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依法加強對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監督考察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依法加強對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監督考察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依法加強對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監督考察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依法加強對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監督考察工作的通知
1989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
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對于在監外執行刑事判決、裁定的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含保外就醫)的犯罪分子(以下統稱監外罪犯),依照法律規定,加強監督考察工作,是綜合治理社會治安,預防、減少監外罪犯重新犯罪的重要措施。近年來,這項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存在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突出表現在交接脫節、法律文書不全、監督考察措施不力、管理失控等方面,致使一些監外罪犯逍遙法外,甚至繼續危害社會。為此,特重申和補充規定如下:
(一)擔負對監外罪犯執行刑事判決、裁定的機關,是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以及相當于這一級的公安機關。
(二)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外罪犯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得到依法執行和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有關機關糾正。
(三)審判或批準機關交付執行的監外罪犯的法律文書、手續,必須合法、完備。
1.人民法院對構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判處管制、單獨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后,應將生效的判決(裁定)書副本和執行通知書,一并及時送達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2.人民法院對在押的服刑罪犯裁定假釋后,應將裁定書副本四份送達提請假釋的勞動改造機關或公安機關;然后由押犯所在的勞動改造機關或公安機關看守所,在辦理釋放手續的同時,將原判法律文書(或抄件、復印件)、執行通知書(或抄件、復印件)、假釋裁定書副本和犯人出監(所)鑒定表,一并及時送交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3.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刑事被告人,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同時,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在執行通知書上注明“暫予監外執行”,連同生效的判決(裁定)書副本、結案登記表,一并及時送達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消失后,判處無期徒刑和判處有期徒刑余刑一年以上的,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付勞動改造機關收監執行;判處有期徒刑余刑不足一年的,交公安機關看守所執行。
4.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局或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在押的服刑罪犯,批準暫予監外執行后,應將審批表副本三份送達報請暫予監外執行的勞動改造機關或公安機關看守所;然后由押犯單位在辦理出監(所)手續的同時,將原判法律文書(或抄件、復印件)、執行通知書(或抄件、復印件)、審批表副本和犯人出監(所)鑒定表,一并及時送交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5.勞動改造機關或公安機關看守所對刑滿釋放后仍需執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在辦理釋放手續的同時,應將原判法律文書(或抄件、復印件)和犯人出監(所)鑒定表,一并及時送交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發現法律文書、手續不全或罪犯不符合在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等問題,應向審判或批準機關提出糾正意見,審判或批準機關應予復議。
(四)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應把監外罪犯列為重點人口依法進行管理,防止漏管和失控。
在工作中,縣級公安機關可以指定監外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駐鄉人民警察或者交罪犯所在單位、基層組織,作為具體負責監督考察的執行單位。
要依靠群眾對監外罪犯逐個建立監督考察小組,切實落實監督考察措施,并嚴格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公安部印發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987年)、《重點人口管理工作規定》(1985年)、《關于管制、拘役、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監視居住的具體執行辦法》(1979年)的有關規定,對監外罪犯進行經常性的監督考察。
(五)監外罪犯在被監督考察期間,并未消除罪犯身份。在此期間,應限制其活動范圍并界定其所在地域,明確宣布:
1.被管制、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不允許離開所在地域外出經商:被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的罪犯,如外出經商,需事先經縣級公安機關允許。
被管制、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未經執行機關或執行單位批準,不得組織、發動和參加公民組織的集會、游行、示威活動。
2.監外罪犯確因醫病、探親等特殊情況需要離開所在地域或本縣、市以外地方的,必須經過縣級公安機關批準;離開居住地到本縣、市內其他地方的,由具體負責監督考察的執行單位批準。
經過批準外出的監外罪犯,其被許可外出的期間,應計入執行期,但超過許可的時間不計入執行期;對于未經批準而擅自離開所在地域的監外罪犯,其外出期間,不得計入執行期?鄢膱绦衅,由縣級公安機關在其法律文書上注明,并加蓋公章,通知本人。
(六)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對于監外罪犯被扣除刑期,或出現遷居、死亡、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包括表現不好應予收監執行)的變動情況,應書面(格式附后)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原審判或批準機關。
(七)為了加強對監外罪犯的依法監督考察工作,縣級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門,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相互協作。為了及時發現和解決在監外執行刑事判決、裁定中的問題,各地應根據具體情況,每年組織一至兩次聯合檢查。檢查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逐級上報。
(八)各地公安、檢察、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要結合目前清查反革命暴亂分子,對監外罪犯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頓,對有重新違法犯罪活動的要堅決依法嚴懲。在清理、整頓中要注意了解執行情況、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今后加強這項工作的做法,要求寫出有分析、有數據和典型案例的報告,于年底前分別報各主管部門并抄送有關部門。