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稀土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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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稀土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稀土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2]3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善稀土行業管理,促進稀土產業結構調整、淘汰落后和產業升級,我部商環境保護部、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研究制定了《稀土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地區稀土行業準入公告申請,并會同省級相關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對申請公告企業提供的材料對照《稀土行業準入條件》進行核實,將核實意見和企業填報資料(一式六份)報送我部。
二、我部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復核、重點抽查和公示后,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發布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
三、負責此項工作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協調,嚴格把關,認真組織好本地區稀土企業準入管理工作,對于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我部報告。
電 話:010-68205584 010-68205577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萬壽路27號
郵 編:100846
附件:1.稀土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doc
2.稀土企業準入公告申請書.xl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27/14767703.html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2年7月26日
稀土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稀土行業準入管理,發揮先進企業的示范和引導作用,推進稀土產業結構調整,依據《稀土行業準入條件》(以下簡稱《準入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除外)所有的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金屬冶煉企業。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稀土行業主管部門對稀土企業實行有進有出的動態準入管理,各級行業協會協助做好公告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核實
第四條 申請準入公告的稀土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發展規劃的要求;
(三)符合《準入條件》有關規定的要求;
(四)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金屬冶煉建設項目立項申請、土地使用權取得、環境影響評價、節能審查、排污許可、竣工環保驗收、安全生產“三同時”、職業衛生“三同時”等手續符合建設項目管理程序要求,產污強度等環保指標達到清潔生產相關標準和規定的要求;稀土礦山開發項目必須具有依法辦理的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爆破物品和危化品使用許可證等。
(五)稀土企業不得繼續使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中規定應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裝備及生產落后產品。
(六)稀土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有關標準、規定,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手續。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稀土企業可向本地區省級稀土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準入公告申請,填報《稀土企業準入公告申請書》及相關情況(見附件)。準入公告申請書應對本企業符合《準入條件》中規定的企業布局、生產規模、工藝裝備、能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等方面要求做出詳細說明,并提供企業營業執照、環境保護部門對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批復文件、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意見、排污許可證、環境污染物監測報告、項目核準文件、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評價備案表等文件的復印件。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稀土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地區企業的準入公告申請,會同省級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依照《準入條件》要求,組織對本地區申請準入公告的稀土企業相關情況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計劃單列企業提出自審意見,并將相關材料直接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復核與公告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稀土企業準入公告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的復核。自收到各地報送的申請材料3個月內,組織有關方面完成對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的復核及現場核實,并在征得環境保護部等有關部門同意后,確定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示,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申請準入公告的稀土企業應如實填報各項申請材料。進入公告名單的稀土企業(以下簡稱公告企業)要嚴格按照《準入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稀土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準入條件》的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及時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條 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正在申請準入公告或已公告的稀土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或《準入條件》有關要求的,可向稀土行業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十一條 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各省級稀土行業主管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資格:
(一)不能保持《準入條件》的;
(二)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和環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
因前款規定被撤銷公告資格的稀土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準入公告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26日起施行。
附件:稀土企業準入公告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