的科技扶持,將中醫藥科技創新列入國家科技發展的重點領域,組織開展中醫藥防治疑難疾病的聯合攻關,在中醫和中西醫結合研究、高技術研究等方面力求新的突破。加強技術創新和新產品開發,在中藥出口方面,逐步扭轉以資源或原料為主的產品出口方式。進一步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加大中醫藥科研投入,整合優勢中醫藥科研資源,以多種形式促進醫、教、研、產合作,鼓勵科研教育機構參與中醫藥服務貿易,采取多種方式加快中醫藥科技成果轉化,提高整體科技含量,進而提高中醫藥服務貿易的質量和附加值。相關部門加強協作,促進科技信息資源的共享與利用,使中醫藥科技開發創新水平的提升與服務貿易的做大做強形成相互促進、相互支持的良性格局。
(十)建設中醫藥服務貿易信息平臺。加強中醫藥服務貿易公共信息平臺建設,依托行業商協會等中介組織,建設中醫藥服務網站等中英文的信息服務平臺,逐步實現政府機構、中介組織和咨詢公司涉及中醫藥領域的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充分發揮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的優勢,收集、整理、完善國外中醫藥服務和傳統醫療業的市場需求、市場準入、政策法規、人員交流等方面信息,為企業提供技術、人才、市場、投資及政策等咨詢服務,同時向國外宣傳、推廣中醫藥知識和成果。
(十一)建立和完善中醫藥服務貿易統計體系。針對中醫藥服務貿易特點,研究制訂適用的統計方式和統計體系,細化統計口徑,確定統計標準。加強對統計數據的系統分析,建立部門間數據信息交流制度,為管理和決策提供數據支持。定期發布中醫藥服務貿易統計分析數據,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三、促進中醫藥服務貿易發展的政策措施
(十二)鼓勵中醫藥服務貿易企業“走出去”。鼓勵中醫藥服務貿易企業以新設、參股控股、并購、租賃等方式到海外開辦中醫藥服務機構,建立和完善境外營銷網絡,符合條件的企業,享受國家“走出去”相關政策。制訂中醫藥服務貿易出口骨干企業認定標準,逐漸培養一批國際市場開拓能力強的中醫藥服務企業或企業集團。
(十三)以對外援助方式促進中醫藥服務貿易出口。根據受援國需求,視情加大在受援國注冊的中國品牌的中醫藥產品和服務的援助力度,開展中醫藥援外培訓,在援外醫療隊內增派中醫醫師。探索利用援外資金支持在具備條件的發展中國家合作開展中醫藥教育、合作辦醫院,提高國外對中醫藥的認知度。
(十四)完善促進中醫藥服務貿易發展的財稅優惠政策。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加大對中醫藥服務貿易的資金投入,并根據發展情況逐年增加。充分利用中央財政有關扶持政策,對于企業參加境外展覽會、國際認證、國際市場宣傳推介、開拓新興市場、境外投資等方面,在符合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等辦法規定的條件下,予以資金支持。對中醫藥骨干企業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并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按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中藥材的種植、牧畜、家禽的飼養等項目所得,可按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
(十五)為中醫藥服務貿易提供有效金融支持。鼓勵國家政策性銀行為中醫藥服務出口項目提供信貸支持,并針對中醫藥服務企業特點給予扶持。鼓勵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為企業提供出口收匯保障、商賬追收服務。幫助重點企業以抵押、質押和定金等多種擔保方式獲得出口信貸。便利中醫藥服務貿易企業辦理外匯收支。
(十六)繼續鼓勵外商投資中醫藥領域。逐步放寬中醫藥領域對外商投資的限制。結合國民經濟產業結構優化調整,適時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十七)規范中醫藥服務及相關產品出口管理程序。商務、銀行、保險、海關、質檢、外匯、稅務等部門加強合作,完善對中醫藥服務及相關產品出口的優惠措施,進一步加大綜合支持力度,為企業發展提供便利。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公約的規定,進一步完善并逐步推行野生動植物經營專用標識制度,為含野生動植物成份藥品的貿易流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十八)為中醫藥服務人員出入境提供便利。對于從事中醫藥服務貿易的人員因公出國,有關部門根據人員隸屬關系按規定審批,簡化程序,提高效率,依法為參與中醫藥服務貿易領域重大國際交流合作活動的中醫藥專業人員提供進出境通關便利。
四、營造良好的中醫藥服務貿易發展環境
(十九)加強對中醫藥服務貿易發展的組織與管理。充分發揮國務院中醫藥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和行業管理部門的作用,加強部門間的溝通,協調解決中醫藥服務貿易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中醫藥局作為行業主管部門配合商務部做好中醫藥服務貿易的規劃和管理工作。地方政府要切實加強對中醫藥服務貿易的領導,及時研究解決中醫藥服務貿易中的問題。
(二十)通過政府多雙邊談判創造良好外部環境。結合不同市場特點,與條件較好的重點國家或地區在多、雙邊聯(混)委會機制下成立中醫藥服務貿易工作組,推動我國中醫藥服務進入當地市場。將擴大中醫藥服務貿易列入我國多雙邊自貿區談判議題,利用多雙邊合作機制擴大國外對中醫藥服務貿易的準入范圍及降低其準入門檻,爭取國外對中醫藥服務貿易開放市場。推動認可中醫醫師、中藥的合法地位及將中醫中藥納入當地醫療保障體系,擴大在境外提供中醫藥服務的范圍。優先推動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項下中醫藥服務貿易合作。充分發揮港澳開展國際服務貿易成熟的商業、物流、金融、保險、會展、旅游等方面的優勢,拓寬中醫藥對外服務渠道,推動不同體制的銜接,積極開展與特區政府、商會、中醫藥機構的合作,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及成果共享,共同開發中醫藥服務貿易國際市場。
(二十一)發揮中介機構和行業協會作用,營造規范、自律的市場環境。按照市場經濟要求,加快培育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的中介組織和行業協會;支持中介組織和行業協會整合行業資源,加強對外宣傳,提升行業整體形象;深入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訂,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圍繞規范市場秩序,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訂并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十二)加強中國傳統醫藥領域的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深入研究境外相關領域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結合我國傳統醫藥產業發展實際,積極參與相關領域的國際談判,加強對我國傳統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護,不斷創新保護措施和手段。積極探索國際合作中的惠益分享機制,建立健全傳統醫藥生物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提高創新層次,促進核心專利的創造,支持在境外申請和運用專利,做好專利國際申請的資助。積極支持服務商標注冊,努力創建具有中醫藥特色的醫療、教育、科研、養生等中醫藥服務貿易品牌,加強商標注冊監測工作,制訂統一的行業標志和等級標志,通過各種方式向國際推出,形成具有完整體系、體現國家權威性的中醫藥服務貿易品牌標識,以確保中醫藥海外品牌戰略順利實施。
(二十三)促進中醫藥文化的國際宣傳和普及。挖掘中醫藥的文化內涵,開發中醫藥文化資源,推進中醫藥及相關領域音像、出版、演出等行業的發展,支持翻譯出版中醫古籍。相關媒體要開展中醫藥文化的公益性宣傳。支持在境外組織中醫藥文化等宣傳、培訓活動,在海外中國文化中心及孔子學院傳播中醫藥知識。支持相關廣告、會展業的發展,扶持有一定規模的中醫藥國際展覽,逐步形成國際知名展會。積極支持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傳統醫藥類項目在國外傳播中醫藥文化。要將中醫藥服務貿易與中醫藥文化傳播相結合,形成良性互動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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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