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勞動人事部關于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公子能否外出經商等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勞動人事部關于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公子能否外出經商等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勞人部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勞動人事部關于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公子能否外出經商等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勞動人事部關于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公子能否外出經商等問題的通知
1986年11月8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勞人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勞動人事廳(局):
近年來,不少地方對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在監督改造或考察期間,能否外出經商,能否搞承包或從事其他個體勞動,能否擔任國營企事業或鄉鎮企業的領導職務等問題,屢有請示。對此,現特作如下通知:
一、對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公安機關和有關單位要依法對其實行經常性的監督改造或考察。被管制、假釋的犯罪分子,不能外出經商;被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按現行規定,屬于允許經商范圍之內的,如外出經商,需事先經公安機關允許。
二、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期間,若原所在單位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安排工作的,在不影響對其實行監督考察的情況下,經工商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常住戶口所在地自謀生計;家在農村的,亦可就地從事或承包一些農副業生產。
三、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期間,不能擔任國營或集體企事業單位的領導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